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州政府的管制。诺斯分析道,“芒恩把最高法院的印记烙在这样一种观念上,即在美国资本主义体制中,私人财产要服从于政府管制,即使私有财产并没有得益于某种政府特许,私有财产也要受国家征用权的制约”(诺思,1994:215)。
而波兰尼则认为,自我调节的市场,是国家通过立法作用的结果,国家直接推动了“自发调节市场”的形成。这与诺斯大异其趣,后者认为制度很重要。在古典经济学中,国家是一个外在的因素。而也正是这种思想,使得市场社会得以顺利确立,社会科学对工业革命的重要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成立的。诺斯也认为国家干预经济是必要的,但这种干预与波兰尼所说的国家对“自发调节市场”推动的观点完全相反,国家干预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国家干预,修改相应的法规条款,制度和结构变迁得以缓慢进行。诺斯对1906年美国通过的肉类检查法案以及纯净食品和药物法案的分析说明,政府法规实行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是节省检查费用,降低交易成本;其二是减少来自大量小型肉类包装公司的竞争。这与古典经济学以及波兰尼那里的国家概念就显得完全不一样,国家不但不是竞争的推动者,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反对竞争的。因此,国家的作用就在于,通过制度安排来合理产权制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国家作为第三种当事人,能通过建立非人格化的立法和执法机构来降低交易费用。既然法律的发展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就能随之带来具有重要意义的规模经济。既然交换的基本规则已经确立,那么,只要存在法律机构,谈判和行使的费用会不断减少”(诺思,1994:39)。
在国家概念之外,意识形态概念也是重要的,它与上述的组织和制度紧密相关;换言之,没有意识形态的概念就无法完整地说明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性。因为,正如诺斯所充分意识到的那样,纵向一体化组织中存在着同样的监督费用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意识形态理论的出场。追逐私利的个体在波兰尼那里被自我
调节市场中的竞争过程所驯服,自由竞争的市场将个体的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问题解决了。⑤他指出,“不过,只有19世纪的文明是建立在不同的或独特意义的经济之上的,即它选择将自己建立在某个动机之上,而这个动机在人类历史上是很少被当作是正当有效的,更从未被提高到这样的高度,即成为日常生活人们行动、行为的正当性标准:这个动机就是获利。自我调节的市场体系就是从这个原则中被引发出来的”(波兰尼,2007:25)。这就是“自我调节市场”的内在逻辑理路,即基于自我私利的行为会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达到合理的结果。格兰诺维特指出,注意到不完全竞争市场在微观水平上的诸细节,其以带有滞留成本(sunk cost)和“专用性人力资本”(specific human capital)投入的小数目参与者为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并不能够消除机会主义行为,但又为什么在实际上机会主义并不普遍存在呢?(Granovetter,1985)诺斯则特意指出,市场规模的扩大实际上意味着“搭便车”行为普遍出现的可能性增加,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市场的效率。这是非人格化市场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就此,诺斯将问题引向了对意识形态以及基于意识形态的经济嵌入性问题的思考。⑥不得不说的是,对意识形态问题的思考,意味着诺斯试图超越制度分析,从而避免格兰诺维特的指责而将问题纳入到嵌入性的方向来予以解释。因此,引入嵌入性概念对等级制分析的进一步深化就是十分必要的。在这里,布洛克所提出的市场性概念,就是诺斯所讲的意识形态或者格兰诺维特所指的嵌入性。
意识形态观念更精彩地说明了市场是嵌入在社会当中的,如果不存在一定的社会共识,将导致市场运作的成本高昂,因为它无法规避搭便车的问题。“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判断。意识形态能起到弱化搭便车、道德危险和偷懒的功能”(刘守英,1994)。诺斯的疑问是,新古典主义能够解释为什么人们按自我利益行事,但它解释不了对自我利益的计较并不构成动机的那些行为。因此,诺斯提出,
“为了解释变迁与稳定,在某些方面超越对成本—收益的个人主义的计较是需要的。当个人深信一个制度是非正义的时候,为试图改变这种制度结构,他们有可能忽略这种对个人利益的斤斤计较。当个人深信习俗、规则和法律是正当的时候,他们也会服从于它们。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主义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诺思,1994:12)。意识形态是与节约交易成本结合在一起的,我们可以将这种意识形态的存在理解为经济行为的嵌入性。
那么,意识形态是如何形成的呢?诺斯认为,马克思对人的意识取决于他的生产关系的观点依然是具有洞见的。专业化和劳动分工导致了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并产生了基于职业专业化环境而出现的对现实的新的和矛盾的不同的意识形态(诺思,1994:205)。与人格化市场当中的一致性意识形态不同,非人格化市场促使人们对现实认识的分化,使得工人阶级在共同的体验中形成了基本的认同;与此同时,市场竞争也面临着导向市场自身自我毁灭的风险,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这个过程中重新形成了新的认识,试图通过参与对国家的占有而减弱竞争,影响市场。因此,在这里,通过政治程序来调节市场,避免竞争是现代国家和利益集团普遍采取的方式,国家不是独立于市场之外,也不是推动自我调节市场形成的推力,而是有着自身的利益诉求。诺斯指出,对自由竞争的限制是欧洲避免市场自行毁灭的通用方式,如果能够正确地理解国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放任的市场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
波兰尼对意识形态的分析,在我们看来,主要集中于对保护主义运动之所以能够蓬勃兴起的思考。虽然波兰尼强调,反自由放任的保护主义运动发生在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社会阶级、政体形式之间,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不存在统一性的保护主义运动的意识形态。波兰尼认为是“具有紧迫性的客观原因迫使立法者
不得不如此”,以此来解释社会反向运动。正是在这里,我们能够洞察一种比较统一的意识形态:即对社会和个人的保护。这种保护,是在超越具体的经济利益的意义上成立的,保护的对象首先是社会性的存在,而非经济性的存在,保护的也并非某一个阶级的特定利益,而是整体的社会利益,这一利益被市场所威胁。“一旦我们去除了困扰,不再错误地认为是局部的而不是普遍的利益在起作用,不再抱有类似的偏见,即认为人类群体的利益就是他们的金钱收入,这时保护主义运动的广泛性和全面性就不再神秘莫测了”。“恰恰是因为整个人民中纵横交错的局部利益——不是经济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利益——被市场所威胁,属于不同经济阶层的人们才会不自觉地合力应对这一危险”(波兰尼,2007:132)。波兰尼特别强调,这种意识形态是自发性的、甚至是自然性的。波兰尼对意识形态的重视是道德性层面的,而在诺斯看来,意识形态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自我调节市场本身并不能克服工具主义倾向。以搭便车问题为例,如果一个经济组织不能很好地解决搭便车问题,就谈不上效率和合理性。而对搭便车问题的克服意味着要促使一些群体不再按简单的、享乐主义的和个人化的收益来行事。“需要简要地指出:对行为进行约束的考核费用是如此之高,以致在缺乏约束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形态观念时,经济组织的生存力就会受到威胁”(诺思,1994:46)。概括而言,诺斯有关意识形态的观念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意识形态是种节约机制,通过它,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从而使决策过程简单明了;第二,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的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第三,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相符合时,他们就会改变其意识观点⑦(诺思,1994:61)。意识形态观念从一个侧面更强化了在现代经济体系当中,广泛存在的非市场配置方式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而意识形态的典型作用就表现在能够取代正式约束而降低交易成本。“意识形态是与对制度特别是对交换关系的正义或公平的判断相连的。当一个领域的个体具有共识时,一致的意识形态会出现,而歧异的意识形态源于对现实感知的差异和矛盾。
因而,一致的意识形态可以替代规范性规则和服从程序”(诺思,1994:229)。
六、小结:所欲何种自由?
波兰尼花费如此多的篇幅来批判市场社会所存在的问题,他的目的是什么呢?既然经济自由主义并不能导致人类的自由与全面发展,那么,我们又该生活在何种社会价值当中?在《大转型》的最后,波兰尼直接提出,他想做的是告诉我们何种自由是可欲的。人类需要摆脱盲目状态,人类更需要珍视自由的价值并有意识和勇气去争取自由。这同时也意味着,人类不能生活在虚构的因素当中,人类需要有勇气面对不可回避的“恶”,运用自己的理性,去组织自己所欲的生活。所以,制度性的规制和宗教性的道德对于社会和个人的自由而言都是重要的。“在一个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里,不服从(nonconformity)的权利必须被制度化地保护起来。个体必须能够自由地遵从自己的良心行事,而不必畏惧社会生活某些领域中那些受行政委托的权力”(波兰尼,2007:216)。
如果社会显得如此重要,那么,马克思、韦伯和涂尔干等经典社会理论对波兰尼的影响是明显的。对自由的坚守、对道德社会的向往、对社会主义的严肃对待、对人类未来的关切,都使得我们理当对波兰尼肃然起敬。波兰尼说,维护个人自由应该不惜任何代价,而工业社会是可以承受自由的。不得不说,波兰尼属于我们这个时代。经济自由主义所设想的自由,是没有权力和强制存在的自由,而在波兰尼看来,权力和强制的功能在于使得某种程度的对更高的社会权威的遵从得到保证。“没有权力和强制存在的社会是不可能的,没有强力作用的世界也是不可能的。假定社会单是由人的意志和愿望所塑造,这是一种幻想。然而这正是对社会的市场观点的结论,这种观点将经济等同于契约关系,而将契约关系等同于自由”(波兰尼,2007:218)。在这种自由当中,社会整体性被隐匿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