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资本净额”,是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
本办法中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行关联交易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相关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与现行有效及本办法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会计制度、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