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7月,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栋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广东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在美国去世后,到广州某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有关证明,同年7月领得房屋产权证。周乐蒂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留下的上述房产。 法院认为,(香港居民)范素贤是(定居美国38年的)李伯康之结发妻子,李伯康在未与范素贤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在美国的周乐蒂结婚属重婚,确认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
1、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否有先决问题?为什么? 2、你认为法院的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继承问题,即位于广州的一栋四层楼房的继承问题,但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事先确定本案原告周乐蒂与死者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也就是解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的有效性问题。这个问题似乎构成了一个先决问题,但是,按照上述的三个条件,其实不然。因为:第一,本案的主要问题,即继承问题依照中国的冲突规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中国法,而不是外国法;第二,对于李伯康与周乐蒂结婚的有效性问题,中国的冲突规范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民法通则》第147条),内华达州的冲突规范也可 能会做出同样的规定,两地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实体法规定也有可能相同。因此,不能仅仅因为结婚的有效性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认为它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所以,在本案中的两个问题是平行但相互关联的问题。对结婚的有效性问题,首先要适用中国的冲突规范,而不是在中国冲突规范和美国冲突规范中间进行选择。
依此分析,解决此案的正确方法应该是:第一,中国法院首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47条,选择适用美国内华达州的婚姻法决定李伯康与周乐蒂的结婚有效性问题;第二,法院通过正式途径查明内华达州的有关具体规定,判决其婚姻是否有效;第三,中国法院适用《继承法》第36条2,选择适用中国继承法决定房屋的继承问题;第四,中国法院查明,适用《继承法》的结果是,妻子享有继承权;第五,根据内华达州的婚姻法,如果其结婚有效,周乐蒂享有继承权,就支持原告的诉讼要求;如果结婚无效,周乐蒂就不享有继承权,则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六,如果依内华达州婚姻法,该婚姻有效,周乐蒂享有继承权,这种结果违反了我国的公共政策,法院可以不适用内华达州的婚姻法,而适用中国的婚姻法,判决该婚姻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十六】2003年5月31日,在距丹麦某岛4海里的海域,中远公司所属“富山海轮”与一艘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的集装箱船相撞,导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7名船员获救。 “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上所有的油路,避免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的海域污染。 该轮载有6.6万吨化肥,货主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是870万美元。 该轮船体保险金额是2050万美元。中国人保公司是该轮船体、货物的独家保险人。该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该轮出险后,中国人保公司进行了预付赔款。 根据我国法律,该案中有哪些是涉外民事关系? 1不同国家的船相撞;
2事件发生地在丹麦,侵权行为发生地非两艘船所在国的领域范围内; 3保险公司与波兰船所发生的赔付关系,受益人与保险公司非同一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