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3)

2018-12-29 17:53

(三)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委员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四)本行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

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二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关系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关系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关系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本

行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由于无法回避的原因需要参与表决的,经董事会临时会议讨论批准后可参与表决,本行将在公告中予以声明。

第三十条 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六章 本行内部相关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

(一)牵头负责关联方信息收集,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确定,并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将关联方变动信息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

(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配合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收集行内关联方信息,并定期维护。

第三十三条 本行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牵头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二)受理关联交易备案或审批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行各级评审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权限内关联方授信业务的评审;

(二)对已审批通过的关联方授信业务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董事会进行备案或申请批准,同时向风险合规部报备。

第三十五条 本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关联方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督导经办单位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并及时向风险合规部反馈风险状况。

第三十六条 本行审计部门为本行关联交易的内部监督部门。每年至少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

本行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本行进行审计。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会每年向股东大会就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作出专项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三十八条 本行按季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依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并在会计报表附录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与本行关系的性质; (二)关联自然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三)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四)关联方所持本行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五)本办法第八条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关联交易的类型;

(七)关联交易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八)关联交易未结算项目的金额及相应比例; (九)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十)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行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逐笔披露,对一般关联交易合并披露。

第四十条 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以及未与本行发生关联交易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不予披露。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本行关联交易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对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后可以调整或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行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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