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环节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三)公共选修课不设重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四)任选课、限选课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重修或改选其他同类型课程修读。
(五)在学校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学校一般不单独安排重修课程。学生如需重修某门课程,应在该课程考核不及格后的学年对该门课程进行重新注册修读。重修课程(不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公共选修课)考核仍不及格者可在标准修业年限内选择参加一次重考。
(六)因缺考或课程考核违纪、作弊不及格者,不得参加重考。第二十九条成绩记载
(一)正常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二)重考课程的课程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按实际分数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三)重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四)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缓考”,不计入当前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统计。若选择参加该课程的重考,则成绩按本条(二)规定记载;若选择参加今后该门课程的结课考核,则成绩按本条(三)规定记载;若毕业前仍未参加课程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五)缺考或考核违纪、作弊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统计。
第七章第三十条
自修与免修学生申请自修部分课程,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
(二)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课程,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
(三)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者,均应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若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
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填写《天津理工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交自学的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学生若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免修考试,成绩据实记载,并计入平均学分绩点。
(二)免修申请、考试及阅卷等环节须在该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完成。(三)体残或体弱的学生,应持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部主任批准,可以免修公共体育课。
第三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实验课及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军事训
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不得申请自修或免修。
第八章第三十三条
(一)未转过专业者。(二)无违纪处分记录者。第三十四条以申请转专业:
转专业与转学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在满足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
(一)入学一年后,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已修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同年级前10%的学生。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
申请转入的学院考核择优录取,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的转换与认定由转入学院
负责。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三)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四)艺术类、体育类特招生。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办理。转学时间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九章第三十九条之一者应予休学: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伤、病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病假和事假累计超过六周的。(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上述应予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学生逾期两周不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期中
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休学退课。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学校
不承担学生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回家疗养;休学学生患
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
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并经校医务室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学业状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章学业警告与退学第四十五条学校在每学期期末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学生有责任主
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学生在一学期内未能取得全部(含重修、重考)课程总学分的1/2者,应予以学业警告。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逐学期统计,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告。
(二)一学年内未能取得所选全部(含重修、重考)课程总学分的30%。(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四)累计休学两个学年,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五)必须休学而不休学。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疾病或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四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九)本人申请退学者。第四十七条
因上述事由退学,不属于处分。凡因上述事由退学的学生,由
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批准退学的名单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
送达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学生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校内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之内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所在学院要将该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及其他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公告通报后,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条未受过纪律处分,因成绩不良达到退学标准者,在最长修业年限
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试读一次,申请试读的学生须随下一年级学习。具体操作按《试读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
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90%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重修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五十三条
学满一年退学的学生,或取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
划规定总学分数90%以上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每年颁发一次毕业证书(含辅修专业证书)、学位证书、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
肄业证书及结业证书。
证书的落款日期以学校批准同意颁发时的日期填写。第五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学
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第五十七条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八条
附则本规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内、少于、大于、低于、高于,均
本规定自2007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