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要件――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六、产品合同责任
1、产品合同责任的概念――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产品质量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产品买卖中出卖人具有担保其出售的产品无瑕疵的义务,出卖人没有履行出卖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其售出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时,出卖人就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但是出卖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某些默示担保义务。
2、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但是出卖人可以通过合同中的明确规定来排除默示担保义务。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涉及到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标准。产品标准一旦被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示采用,均构成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明示担保。
(3)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承担产品合同责任的形式: (1)修理、更换、退货; (2)赔偿损失;
(3)销售者对生产者、供货者的追偿权。生产者或供货者对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有不同约定的,那么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4)产品侵权责任(见第四十一条),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要件(理论上讲“四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实践中主要考虑:
(1)产品存在缺陷如设计上、原材料缺陷,制造上缺陷或指示上的缺陷等。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是否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依据之一;
(2)存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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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5、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采用过错原则。销售者有过错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造成损害时,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生产者、销售对侵权损害负有连带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互有追偿权。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缺陷产品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产品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要承担无过错责任。
《产品质量法》所称的“缺陷”的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上的缺陷和当时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是指产品制造人没有对产品在其使用上以及危险的防止上应当注意的事项给予适当、明确、详细的说明,以致消费者误信、误用而受到损害。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是指产品制造人在制造时,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其产品有的缺陷,但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考虑,法律仍然不免除产品制造人的责任。
七、关于产品侵权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除外。”
八、合同违约责任之诉和产品责任侵权之诉 (一)二者相同之处均是追究民事责任。 (二)二者区别
1、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是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2、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买受人较易诉讼,但是,获得的赔偿额较少;而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诉讼较烦琐,但是可以获得较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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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出卖人、销售者采用了无过错原则,而《产品质量法》中的有关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归则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
如果买受人依《合同法》对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买受人只需证明销售者违约就可以,不需要证明买受人有过错;如果买受人或者受害人依《产品质量法》提起产品责任侵权之诉,买受人或受害人就要证明销售者有过错。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其缺陷产品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产品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此,告诫销售者严格把好产品进货的质量关,以减少缺陷产品的损害。
九、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种类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等。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自行协商和解; 2、通过第三者调解;
3、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六年八月于四川省内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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