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栏杆高度。
第四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共15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手扳检查。
设计中相关要求如下:(摘自《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DGJ32/J103-2010,7.2.1条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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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栏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阳台、内廊、内天井、露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建筑的栏杆不应低于1.10m。
3、栏杆应采用不易攀凳的构造。当采用花式护栏或有水平杆件时,应设置防攀爬(设置金属密网或钢化玻璃肋)措施。
4、楼梯扶手高度不应低于0.9m,水平段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低于1.05m。 5、栏杆垂直杆件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6、外窗台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7、护栏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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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幕墙工程
编制依据:
1、《建筑幕墙》GBT21086-2007;
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构件式玻璃幕墙 第三节 石材幕墙专项要求 第四节 金属板幕墙专项要求
1、建筑幕墙应满足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幕墙,其试验样品在设计的试验峰值加速度条件下不应发生破坏。幕墙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振动台抗震性能试验或其他可行的验证试验:
(1)面板为脆性材料,且单块面板面积或厚度超过现行标准或规范的限制; (2)面板为脆性材料,且与后部支承结构的连接体系为首次应用; (3)应用高度超过标准或规范规定的高度限制; (4)所在地区为9度以上(含9度)设防烈度。
2、幕墙工程应对下列材料及其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9.1.3条)
1 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
2 石材的弯曲强度;寒冷地区石材的耐冻融性;室内用花岗石的放射性。
3 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试验;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3、幕墙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规范》9.1.4条)
1 预埋件(或后置埋件)。 2 构件的连接节点。
3 变形缝及墙面转角处的构造节点。 4 幕墙防雷装置。 5 幕墙防火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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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幕墙工程中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及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规范》9.1.5、9.1.6条)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1000m2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同一单位工程的不连续的幕墙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3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检验批的划分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工艺特点及幕墙工程规模,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检验批每100m2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m2。
2 对于异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根据幕墙的结构和工艺特点,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5、幕墙工程中使用的胶有下列规定:
(1)玻璃幕墙用硅酮密封胶、硅酮密封接缝胶及金属、石材用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2)幕墙接缝密封胶位移能力级别应符合设计位移量的要求,不宜小于20级。 (3)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所有与多孔性材料面板接触、粘结的密封胶、密封剂应符合JC/T883的规定,对面材的污染程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中空玻璃用丁基密封胶和中空玻璃弹性密封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6)玻璃幕墙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宽度、厚度尺寸应通过计算确定,结构胶厚度不宜小于6㎜,隐框厚度不大玻璃幕墙的结构密封胶厚度,不应大于12㎜,其宽度不应小于7㎜且不宜大于厚度的2倍。
(7)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密封胶同相连接的幕墙基材、饰面板、附件和其他材料应具有相容性,随批单元件切割粘结性达到合格要求。
6、幕墙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规范》9.1.2条)
1 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3 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五金配件、构件及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
4 幕墙工程所用硅酮结构胶的认定证书和抽查合格证明;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石材用密封胶的耐污染性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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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后置理件的现场拉拔强度检测报告。
6 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7 打胶、养护环境的温度、湿度记录;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混匀性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
8 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幕墙构件和组件的加工制作记录;幕墙安装施工记录。 7、幕墙为什么要统一分类和标识方法,现在如何统一?
统一了分类、标志方法,便于不同的参建单位避免了说法上的不统一而造成沟通上的障碍。性能和分级对幕墙提出了除了符合设计标准的要求以外的最低要求。 8、幕墙主要考虑哪些方面的性能:
(1)抗风压性能;(2)水密性能;(3)气密性能;(4)热工性能;(5)空气声隔声性能;(6)平面内变形性能和抗震要求;(7)耐撞击性能;(8)光学性能;(9)承重力性能。 9、石材幕墙节能和玻璃幕墙节能做法主要不同是什么?
石材幕墙的节能可通过在幕墙板与主体结构间的空气层中设置保温层,以及在幕墙内部设置保温材料来实现,也可采用二者组合做法。
10、作为质检员,怎样做好幕墙施工方案和实体质量的检查。
详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9节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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