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寺湾采油厂团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员管理是加强团的组织建设的重要保证。团员管理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在厂党委的领导下做好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厂内所有团员。 第三条 厂团委在管理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掌握团员队伍的数量、分布及流向,搞好团员统计。
(二)按照团章有关规定做好团员的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新进职工,持团员证、入团志愿书、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团员关系转入。三者具有其一,可以确定为团员身份,对团员证未办或遗失的团员,必须在入厂后三个月内由所在团支部开具证明进行补办;对于入团志愿书遗失的团员要重新填写入团志愿书存入团员档案。
(三)按照厂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召开团工作会议。经常监督检查团员执行团的纪委和组织生活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团员义务与学习工作情况等。 (四)认真搞好团员年度团籍注册,每年的十月份为团籍注册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年未注册的团员证即为失效。
(五)团内表彰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包括: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其他单项奖励项目根据各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内容确定。
(六)严格执行团的组织纪律,对违纪团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1、对于不招待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建立违纪团员档案,进行跟踪教育;
2、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留团查看,开除团籍; 3、留团查看时间为一年。团员在留团查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作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查看期满,改正错误的,应及时恢复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
(七)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发、收回、注销;办理团员超领离团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厂团委设书记、组织干事、文体干事各1名,必要时可增设、撤销、调整。各团支部为厂团委的基层组,分别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厂团委的工作职责:
1、代表维护青年利益,表达青年愿望,真正成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做好全厂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做好评优、推优工作;
2、根据上级团委的工作要求,围绕厂内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团的工作计划,召开团委会、团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团内重大事宜;
3、建立健全团的工作制度,负责审批新团员入团和超龄团员退团等工作,做好团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管理团内文件和团籍档案;
4、健全和执行团的组织制度。利用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对广大团员青年及入团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配合党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5、组织开展团员社会实践活动、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6、开展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调动团员青年的工作积极性; 7、积极做好团的宣传工作;
8、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检查和指导团支部工作,掌握青年的思想动态,培训团的干部,交流团的工作经验;
9、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和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委书记职责
团委书记是团委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接受厂党政和上级团委的领导,全面负责主持厂团委的各项工作:
1、认真传达上级指示,贯彻上级决定;
2、负责向上级团委、厂党政汇报情况,请示工作;
3、负责主持制定团委工作计划、总结,并组织开展厂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4、督促团支部做好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建立和健全团支部建制,培养选拔团干部;负责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团的活动;
5、召开各种团的会议,对团员进行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及新团员入团,超龄团员退团的审批;负责处理团员违纪事件;组织开展各种团内评优及推优入党工作;
6、同各委员保持密切的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业务情况,督促和帮助各委员完成自己的工作;
7、带领委员们搞好团支部的管理,掌握团干部和团员的思想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保证团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支部;经常深入团员青
年中,分析团员青年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8、指导帮助各支部开展工作;与其他兄弟单位团组织建立广泛友好的联系。
9、完成上级团委和厂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团委组织委员职责
1、组织开展“三会一课”活动,督促团支部按时开展活动,安排团的组织生活,制定组织工作的实施计划; 2、对青年进行团的基础知识教育,负责对要求入团的青年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办理接受新团员的手续;
3、了解团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维护执行团的纪律,建议团委对团员进行表扬奖励或批评处分;
4、积极开展和组织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活动;
5、搞好团员花名册,搞好统计工作,接转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团委文体委员职责
1、负责团员青年的文娱体育活动,根据团委各时期的工作中心制定文娱体育活动实施计划;
2、根据青年的不同爱好,组织健康的、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其他兴趣活动;
3、配合厂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大型文艺演出、联欢活动等;
4、发现和培养文娱积极分子,协助书记加强对团员文艺能力的培训;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团支部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的工作,争创优秀;
2、传达党团组织的决定和批示,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并且和各有关方面取得具体联系;
3、每月定期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大会,研究、计划、布置团支部的工作;定期总结工作并向厂团委报告;监督和帮助团支部其他委员做好分管工作; 4、经常注意掌握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处理;
5、抓好支部建设,活跃团日活动,提高团员素质,努力增强支部的战斗力;协调和帮助班委会开展各种活动;
6、负责党团知识学习小组的建立和运行,搞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7、认真完成厂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支部组织委员职责
1、安排组织生活内容,监督支部委员过好组织生活,负责组织生活考勤; 2、负责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以及团员的发展工作;
3、具体负责团支部中的各种奖励和处分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4、按时收缴和上缴团费,并保管团员团证; 5、负责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
团支部宣传委员职责
1、及时向支部团员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团委的决定,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
2、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党章、团章以及各种形式开展理论研讨和思想交流,负责保管好团的文件、刊物。
3、搞好支部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表扬团内好人好事,批评不良现象。
4、根据青年的不同爱好,组织健康的、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其他兴趣活动;
5、积极争取与校内外报刊联系, 定期选送优秀稿件。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规定,现作如下规定。
第七条 团费收缴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团费按2元/月征收,一年收一次。 (二) 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带薪学习的团员,按有工资收入的团员对待。
(三)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交纳团费确有困难的团员,经团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五)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六)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交纳团费。
(七)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八)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九)厂团委以每年元月至十二月为一个团费收缴年度。各基层团组织必须每年将上一年度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于每年十二月向厂团委交纳。团费交纳金额以上年度团内年报统计的团员数为准。
(十)征收、留用的团费的比例
各基层团组织向厂团委上缴所有征收团费,厂团委向公司团委上缴所征收团费总数的20%,留用团费总数的80%。
第八条 团费使用
(一)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 使用团费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三)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4)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5)补助基层团组织设施建设。
(四) 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五) 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团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团费管理
(一) 团费由团委统一管理,没有团委的单位团费由团青工作负责人代管。
(二) 团费应当以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的一家,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三) 各基层团组织要加强对团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团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团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四)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基层团组织应当每年向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五)团的各级基层团组织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上级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团委留存团费应不低于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50%。
(六) 厂所属各基层团组织应于每年1月底前就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厂团委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七) 厂团委每年要检查下属基层团支部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八) 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条 优秀团员、团干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共青团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激励广大团员青年艰苦奋斗、努力工作、勇于创新,推动我公司的团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 厂所属团支部的共青团员、团干部和28岁以下交纳团费、参加团组织生活的团员均可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