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管理办法(2)

2018-12-29 21:18

第十三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政治上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积极参加团组织活动,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团的纪律以及厂内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礼貌,自觉维护社会秩序,敢于同不良倾向和行为作斗争。?

4、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5、为人诚恳,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有奉献精神。?

6、以共青团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上进,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都能较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7、积极参加团内或团外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参加学雷锋等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8、工作业绩突出,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厂纪厂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的全部评选条件,并从事团的工作满一年。

2、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活跃,作风扎实,实事求是,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廉洁奉公,在青年中享有较高威信和号召力。

3、工作积极主动,有创新,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对共青团的工作有较大贡献。

第十五条 评比要求

1、各基层团组织申报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要坚持先进性,实事求是,真正把先进典型推荐上来,要把推荐典型与推动团的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基层团的工作全面活跃。

2、各单位在填写“主要事迹”一栏时,要做到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得在此栏出现空白或“材料附后”等字样,撰写简要事迹材料,字数不超过1500字。

3、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申报表及事迹材料报厂团委。 第十六条 评比原则及名额

1、坚持民主评选和注重实质相结合;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

3、优秀团员的评比按1%的比例分配名额;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团员管理,提高团员的思想觉悟、强化团员意识,严肃团的组织纪律,根据团章并结合本厂共青团工作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十八条 共青团员要履行自己的誓言,切实履行团员的义务。团员的义务有: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2、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4、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职责;

5、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6、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 第十九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在学习、工作、生活及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相应奖励:

1、连续两年被评为三好标兵或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2、在省、市、县或全国性的各类比赛中,为本厂争得荣誉者;

3、有正义感和法制观念,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或见义勇为成绩显著者; 4、大办好人好事,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事迹突出者;

5、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成绩突出者。

第二十条 团内奖励分为记光荣薄、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三级。 记荣誉薄分厂团委、团支部两级。通报表扬分油田公司团委和厂团委两级。荣誉称号由厂授予。

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需经厂团委大会讨论通过,由厂党委批准。通报表扬要写书面简要材料,授予称号要按要求填写登记表上报。记荣誉薄、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材料都要保存归档,做为考核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犯团章的团员,团组织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或经教育不悔改的,应给予处分。

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凡有下列情形的,应受到相应的处分:

1、团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不缴纳团费,且不参加团课学习、团的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应予以相应处分,以上情况持续6个月者,应开除团籍; 2、违犯厂纪厂规的,根据《职工违纪处理办法》受到厂纪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团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团察看处分。受到厂纪留厂察看处分的,团内给予撤销职务、留团察看或开除团籍处分。受到厂内开除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3、团员多次完不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者,给予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团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五级。

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必须经团支部书记主持大会讨论作出决定,报厂团委批准,并备案。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应由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定,团委签署意见后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察看期间,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其它权利和义务与一般团员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厂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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