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案件审理,提升稽查工作水平,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以及我局工作实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理范围确定与审理组织 (一)审理职责确定
1、负责审理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税务稽查案件; 2、负责对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初审;
3、负责组织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具体事宜; 4、负责提交县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工作事宜; 5、负责涉税违法案件的司法移送工作; 6、负责税务稽查案卷的立卷工作。 (二)审理组织
各级须建立税务案件审理组织,对权限内的税务案件进行审理。
郎溪县地税局稽查局成立设立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小组,成员由稽查局长、副局长、科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稽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
二、分级审理
稽查局对税务案件的审理采取分级审理办法,并由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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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股对税务案件的初次审理
检查股将检查实施结束后的稽查案卷的全部书面材料移交审理股,审理股负责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处理等进行初次审理,对发现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返回检查股补充、完善。
审理股对以下事项进行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提请稽查局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集体审理。
1、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2、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3、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6、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7、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二)审理小组对税务案件的审理
审理小组负责对审理股提请的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税务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或其他税务结论;负责对查补税款在50万元以上税务案件(含50万元)进行复审并提出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建议报县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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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
对于稽查局审理权限范围内的税务案件,由审理小组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最终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其他税务结论。对于提请县局重大审理委员会的案件提出本小组的税务处理建议。
集体审理过程中,审理股负责对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记录,并经与会人员确认无误后,由与会人员签字存档。
集体审理结束后,审理股根据审理小组集体审理意见,制作《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和《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理基本情况;
2、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3、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4、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5、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人员、审理日期。
同时,审理股根据集体审理意见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一、集体审理中发现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资料不齐全、程序不合法等情况的,制作《返回补充稽查通知书》,返回稽检查股补充稽查。检查股应对案件进一步检查,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完善程序,核准数据,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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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稽查局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进行如下处理:
(1)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2)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3)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4)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 (5)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审理报告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制作相应的税务处理文书,连同案卷一并移交执行股执行。
三、审理管理
(一)审理时限、时间要求
稽查局审理审理股必须在5个工作日初次审理内完成,集体审理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1、返回补充稽查时间;
2、就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上级时间;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审理工作,必须在到期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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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延期申请审批表》,提出原因和需延长期限,经稽查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稽查案卷交接工作
所有稽查案卷在交接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制《税务稽查案卷交接清单》,由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签字后确认。检查股移送审理股资料由分管检查工作局长负责监督实施,审理股移送卷资料由分管审理工作局长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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