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的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内其他各项经费的支出根据项目研发实际需要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书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细化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获得当年经费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有关责任部门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期补助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列入立项当年部门预算,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列入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经审查、验收通过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一次性拨付资金;风险补偿项目经评估、确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研发失败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偿。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项目经费逐步推行由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62号)的规定管理
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到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订立合同的按合同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涉及项目评审、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的专家咨询及其会议费用,纳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通过直接公开申报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评审立项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为责任部门;其他项目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项目的省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为省和市、县(市、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市县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后立项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及时下达经费文件; 2.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4.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
情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同时作为项目后期研发能否获得补助拨款的依据。对财政资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探索实行第三方监理制度,委托监理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应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经责任部门审核,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会同责任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重大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规范化管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及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公益技术集成攻关而设立的、能显著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重大专项的实施旨在整合全省科技资源,集中力量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加强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创新型科技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引领和支撑。
第三条 重大专项按照“突出重点,有限目标;集中投入,稳定支持;完善机制,滚动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计划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坚持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以自主创新推动产业化。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的立项实行集体决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组织管理、实施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专项承担单位和首席专家。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和规范;
(二)负责重大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研究提出专项年度工作重点; (三)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专家论证和咨询,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四)协调解决专项实施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对重大专项进行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六条 重大专项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申请书和实施方案; (二)全面负责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专项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三)定期主持召开专项协调会议,及时总结专项执行情况,反映并解决专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专项年度评估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七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重大专项预定的目标; (二)落实配套经费;
(三)按要求编报专项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做好专项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四)对专项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章 立项基本条件
第八条 重大专项由一个或若干个课题组成,课题是专项实施的载体,是对专项的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课题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一)以解决产业化关键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满足以下条件:
1、研究目标明确具体,以重大技术、产品的研发或新兴产业的培育为中心,经过3-5年实施,能在省内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突出技术的创新性,在专项实施期内,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至少建立一套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培养一批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
3、除政府资助外,参与专项实施的企业必须保证专项配套资金不低于专项总经费的75%;
4、能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促进产业研结合创新。 (二)以解决重大公益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以及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重大关键技术。
(三)以解决重大共性技术为主的重大专项,应突出能广泛应用于重点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对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关键技术。
第九条 首席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每年为重大专项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