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度规程
48.4. 批准投入运行的时间和启动试运行计划(包括调度操作计划)。
48.5. 有权发布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48.6. 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 48.7. 主变分接头的位置。 48.8. 通信远动要求和注意事项。
48.9. 对现场规程中与主电网有关部分的意见。 48.10.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9. 新设备启动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9.1. 该工程已全部按照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并具备投运条件,验收工作(包括主设备、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等)已经结束,质量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9.2. 参数实测工作已经结束,并书面提交有关单位,测试结果获得有关单位的认可(如需在启动过程中测参数者,应在投入运行的申请书中说明)。
49.3. 生产准备工作就绪(包括运行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现场图纸、规程、制度、设备编号标志、抄表日志、记录簿等均已齐全)。
49.4. 现场具备启动条件,且调度关系明确。 49.5. 有关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良好。
50. 新设备冲击送电完毕(供热管道吹管完成、发电机第一次并网、锅炉第一次并汽)时起,即已属调度管辖(或许可)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申请批准,但未得到有关值班调度员指令或同意前,不得进行任何操作和工作,绝对禁止自行将新设备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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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退出运行。
51. 在新设备投入运行前,总调和有关调度部门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51.1. 修改调度模拟屏及调度自动化系统中相关图表。 51.2. 修改电网一次接线图。
51.3. 修改二次回路图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图。 51.4. 修改参数资料及健全设备资料档案。
51.5. 修改有关调度规程(包括设备运行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等内容)。
51.6. 有关人员应熟悉现场设备、现场规程、图纸资料、运行方式,并进行事故预想。
51.7. 进行潮流和电压计算,校核电网各点短路容量。 51.8. 进行电网接地电容电流及消弧线圈整定计算、确定消弧线圈整定方案。
51.9. 其他与新设备投入运行有关的内容。
52. 对新建、扩建的电厂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等重大项目,在工程进入相应阶段时,工程主管部门应与热电公司调度中心联系,研讨有关调度关系、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等项目及完成进度等事项,以便热电公司调度中心充分作好投运前的准备工作。
53. 新设备投运前,工程主管部门召集有关单位开启动会议,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启动方案、调度操作步骤进行讨论,并取得统一意见,以便有关单位事先作好启动操作的准备并贯彻实施。 54. 电气设备投入运行时,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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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对电力线路:
54.1.1. 投入全部继电保护装置; 54.1.2. 停用重合闸; 54.1.3. 合闸冲击三次。 54.2. 对电力变压器
54.2.1. 投入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带时限的保护需改为瞬时); 54.2.2. 合闸冲击五次,第一次冲击送电不得少于10分钟; 54.2.3. 带负荷连续试运行24小时无问题后,转入正常运行。 55. 热网新建供热管路投运前,设备主管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暖管和吹管,对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领导批准后报热电公司调度中心。供热管道吹管工作必须经总调许可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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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电网频率的调度管理
56. 正常运行的频率调整
56.1. 与山东电网并网运行时,电网频率应保持在50Hz运行,其偏差不得超过±0.2Hz。
56.2. 与山东电网解网运行时,电网频率应保持在50Hz运行,其偏差不得超过±0.5Hz。
56.3. 在电网正常运行时,各热电厂应依照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带负荷,不得随意增减出力。各热电厂如有特殊情况,需改变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时,必须预先得到总调值班人员的同意。 56.4. 总调值班人员可根据电网需要,有权修改各热电厂的日调度计划负荷曲线,同时也可根据负荷变化趋势,随时通知变更增减出力的速度。
56.5. 为了保证电网频率正常,在编制电网及各热电厂日调度预计出力曲线时,应考虑留有必要的旋转备用容量,并考虑联络线的输送能力。
56.6. 魏桥电网与系统解列孤网运行时,经总调同意魏桥电网的频率临时委托魏桥三电值长调度调整。
56.7. 热电厂与电网解列单独带厂用电和本地负荷时,其频率由该厂调整。
57. 与山东电网并网运行不正常频率的处理
57.1. 我公司发电机组为负荷监视机组,有义务调整电网频率50±0.2赫兹运行。
57.2. 当电网频率变动超过50±0.2赫兹时,在不超过稳定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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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内,应主动参加调频,并将调整结果报告地调值班调度员,或按照地调通知进行上网负荷调整。 57.3. 电网频率超出50±0.2赫兹为异常频率。
一般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二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应超过十分钟。任何情况下,频率超过50±0.2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频率超过50±0.5赫兹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57.4. 当频率低于49.8赫兹时,各热电厂值班员无须等待调度指令,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到频率恢复至49.9赫兹或发电机带满出力、联络线满载为止。
58. 与山东电网解网运行不正常频率的处理
58.1. 热电厂的运行人员,应该认真负责监视频率,当频率超出50±0.5Hz应自动参加调频,直至使频率恢复至50±0.5Hz内。当某热电厂已失去调频能力时,该热电厂应立即向总调值班人员汇报,总调值班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恢复其它电厂的调频能力,必要时可根据调整当时电网结线方式等其他手段进行调整。 58.2. 系统频率超过50±0.2Hz为不合格频率,系统频率超出50±0.5Hz为事故频率,事故频率允许的持续时间不超过60分钟;超过50±1Hz,总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58.3. 当电网频率降至49.5Hz以下时,各热电厂应立即自行增加出力直至达到允许过负荷值。此外,总调、热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58.3.1. 频率在49.0-48.5Hz时:总调值班人员根据限电、拉路顺序表指令热电厂、变电站值班员进行限电、拉路,且在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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