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2018-12-29 17:58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目 录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理论分析 (一)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收益——成本分析 (二)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 (三)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与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二、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理论分析 (一)政府行使金融监管权利的理论基础 (二)关于政府选择金融监管体制的理论分析三、金融经营的新趋势 (一)一个划时代的变革——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颁布 (二)全球性混业经营的动因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体制比较 (四)德国、美国、英国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四、金融混业监管趋势分析 (一)全球性综合监管趋势概述 (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格局 (三)不同监管模式及其比较五、我国目前的金融业经营模式评价 (一)我国分业经营模式的历史背景 (二)分业经营体制的成效 (三)新形势下我国分业经营的压力与挑战六、我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必然性及途径 (一)中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必然性 (二)全面推进混业经营的时机选择 (三)推进中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步骤与途径七、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评价与设计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二)现行分业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三)分业监管体制的效率分析 (四)准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问题 (五)未来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内 容 摘 要 本课题在对分业、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基础上,全面探讨了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的世界发展趋势,分析了分业经营、混业经营以及不同监管体制的成本、收益及其适用的经济金融条件,剖析了我国金融业经营和监管模式形成的历史背景、成效和新形势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面临的压力与挑战,并提出了我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基本设想和政策建议,以及未来混业经营模式下我国监管体制的选择。 一、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及其监管体制选择的理论分析 如果允许金融机构自由选择,其选择分业经营模式还是混业经营模式,关键看何者能带来更大利益及更有利于与同行竞争。而社会选择是对各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目的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之间求得平衡,当然尽可能地同时追求二者,或者在不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后者。 收益—成本分析、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分析、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分析表明: 只要金融业充分发展,风险管理技术充分进步,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混业经营净收益就会趋于增大。强制性分业经营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性,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混业经营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但也可能产生垄断。分业经营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但这种稳定可能是以效率损失为代价的稳定。在金融风险控制技术不过硬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有可能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但

是只要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技术过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适当,金融业的整体风险水平就会受到控制,混业经营就不会造成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金融监管采用何种体制,关涉金融监管的效率,因此监管体制的选择很重要。所谓监管体制指监管上的集权和分权制度安排。监管上的集权和分权就是行使政府监管权力的相关机构间的权力分配,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前者指在中央政府内各部门之间的分权,后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的分权和监管当局内部的分权。本课题提出了监管的规模经济理论、监管者竞争理论、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关于监管的政治学分析、对监管者的监督、跨国监管理论、自律监管理论、分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分析和混业经营下的监管体制选择分析等理论,对监管体制的选择进行了深入分析。本课题指出,监管当局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权威性,可以采用有统有分的监管体制。 三、金融经营与监管的新趋势 1999 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美国由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至此,主要发达国家都转变为综合经营体制,综合经营成为一种全球性发展趋势。而随着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先后把金融监管职能统一起来,出现了世界性的综合监管趋势。 案例分析表明,世界各国的监管体制和经营体制不是一一对应的,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可能实行统一监管,采用综合经营体制的国家也可能继续

坚持分业监管。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国际发展趋势,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演变出多种模式,不同模式适应不同的经济金融条件。 四、我国的分业经营模式评价及其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可能性和途径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初步形成于 1993 年,最终确立于 1995 年。从分业经营体制确立的背景看,我国与美国当年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措施有类似之处,都带有应急色彩。但金融秩序混乱只是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不具备混业经营的经济金融条件才是根本原因,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在当时条件下具有必然性。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确立后,对解决 90 年代初金融秩序混乱和经济泡沫化等问题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亦是中国成功防止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重要因素之一。但如果说我国1993 年选择分业经营体制在当时条件下具有合理性,那么当前无论从金融业发展的趋势看,还是从我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的国际国内压力看,我国的分业经营体制最终都必将走向混业经营。 推进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可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之前的过渡期内,创造各方面条件,为将来实行混业经营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步,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综合经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下设子公司并内设“防火墙”的形式,使银行与证券在业务上分离而在机构上统一,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形势下提高竞争力,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五、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评价及其

未来选择 1998 年保险监督委员会成立标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最终形成。现行分业监管体制符合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和中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是我国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但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分业监管的效率在逐渐降低。因此,监管体制须作相应调整。 从目前情况看,银行业的监管是否要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并不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关键是要提高监管效率,促使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待经济金融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混业经营程度越来越高时,再选择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模式。 在准混业条件下,即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化的过程中,应加强三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避免因业务交叉而发生监管真空的现象。 从长远来看,中国金融业迟早要走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道路。鉴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有可能成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形式,金融监管模式应进行相应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业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称称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和监管,同时证监会将对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 本课题在对分业、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一般理论分析基础上,全面探讨了混业经营及其监管问题的发展趋势,较为详细地进行了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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