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价格的70%计算。”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四)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3、《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超过规定限量1倍以上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
五、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六、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七、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
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生产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八、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一)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九、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