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复工
承包商接到复工指示后,应及时通知工程师共同检查受到停工影响的工程和设备。对因停工引起而又在应负照管责任以外的损蚀、缺陷或损失也要负责修复,但该项包括利润在内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承包商责任的延误竣工 1.误期损害的违约赔偿
合同内应约定因承包商责任延误竣工的损害赔偿计算办法,具体内容包括: (1)以合同价格百分比表示,业主有权按实际延误天数计算的每天减少的合同价格(通常为0.05%一0.15%合同价);
(2)以合同价格百分比表示,业主有权减少的最高合同价格(通常为5%~15%合同价);
(3)以具体金额表示,承包商进一步误期的最高赔偿限额。 2.误期减少的合同价格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在竣工期限内完工,则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在最大扣减百分比范围内,业主按延误天数乘以不能按期使用部分的日拖期赔偿额作为合同价格的扣减额。
(1)延误仅为某个工程区段,且该区段在合同内约定有单独计算价格时,则每日百分比和最高百分比均按这部分的价格计算;
(2)延误使整个工程不能按期使用,需以整个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合同价格的减少;
(3)如果延误仅限于工程某一部分,但合同内未明确规定分阶段移交和分区段计价时,可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达不成一致再由工程师决定。判别的主要标准是,其余工程实际上是否可以按期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规定减少合同价格的条款,是防止承包商拖延竣工采取的补救措施,减少额不应超过合同约定该部分合同价格的最大百分比。但由于减少合同价格仅是对工程迟延发挥效益给业主损失的补偿,因此不应包括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业主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3.承包商误期后的合同管理
业主在合同规定的竣工日通知承包商一个合理的最后竣工日期,由其继续完
成剩余工作。承包商在新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按上述原则扣减延误部分工程的合同价格。如果在最后期限内因承包商原因仍未竣工时,业主有权选择下述3种措施之一通知承包商:
(1)若承包商是唯一可以实际完成工程者,并且业主不希望终止合同,可要求承包商继续完成。对承包商拖期违约的处罚,以合同约定的最大合同价格扣减金额为限。
(2)承包商承担费用,由业主自己或其他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选择这一措施时,应以合理方式完成工程,即向承包商提交帐单并对其完成工程的方式作出合理解释。合同工程全部完成后,按迟延发挥效益的延误天数计算合同价格扣减额,仍以最高扣减额为限。
(3)终止合同。业主可将已交付的任何工程或设备归还承包商,或当他决定保留部分工程或设备时也可与承包商结帐。不论业主选择何种方式,均有权通过举证要求承包商对其所受损失给予补偿,但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限。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进一步误期的最高赔偿限额,赔偿额度仅限于拖期部分的合同价格。此时对拖期扣减额部分的计算,以合同终止日为准。
(五)业主要求提前竣工
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不同,机电工程合同内允许业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要求工程或某一部分提前竣工。双方应商定支付承包商在竣工期限前完工按日计算的额外款项(包括赶工措施费和奖金),而不能简单地采取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的方式来执行。尽管承包商事前已同意了提前竣工的要求,但提前竣工终究不是原合同的规定,因此如果未能实现提前竣工不应按延误竣工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二、涉及质量管理的责任
(一)设备制造期间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对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
设备制造期间,工程师有权对整个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材料和制造工艺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试验。检验可以在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制造地点进行,也可以按合同约定或征得承包商同意后委托一个独立单位进行。
2.设备的运送
为了保证现场施工的有序进行,承包商将施工设备或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前,须向工程师递交书面申请,征得其同意。
(二)施工中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
当承包商按合同约定为施工而使用业主提供的设备时(包括现场其他承包商的设备),应按合理价格向业主支付使用费。在该设备使用期间,业主对设备有控制权,并对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三)竣工检验
对竣工检验和未能通过时的重复检验有关程序和责任规定,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样,但增加了仍未通过重复检验的规定。此时,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有权选择下列三个方案中的任何一种:
1.按重复检验的相应规定,经过承包商修复后再进行一次相同标准的检验。 2.拒收工程或区段。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对由于缺陷导致实质上无法享有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商赔偿以下款项:
(1)工程或受影响部分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2)拆除工程或区段及清理现场的费用;
(3)归还承包商设备或根据承包商的通知卖掉设备所支付的费用。 3.折价接收工程。尽管工程未能通过竣工检验,如果业主愿意也可以颁发移交证书接收工程,但由于终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通过协商后相应减少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的价格。
(四)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责任
当承包商在业主或工程师发出修复缺陷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完成修复工作时,业主可再确定一个最终修复时间。如果该期限届满仍未能修复,则业主可选择三种措施的任一种:承包商承担费用和风险,业主雇用其他人修复;折价接收工程;终止部分合同。
三、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变更涉及的费用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变更程序和估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承包商有权因变更获得某些特定的补偿费用
1.因变更使部分已实施工程变得无用而导致的费用;
2.对已经制造或正在制造设备进行必要改动的费用,以及任何因变更而受
到影响工作所支出的费用;
3.进度计划受到破坏所需的任何附加费用;
4.因变更对承包商的财务费用造成的实际影响,包括利息在内。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工程计量工作
由于机电工程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通常不进行工程量计量。如果某部分工作需以计量为支付的先决条件时,应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因计量工作量较少,工程师和承包商应随时计量这类工程(不一定在每个月末),以免影响安装工作的进度。在对方无合理机会参加或不同意计量方法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单独计量。
2.进度款的支付内容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管理程序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一致,但承包商申请支付报表的内容略有区别,内容包括:
(1)工程进度方面,已完成工程价值的证明;
(2)工程设备方面,现场已到货和途中运输设备的有关款项,包括提供包装、运费、保险费及其他方面的证明材料;
(3)有权索赔的款项 (三)结算管理
鉴于总价合同的特点,工程师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不需进行竣工结算,合同条件内只规定了缺陷责任期满后的最终结算程序。承包商在申请“最终支付证书”时,也应提交结清单。
四、风险责任 (一)业主风险
合同条件内规定11种情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除了不包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8条风险中的“不利的自然条件”外,增加了以下4种情况归于业主风险:
(1)承包商的工作对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及现场的干扰;不可避免的对道路交通、灯光、空气或水使用权的干扰;以及在他人土地上的通行权或类似权利的干扰。
(2)业主有在承包商占有的施工现场或部分现场的地表、地下、空中或通过该场地建设工程的权利,但要对承包商造成的损害负责。
(3)对不属于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引起的,按合同规定在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损坏负责。如运进或安装工程设备所必需的穿墙凿洞等损坏。
(4)对工程师、业主或其他承包商及他们各自的雇员、代理人的行为、疏忽、遗漏、违反合同等造成的损失负责。
(二)索赔
1.索赔的基本原则
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以合同条款为依据。除了严重渎职造成的损害以外,排除以任何其他文件作为索赔的依据,即拒绝合约外索赔。
2.索赔程序
承包商应在得知导致索赔事件情况的28天内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发出索赔通知的182天内尽快向工程师提交全部和详细的索赔材料。即使经过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如何也必须在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前提供索赔材料。后续的索赔处理程序和索赔估价方法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同。
(三)责任限度
(1)除了承包商应负责的工期拖延而对业主使用权造成的损失和合同条款内明确规定应补偿承包商的利润损失情况外,任何一方均不负责赔偿对方的利润损失、使用权损失、生产损失、合同损失及受到的任何其他间接或相应损失。
(2)承包商对业主所负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金额。如未具体规定,也不应超过合同价。
(3)除非由于承包商的严重渎职引起,对缺陷责任期满之后发生的业主物质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商不再对业主承担责任。
(4)任何一方向对方支付损害赔偿费时,该费用不应超过在合同签订日违约方可能合理预见的损害。
第四节 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
FIDIC划工作编制的《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是适用与总承包的合同文本,承包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物资供应、安装、调试、保修。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部分的责任,基本上套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