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2)

2018-12-29 20:43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第七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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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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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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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四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二万三千元以上四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十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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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 (二)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四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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