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2)

2018-12-29 18:49

第十七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辞退;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受到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按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一般过错,对有关责任人员单独或者合并给予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处理。

对于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按照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聘任人员犯一般过错的,给予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处理;三次犯一般过错或犯重大过错、特别重大过错的,按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三十条 除特别重大过错外,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三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本行政机关负责,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理的除外。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可以联合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过错责任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具体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三)经行政复议,上级机关变更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发回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错误,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政府政务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或领导批示、交办工作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

(七)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行政监督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

(八)新闻媒体披露存在明显行政失当情形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调查的。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投诉、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 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予以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属于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

实名检举、投诉、控告的,应当书面告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十六条 决定调查的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调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第三十七条 调查行政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期间发现行政过错行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

第三十八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调查人员与行政过错行为或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上级机关要求处理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名检举、控告、投诉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案件,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行政过错责任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26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关于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0年7月国际劳务合作辅导资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