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法〔办〕发〔1988〕6号):第98条、第99条、第102条。
【裁判规则】
1.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7页。
2.自然流水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应视不同情形确定。
一是要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
四、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法〔办〕发〔1988〕6号):第100条、第101条。
【指导案例】
1.邓世贵诉王后年、薛庆良、钱友强相邻通行纠纷案(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06〕滁南民一再初字第01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一方虽因生活需要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但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无权要求相邻方支付占用通道的土地使用费。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一集。
2.陈江诉陈地相邻通行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623号)
裁判要旨:不动产一方以通行为理由要求另一方提供必要便利的,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不动产的坐落符合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该通行便利的提供是必须的;该通行便利基于历史形成通道等原因必须由该另一方提供。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84—187页。
【裁判规则】
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
“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仅是路过性质,而临时使用邻地则是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他人的土地。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第二,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页。
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0页。
五、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1月26日 法〔办〕发〔1988〕6号):第97条。
【裁判规则】
1.确有需要临时使用邻地的,相邻权利人即应提供便利。
因修建施工、铺设管线等,确有需要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允许,不得以给自己带来某种不便或者损失为由加以拒绝,也不得故意刁难或阻挠。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2.临时使用邻地人可以与相邻权利人订立邻地使用协议。
双方可以约定利用相邻权利人土地、建筑物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等。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利用期限届满,相邻权利人可以通知不动产权利人限期撤离。不动产权利人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后果。但违约并不导致相邻权的消灭,不能以违约为由否认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权。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页。
3.审理临时使用邻地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案情,综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要依照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相邻权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行使相邻权。临时使用邻地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数额应当能够弥补所造成的损失;对于不动产权利人因行使相邻权违约而产生的违约金等损失,应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页。
六、相邻通风、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368—2005):住宅建筑规范》(2012年修订):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3月11日修订):1.0.5.4;5.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736—2012):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2年10月1日修订):全文。
【指导案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要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不动产所有权人,还包括承租人在内的用益物权人。出租人在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旁近距离建楼房,影响承租人承租房屋的采光、通风,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犯相邻权的侵权行为,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侵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2年第1期(总第75期)。
2.罗太芬等诉四川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泸民再终字第94号)
裁判要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批准行为并不能排除建设单位对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建设公司依据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房屋的通风、采光,客观上对房屋所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编:《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十二集。
3.尤祖国诉河南省桐柏县粮食局相邻关系侵权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要旨:建造建筑物,虽然办理了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合法修建手续,但违反关于建筑物间距的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影响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的,受害人仍可以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4辑,第151—159页。
4.孟昭风等诉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邻采光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民终字第745号)
裁判要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系强制性国家标准,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系行业标准,只有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参照适用,故应优先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违反《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妨碍邻地采光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