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盲目信访,使政府的资源能够合理利用。与此同时,为了方便民工信访,可开通一条民工维权专项“绿色通道”,直接受理民工工资拖欠事宜。使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和解决。使企业不敢肆意拖欠民工工资,以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2.建立民工维权政府经济扶助制度。
据有关资料统计,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选择采取与欠薪企业老板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维权途径,完成其全部程序,至少需要支付900多元的费用,而且不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对民工的经济生活现状而言,该维权成本可想而知是十分巨大的,即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钱。由于这种顾及,再加上某些维权途径的不完善,许多民工望尘莫及,不敢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而选择采取自己认为最直接、最方便、最有效,同时又最节省费用的“维权途径”——暴力讨薪来进行维权。为此,要想真正解决民工拖欠问题,防止民工暴力讨薪案件的再次发生,就必须完善维权途径,解决民工维权成本问题,就有必要建立一项“民工维权政府经济扶助”制度。
按照“民工维权政府经济扶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成立“民工维权救济处”,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为那些经济困难,自身又无法维权的民工提供经济救助。对此可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由民工直接向“民工维权救济处”提供书面申请,写清申请事项,即要求予以维权经济扶助,并要写明要求予以维权经济扶助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如:仲裁申请书、起诉书、立案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所在村村委会经济困难证明(外来民工可予免)等材料。由民工维权救济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实需要进行经济救助的,按照所需救济款项予以给付,对于仲裁、诉讼费用则直接将所需费用通过银行转入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的相关帐户。对于所给予的经济款项由申请人在《给付书》上进行签字确认,《给付书》连同申请材料直接由“民工维权救济处”予以保存。
第二,在对民工所提出的维权经济扶助申请审核通过以后,对于民工所要求给予的维权救济费用,特别是仲裁及诉讼费用,“民工维权救济处”可通过出具《给付通知书》的形式,直接要求“涉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先行给付。通知给付的企业可对此要求提出异议,但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自己没有拖欠民工工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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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超过规定期限或企业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不存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就视为拖欠民工工资成立。
“民工维权政府经济扶助”制度的实行,可有效的促使民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避免采取非理性的方式进行维权,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
3.成立“民工工资维权咨询处”。
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律意识淡薄,根本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工工资久拖不决,暴力讨薪事件日益增多,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观念不强有关系。因此,要预防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首先是要让民工懂得这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对自己更有理、有利。成立“民工维权咨询处”的目的就在于此。
成立“民工工资维权咨询处”,可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及单位予以配合参加,如:劳动监察部门、建设部门、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等,由各部门及单位定期委派人员参与“民工维权咨询处”的相关工作,参与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民工维权咨询处”按照区域、方便民工咨询定点设置,以提供咨询解答为主要目的,也可选择在某周或某月的不定日期设点为民工提供现场咨询,对民工所提问题予以解答,为其提供法律意见,引导其采取正确的维权手段解决问题。对所反映的企业有涉及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进行备案登记,嗣后直接转交相关部门,再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处理,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民工工资维权咨询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热心接待前来咨询的民工,对所咨询的问题应予以详细解答,不得擅自接受民工的委托或收受其钱物,不得怂恿民工通过极端上访等非法途径解决问题。
同时,为了有效增强民工的法律意识,让其懂得如何理性维权,也可通过政府部门强制许可的方式,建立一套企业定期“法制宣传教育课”制度,让律师或有关法律人士以“讲课授教”的形式走进企业内部以讲课维权,从而增强民工的法律意识,提高民工的维权积极性。给企业老板一次“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防止企业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
4.建议建立民工工资案件的特别审判法庭制度——劳动法庭。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前置程序,其本意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及早解决劳动争议。同时又规定对裁决不服的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区别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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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一裁终审制。从表面上看,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即使裁决民工一方胜诉,一旦企业老板故意刁难,将争议案件提至法院,让其争议通过法院的二审终审程序。这样一来,不但争议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而且也会使民工付出更多精力和费用。通过该种方式,极易使民工退缩。以致最终导致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不了了之。再加上许多人对仲裁的了解及信任程度都不如法院,使劳动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种障碍。
如果取消劳动仲裁制度,又会让人有种疑虑——人民法院是否有精力去处理如此之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据统计,2001年~2003年间,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约56万余件,平均每年增幅23%。与此相比,全国法院在1998年~2002年间,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2003年、2004年案件数量分别达到137656、163151,同比增长18.4%。而全国法院受理的其他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数量,在2003年总计达到808万件,比1993年的459万件增长76%。按此比例,一旦取消劳动仲裁,法院将会不堪重负。
对此,笔者建议在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同时,也可以参照学习德国、意大利、瑞典、芬兰、新西兰、智利、法国等国家设立“劳动法庭”这种单一的司法救济模式。同少年法庭的专一性一样,专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样即消除了人们对仲裁的不信任感,促使民工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又使法院待审案件能够合理分流,突出其较强的专业性。
劳动法庭设有专职法官,使其法官能专注、独立、公正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同时针对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设定不同的审理时限及不同的举证责任。相应缩短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时限,实行劳资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是否拖欠民工工资、是否按时发放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这样一来,便可消除民工害怕审理时限较长、举证不能的后顾之忧,而选择其他途径解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
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让民工劳有其获、居有其所、安居乐业,是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完善社会管理,形成良好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发生,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也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建立民工暴力讨薪防范机制,以实际行动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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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政府的有关政策,加强政府对欠薪企业的监管及执法力度,加大社会对企业信用的监察,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机制,从民工的合法权益出发,开辟多渠道的民工维权救济途径,在欠薪源头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从而杜绝或有效的减少民工暴力讨薪事件的再次发生。为此,防范民工暴力讨薪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民工暴力讨薪防范机制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
附:联系电话,13505792166,0579-237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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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
严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