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谈判测试题

2018-12-27 18:43

张小梅坠楼案法律谈判测试题

---关于张小梅坠楼案策划书(正反双方共两份)

·案例名称 : 张小梅坠楼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本案死亡受害人张小梅乘机抵达梅河(某海滨城市)并于17:41入住海山大酒店(以下简称“酒店”)。

入住酒店后,张小梅立即要求打开位于39层房间的窗户,并多次致电服务中心催促酒店工作人员开窗,且在酒店要求下签署了《开窗免责协议》(该协议内容:酒店不提倡打开客房内的窗户,本酒店现在应阁下之请求打开阁下房间的窗户,同时声明,如因此而引起的意外及后果,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及对此作出赔偿)。

其后酒店工作人员应张小梅的要求带其至酒店最高层40层,并以“酒店后台,客人禁止”为由拒绝了张小梅要求从40层参观梅河全景的要求。

张小梅本应于当日抵郑州探亲,张小梅的姐姐张小雪得知张小梅这一反常行为非常担心。其立即订票前往梅河,并于当日19:09、次日凌晨0:27、0:29、0:48先后四次与酒店值班经理电话沟通并警示和求助,告知值班经理张小梅行为反常、明确张小梅因和家人产生矛盾精神非常不稳定,提醒被告值班经理加以关注,并在第一次电话及其后多次通话中自始至终反复要求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张小梅入住房间察看,也明确告知其已经在赴梅河途中,同时留下了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2011年1月2日7:09分,张小雪再次致电要求酒店工作人员进入张小梅房间查看,后酒店工作人员于07:41分发现张小梅遗体(后经录相确定,张小梅于06:30坠楼)。

经梅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死者张小梅口袋内有一张纸条,写明其姓名,要求通知其丈夫以及其夫的联系方式。梅河市公安局最终确定张小梅死因系高坠致死。

张小梅父亲张文宇认为酒店在张小雪多次警示并求助的情况下无所作为,违反其依法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应就张小梅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店认为张小梅系自杀身亡,与酒店无关,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文宇的证据

1、律师函(系酒店针对张文宇向其致送的要求赔偿的律师函所做的回复)

摘要:在死者姐姐与酒店于事发当晚的多次电话沟通中,死者姐姐曾明确同意于深夜时段不要打扰死者,并建议酒店工作人员于次日早晨再到客房看。

证明内容:酒店承认张小雪多次致电酒店之事实;酒店认可致电内容是张小雪要求酒店对张小梅进行关注;酒店对双方的通话内容有证据证明

2、张小雪手机通话详单

证明内容:张小雪于张小梅入住日多次致电酒店之事实 3、张小雪的火车票、机票

证明内容 :张小雪因担心张小梅发生意外,于张小梅入住酒店当日连夜赶往梅河之事实

·酒店的证据

1、事故报告(酒店自己制作)

证明内容:整个事件过程中,酒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 2、开窗免责协议

证明内容:酒店开窗经过了张小梅的同意,并且对开窗的危险性进行了提示

3、张小梅与服务台的通话录音

证明内容:张小梅情绪无异常,酒店无过错 4、张小雪与酒店的通话录音

证明内容:张小雪明确同意于深夜时段不要打扰死者

注意:针对3.4证据,张文宇认为记录客观情况的录音应该是完整而连续的,录音应该连续录制当日打进酒店的所有电话内容,而酒店提供的录音是已经经过裁剪单独存在的录音片断,显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法律谈判策划书总体要求:

突出观点、方法、步骤和理由,尽可能接近实践 鼓励对策划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创新

·内容提示(策划书必须包含下列内容,可以增加、创新) 分别作为张文宇及酒店代理人,制定相应的法律谈判策划书 1、 作为张文宇的代理人,你的谈判目标?

2、 作为张文宇的代理人,为实现你的谈判目标,你是采取先

调解后诉讼的策略,还是相反?理由是什么?

3、 作为张文宇的代理人,你的谈判目标所依据的事实及法律

依据?

4、 作为张文宇的代理人,你应告知张文宇的法律风险有那

些?

5、 作为酒店的代理人,你认为酒店是否应承担责任?理由是

什么?

6、 如果你认为酒店应承担责任,你的谈判目标?

7、 为达到你的谈判目标,你是否主动进行调解?理由是什

么?

8、 作为酒店的代理人,你应向酒店告知的法律风险有那些?

我建议对双方的谈判方案采用以下的模式: 一、谈判主题: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纠纷案 二、双方谈判目的及优势分析:

1、原告目的:酒店应当对张某之死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优势:

(1)酒店针对张文宇向其致送的要求赔偿的律师函所做的回复,证明了酒店承认张小雪多次致电酒店之事实,以及酒店认可致电内容是张小雪要求酒店对张小梅进行关注。

(2)张小雪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了张小雪于张小梅入住日多次致电酒店之事实。

(3)张小雪的火车票、机票,证明了张小雪因担心张小梅发生意外,于张小梅入住酒店当日连夜赶往梅河之事实。

(4)酒店提供的录音是已经经过裁剪单独存在的录音片断,显然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要求。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劣势:

(1)死者与酒店签订了开窗免责协定;

(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当时的精神状况不稳定; (3)死者姐姐曾明确同意于深夜时段不要打扰死者,并建议酒店工作人员于次日早晨再到客房看。

2、被告目的:酒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优势:

(1)开窗免责协议,证明了酒店开窗经过了张小梅的同意,并且对开窗的危险性进行了提示。

(2)张某与服务台的通话录音,证明了张某死亡前情绪并无异常。

(3)张某姐姐张小雪与酒店的通话录音,证明了张小雪明确同意于深夜时段不要打扰死者。

被告劣势:

(1)死者姐姐张小雪多次与酒店通电话,说明死者出现了反常行为,要求酒店予以协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酒店在明知死者精神状况有问题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开窗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三、谈判分析(略) 四、具体策略 1、开局 (1)情感交流式 (2)主动进攻式 (3)借题发挥式 2、中期阶段 (1)红白脸策略 (2)层层推进 (3)把握让步原则

(4)合理利用暂停,打破僵局 (5)法律与事实相结合

3、休局阶段:如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方案进行调整

4、最后谈判阶段 五、准备的谈判材料 六、制定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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