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十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公开销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三、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十四、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十五、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十六、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以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十七、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
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十八、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十九、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为无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十、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小包、条包上擅自标注有“专供出口”中文字样从事国产卷烟、雪茄烟进出口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