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暴力讨薪 冲击和谐社会
———论民工暴力讨薪的防范对策
内容提要
工资是民工的合法劳动报酬,应当依法得到保护。但目前企业随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民工采取暴力手段讨要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采取了相应措施,从多方面加强了拖欠民工工资的清查力度。但政府年年搞清欠,企业仍是年年欠,民工暴力讨薪事件日益增多,建立民工暴力讨薪防范对策已迫在眉睫。笔者总结了以往的一些清欠经验,从政府政策的落实、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企业诚信、社会监督、民工法律意识,民工的维权途径等多方面展开了具体论述。并对造成企业欠薪、民工暴力讨薪的原因进行了剖析。
民工暴力讨薪 冲击和谐社会
———论民工暴力讨薪的防范对策
从2003年温家宝总理为农妇熊徳明讨薪一事以后,全国上下便掀起了一股“清欠热潮”,揭开了全国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序幕,开始了一场中国式的“革薪运动”。但是,旧欠未去,新欠又来,政府年年搞清欠,企业仍是年年欠。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至今始终都未能很好的解决,民工暴力讨薪事件时有发生,这已经成为政府眼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疾”。
由于政府政策的无法落实,企业老板的恶意欠薪等一系列原因,选择采用杀人、抢劫、防火、爆炸等暴力手段讨要民工工资的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2005年5月11日晚发生在甘肃天水市农民工王斌余因讨要工资不成,反被欺辱,在绝望与愤怒之下,拿刀连捅5人,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的特大刑事案件,一时引起了全国上下的震惊。但没多久,2005年的8、9月份,又连续发生了多起轰动全国的民工暴力讨薪案件。如:留下“杀了杨老大,为民除害”的豪言壮语的川西农民工杨明武,因向矿井老板讨薪未果,就在矿井下引发了6次爆炸,最后自杀身亡;四川成都一青年因讨薪未果,携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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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老板“宝马车”炸毁,后无奈之下,自拉雷管爆炸身亡;浙江永康一贵州民工黎玉海在讨要工资时与老板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之下,用事先携带的三瓶汽油泼向老板并随即点燃,将老板烧成重伤,伤残五级;湖北农民工胡兴英向包工头任某讨要4000元工资未果,在一时气愤之下将油漆泼向自己与包工头后点燃,最后胡兴英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最终阻碍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造成民工暴力讨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民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应当运用合法“武器”,理性讨薪,全社会应当好好深思,从一系列的暴力讨薪事件中反省一番,深究为什么民工会选择采用暴力手段讨要工资,而不理性维权?我们应当如何防范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再次发生呢?如何才能建立防范民工暴力讨薪的机制?
一、造成民工暴力讨薪的原因所在
(一)政府政策落实难
目前,由于全国拖欠民工工资案件数量甚多,数额巨大,民工暴力讨薪事件时有发生。政府部门不得不每年出台多项政策、建立各种防范措施来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但始终未能取得有效的成果,反而民工暴力讨薪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政策无法落实。
法律要遵守,政策要落实,如果政策不能有效落实,岂不形同虚设。几位政府官员在谈到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都说道,“政府政策已经下了很多,有些已经很完备了,但是基层不去执行、不去落实,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怎么能搞好?”这里所谓的“基层”主要是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是主要的劳动执法部门,预防和处理民工工资拖欠、预防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基层部门,是民工的保护神。如果劳动监察部门不能落实有关政策、不能执行有关规定,那么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等于一句空话。
劳动监察部门作为政府的基层执法部门不能落实政府的有关政策也是有它的深层次原因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员不足,办案条件欠佳。在我国现阶段农民工总数在1.5亿人以上,80%的农村家庭在外打工,浙江农民工总数在1200万人左右,外来民工占70%,然而一个劳动监察支队,在册编制人员也就那么2、3人,包括正副队长在内整个队里最多也就8、9人。再加上办案条件不完善,办案经费缺少,交通工具缺乏,要让其面对如此之多的民工、欠薪企业、非法用人单位、黑“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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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办好案子确实是很难的事情。以致这些监察员就是忙的焦头烂额,许多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也还是无法处理,更别说去落实有关政府政策、按照政策的规定去依法办事。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始终都未有好转;民工讨要工资仍旧四处无门,最后酿成杀人、放火、爆炸、跳楼等严重暴力讨薪案件。
(二)欠薪“老板”缺乏诚信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是孔子说过的一句话,意思是说,一个人不讲信用,就不知他能干什么。
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桥梁;是企业的立足治本;是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从以往民工暴力讨薪案件情况来看,民工采取杀人、放火、爆炸、跳楼等暴力手段讨要工资主要针对的是严重缺乏诚信的企业老板。由于一些企业主无视民工合法权益,一味地以“自我”为中心,把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当成一种恩赐,不仅拖欠工资不发,还对讨要工资的民工进行侮辱甚至肆意殴打,将讨薪民工逼上绝路,从而导致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据有关新闻报道,浙江省永康市最近平均每月发生由劳资纠纷引发的老板打人事件100多起。可以说,企业老板缺乏诚信是民工暴力讨薪事件发生的直接源头。如果企业老板遵守信用,即使因为某些客观因素(如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民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予以体谅,暂时拖欠民工工资,一般也不会选择采取暴力的手段去向欠薪老板讨要工资。民工选择暴力手段讨要工资,也是在绝望和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
(三)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观念不强
民工是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许多人眼里没有平等可言。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的主动性不强。大多数民工往往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始上班,或者企业老板要挟“要签合同就不给工作”,就放弃了合同的签订。即便个别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多是无效合同,甚至是生死合同,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一旦企业老板拖欠其工资,大多的民工都会以“乞讨”的方式向其讨要,即便有些民工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也常处于被动地位,即使打官司也常常赢了官司,丢了工作,输了钱。以致真的到了绝望之际就选择采取暴力手段讨薪。
(四)社会援助力量薄弱,缺乏社会求助途径
目前民工维权求助途径有以下四个方面:(1)劳动仲裁;(2)法院诉讼;(3)申请劳动监察部门处理;(4)信访。但其维权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且又侧重事后求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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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劳动合同没签,无法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予以受理,就是久久等待,没有半点音讯,或者交不出仲裁及诉讼费用。应该说这些救助途径存在的缺陷是很多的,但除求助途径存在瑕疵之外,导致民工暴力讨薪事件产生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社会援助力量的薄弱,缺乏社会求助途径。
民工维权途径除司法及政府求助外,社会求助途径几乎没有,即便有也为之甚少,根本谈不上发挥什么功效。更别说有什么有志之士,站出来为民工的合法权益打抱不平。在一般人眼里民工如同异族,社会援助力量少得可怜。一旦民工工资拖欠事件发生,加上现有民工维权求助途径存在缺陷,民工的合法权益就很难予以维护。
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如果民工有解决之道,有援助之道,决不会选择暴力手段讨要工资;决不会为了几千元甚至几百元工资,就向法律提出“挑战”;决不会以牺牲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利甚至是生命为代价,向社会发出“怒吼”,向尊严作出“控诉”。就因为真的到了孤立无助、山穷水尽的地步,才拿起自己唯一的一点尊严,向欠薪老板做出最后的“倾诉”——“我们不是好欺负的”!
二、防范民工暴力讨薪的对策
由于种种原因,防范拖欠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一度成为一句空话。然而,年关将至,如何防范拖欠民工工资、防止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再次发生,已是摆在我们面前至关重要的难题。对此,笔者建议如下对策:
(一)落实政策
政策需要基层去落实,但在以往政府政策的落实仅凭其自觉性,是否落实凭口而说,根本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基层部门以“自我为中心”的错误思想,而且对落实政策的普遍性和有效性起到了阻碍作用。对此,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两方面措施。
1.加大政府对基层部门的监管力度。
政策的落实需要基层的自觉性,政府对基层部门的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政策的有效落实,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正确执法、依法办事。
首先,可建立一项政策落实单位责任制度。在以往单位年终考核、奖惩都是直接与政绩相挂钩的,但对政策落实方面并未有所涉及。对此,我们可以建立政策落实单位责任制,即政策的落实直接与单位的政绩及奖惩相挂钩。一旦发现某部门未真正落实有关政策,或是某工作人员在政策落实上存有重大过错,便对部门进行一定的处分,由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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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主体承担责任。以便从整体上、部门内部予以完善政府政策的落实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基层部门落实政策的自觉性,发挥“领头羊”的作用。
其次,设立定期考察制度。某一政策下达后,政府有关部门可成立一支考察组,按照一定区域分小组不定期的走访有关部门,考察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在定期举行的考察总结大会上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报告。以小组为单位制作《报告书》,在报告书中写明这次政策落实情况考察的考察部门,考察时间、地点,考察人员,考察经过,落实情况等。对涉及落实政策不佳的部门,或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存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建议其上级部门或本级部门对其作出一定处分。
最后,可设立一项派驻监督员制度,以促使部门对政策的有效落实。对此,可以通过派驻1~2名监督员到基层部门,参与政策落实,监督其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由监督员定期填写《监督报告书》进行上报,对部门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描述、分析,以及对部门政策落实的得失进行总结汇报。一旦发现部门在政策落实上存在重大过错,便由上级部门采取一定措施,通过责令限期改正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来真正落实有关政策,使其早发现、早解决。
2.完善监察职能。
劳动监察部门内部职能的不完善是政策无法落实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监察部门的内部职能。
第一,可建立监察员的审核淘汰制度。市场经济时代是竞争的时代,对此,我们也可以借鉴该竞争体系,在监察员的选任方面实行优胜劣汰的审核淘汰制度。使责任心不强、无法胜任、无法完成监察员职责的、对有关政策不去落实的人员不予聘用或予以降职、解聘。以改变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公务员就是“铁饭碗”的错误观念。让劳动监察部门成为真正为民办实事的政府基层执法部门。
第二,改善劳动监察部门的办案环境。目前全国各地的劳动监察部门都频频反映,人员严重短缺、办案经费不足、办案条件欠佳等状况。对此,我们可以结合有关政策,仿效有关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以前的城市监察部门),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办案环境进行一次大整改。可以大规模的增加劳动监察员,改善其工资待遇;适当改善办案条件,增添办案工具;适当扩大监察员的执法权限等。
同时笔者建议,有条件的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同《国际劳工公约》接轨,建立一支专门处理劳动纠纷、劳动违法案件的强有力的劳动执法队伍——劳动警察。让其在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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