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涉及的相关技术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三)具有组织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验。
鼓励和支持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和湖南省企业创新杰出人才等作为首席专家牵头承担重大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支稳定、高素质的研究团队;
(二)有承担国家和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有配套资金的保障和良好的信誉。
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大中型骨干企业承担重大专项。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根据全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重点任务,省科技厅研究确定重大专项年度工作重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专项技术需求。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初步建议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备选重大专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对备选重大专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专家咨询和论证,研究并决定重大专项的立项。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经费预算申请书组织专家论证,研究并决定各专项的经费配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审定各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计划任务书,会同财政下达经费。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5年。采取“分类指导,滚动立项”的管理方式。
第十七条 重大专项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任务变更:
(一)由于国家相关管理政策法规调整,专项必须调整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的;
(二)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
(三)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
(五)专项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专项目标任务和经费配置的变更调整,或者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重大专项或课题的中止或撤销,由首席专家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申请,由省科技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应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或课题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六章 监理与评估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实行监理,监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情况、计划任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包括配套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预期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大专项监理小组由省科技厅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重大专项的实施组织年度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现场评估或书面评估两种形式。年度评估依据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确定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进行。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下一年度滚动实施、安排经费的重要依据。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应视具体原因调整计划;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或不能完成任务的,应撤消专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撤销重大专项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汇总各重大专项年度执行情况,及时对外宣传、发布。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的经费由财政拨款、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经费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专项经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湘财企[2008]46号)进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事前预算评估、事中经费监督和财务检查、事后财务决算和审计的全过程预算管理。根据重大专项的具体实施情况,省科技厅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预算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省科技厅对中止或撤销的重大专项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造成重大专项终止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章 验 收
第二十八条 重大专项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由省科技厅下达验收通知,并聘请有关专家组织召开验收会。
第二十九条 重大专项计划任务书是验收的主要依据。根据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5、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做出说明;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首席专家、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章 知识产权及其它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大专项任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重大专项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大专项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专项的档案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5、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年度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