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法律适用集成(4)

2018-12-27 19:03

【裁判规则】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的成立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在其土地上的作业、施工,以不危及相毗邻不动产的安全为最低限度。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者甚至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以主张相邻防险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规则索引:见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88页。

九、利用相邻不动产损害纠纷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九十一条。

【指导案例】

1.尚贤菊诉励国定相邻关系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要旨: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不动产利用过程中,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养鸽权利与他人正常的生活居住权利发生冲突时,因安居权利属于健康权利,养鸽权属于纯粹精神或娱乐方面的权利,故在价值取向上应倾向于前者。

案例索引:见谢华波、周兴宥:《养鸽权与安居权冲突的法律分析》,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4期(总第553期)。

2.农燕诉周彩光相邻关系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924号)

裁判要旨:原告作为楼下住户,无需证明渗水是因楼上住户的不当行为所致,只需证明水是从楼上渗下、妨害持续存在即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无须申请鉴定,现被告对原告关于其房屋的水系从楼上渗下的主张并无异议,且未提出任何法定的抗辩事由,故被告作为楼上住户负有排除妨害的义务。

案例索引:载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物权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67—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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