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2)

2018-12-27 19:46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某某贵阳分公司实施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行为的事实不能成立,同时,本案中王某某获取信息的行为正当合法,且

不构成情节严重,因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亦不能成立。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小勇

2013年7月11日

×××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弟×××的委托,并经

被告人×××同意,特指派王伟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非法获

取国家秘密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

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

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

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

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

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

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

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

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

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

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

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

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罪

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

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

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

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

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但是从本案

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

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不符

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信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

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弊过程中所获取的考试试卷及其

答案都不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客观要件,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理由如下:

一、《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

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

定》等文件中有关确定密级、保密范围、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等事

项在定密权限和定密程序上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1、《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

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

定》等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

定,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

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

密事项。

根据该条规定,卫生部和教育部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经国家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确定,而不能由卫生部或教育部单独作出规定。但在本案案卷中,未

见到卫生部和教育部在制定《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

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

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时,其中有关国家秘密的事项已经经过了国家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确定的证据,故《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国家

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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