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只能及于教育系统的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系统的全国护
士资格考试。因此本案中适用《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和《教育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
一词解释的通知》系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1、根据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
范围的规定》的通知精神,《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只
是为满足“教育系统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其效力只能及于教育系统
的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而不能及于卫生系统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
2、教育部考试中心于2012年2月8日在《关于对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材料
鉴定的回复》中强调指出,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
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故规范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
试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卫生系统的全
国护士资格考试。
3、《教育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
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是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
定》制定的,故其效力也只能及于教育系统的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而不能及
于卫生系统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
因此,本案中适用《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教
育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
解释的通知》系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三、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
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试题(包括备份
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已经不再属于国家秘密,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
之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市医学考
试机构均应建立试卷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实
施过程中,试卷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保管室使用。
《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国家医
学统一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内部工作秘密事项的具体范围:(一)机密
级国家秘密事项。已确定用于国家医学统一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用试
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三)工作秘密事项(即内部事项)。国家医学统
一考试启用之后的试题和国家医学统一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内部工作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对在
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
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根据前述规定,全国护士资格考试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
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全国护士资格考试的试题(包括备份
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只截止到其被启用之前,一旦开考启用之
后即为正式公布,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属于国家
秘密的其他秘密或者机关、单位的内部事项,不适用《保密法》和本办法。
综上,开考启用之后的全国护士资格考试试题(包括备份题)、标准答案和评
分标准已经不再属于国家秘密,故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被告人×××安排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手”
——×××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案。
因此,被告人×××获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属于国家秘密。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考试前夕,被告人×××联系到一名已经通过该考试的
×××充当“枪手”。考试当天,×××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快速做完试题后,
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将答案用纸条扔出考场或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被告人×××。
由此可知,被告人×××安排专人用对讲机向考生播报的答案是由其雇请的“枪
手”——×××自己做出来的,而不是获取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试卷中的标准答
案。因此,被告人×××获取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也不属于国家秘密。如果
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那么每一位参加考试的考生都涉嫌获取国家秘密,这显然
不符合逻辑!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作弊过程中所获取的考试
试卷及其答案都不属于国家秘密。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关于两个罪名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辩护意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
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页和2013年5月
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3页等案卷材料显示:
1、被告人×××购买考生信息是为了出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赚钱,也
就是说,购买考生信息是“手段行为”,出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是“目的行
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2、被告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出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赚钱。
3、“手段行为”——购买考生信息涉嫌触犯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目的行为”——出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答案涉嫌触犯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