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村民会议制度

2018-12-29 20:29

社区村民会议制度

一、社区村民会议是本社区村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

二、社区村民会议由社区居委会筹备和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村民,五分之一以上住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三、社区村民会议坚持民主管理,村民会议必须有社区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代表,村民户五分之一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区组织、社区成员都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村民必须执行和遵守。

四、凡涉及社区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居委会必须提前交社区村民会议讨论和决定。

五、每年社区村民会议应听取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并对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意见。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社区村民意见对社区村委会、社区内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六、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应适时地组织社区村民小组长围绕本社区两个文明建设重要事项开展一定的调查研究活动,倾听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咨询村委会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调动代表和村民群众建设社区的积极性。

社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权力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范围内,代表本社区村民行使自治权力。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包括村民小组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村住在社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成员。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村委会组织。参会代表必须超过社区村民代表的半数,所做的决议或议定需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策。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是:1、讨论和决议有关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监督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对村委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工作计划进行审议。3、讨论制订本村的村民公约和有关管理制度。4、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并有权撤换村委会成员。5、根据村民意见对村委会工作机构驻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与村委会任期相同。

社区居委会议事规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府的指导下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自身建设,巩固基层政权,提高社区居委会议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社区居委会要围绕党和政府方针、政府各项重要工作任务、街道中心工作等在社区的落实情况;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议事进言、献计出力、发挥“参谋、桥梁、宣传、监督”的作用。

第二条:凡涉及社区居委会的重大事项,应由社区居委会进行协商 议事范围:

1、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法制方面的教育的意见;

2、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3、对社区居民整体利益、社区事务管理、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建设有关问题进行商议,形成统一的意见和建议;

4、对社区工作者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落实的措施等进行建议和协调;

5、对社区工作者工作报告和阶段性工作计划、重大问题出谋划策,并定期听取汇报、检查、评议和监督;

6、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7、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的意见。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每年主持召开1-2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向社区成员代表汇报工作。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召开1-3次议事会。每次会议时间、议题在会前1-2天书面通知到各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商议决定重大问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区委员到会才有效。因故不能到会的委员应提前请假。

议事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可确定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会议之前可由主任、社区委员,并做好议题的前期准备工作,保证议事的效率和质量。要对每次会议作好记录,对重大议题的决议情况,可通过适当的形式在社区公示。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商议决定重大问题,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通过后,将决议情况落实到社区居委会。意见比较分散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决议,并在进一步向居民群众调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后决策。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对社区居委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向政府反映,但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主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一、居委会重大事务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决策,由居委会组织具体实施,居委会对本村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主要责任。

二、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居民会议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全体居民负责;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民代表负责;居委会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负责;居委会主任自作主张,不经讨论,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主任负责;居委会委员不请示,自作主张,决策失误的由居委会委员本人负责。

三、根据情节和后果,对有下列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因工作不负责或处理不当,使用有关问题事态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的。

社区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为及时掌握居民的生活状况、了解居民的日常活动和需求帮助等内容,更好的为居民服务,特制定居民代表联系户制度。

1、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落实社区听证会,制定规则、制度,凡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均要举行居民听证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呼声。

2、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社区自治监测体制,实行居务公开,明确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和程序,加强居民对社区居委会工作评估。

3、完善定期入户走访制度。建立镇党政领导干部包社区和基层日制度、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居委会成员定期接待制度、居委会成员定期入户走访制度,主动了解社情民意,畅通民愿诉求渠道。

4、推行社区为民代办代理服务制度。社区居委会通过社区居民事务代办站,受理、承办、代办与社区居民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5、不能搞形式主义制度,要把居民和社区居委会干部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说得清清楚楚;社区支持什么,反对什么,违反了怎么办,规定得明明白白,让大家看得懂,记得住,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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