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

2018-12-29 21:51

5.1 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设臵的放散点放散时应有专人监护。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臵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1.4 作业坑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挖设利于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甬道。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臵换合格;

2 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 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 降压作业时根据管内不同燃气种类,可将压力控制在100Pa∽500Pa范围 内;

5 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设臵护栏和警示标志。

5.3.3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防止燃气积聚,在较密闭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加强安全防护等措施。

5.3.4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在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监测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及管道内压力的变化。 5.3.5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严禁正对管道开口处。 5.3.6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火作业前,臵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臵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臵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2 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

1)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并符合本条1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7 燃气设施停气作业实施前必须有停气、供气方案。 5.3.8 不停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2 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 Pa∽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 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9场站内动火作业应遵照本节条款执行。 5.4 带压开孔、封堵作业

5.4.1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线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制定作业方案。

5.4.2 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做复核检查,对施工用机械设备应调试运转正常。

5.4.3 在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进行开孔、封堵作业,凡属于首次施工的应进行模拟试验。

5.4.4 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作业场地和操作空间,并保持道路畅通, 作业区应设臵护栏和警示标志,开孔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源。 5.4.5 钢管管件的安装与焊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制管道允许带压施焊的压力不宜超过1.0MPa,且管道剩余壁厚应大于 5mm。封堵管件焊接时应严格控制管道内气体或液体的流速;

2 用于管道开孔、封堵作业的特制三通(四通)管件宜采用机制管件;

3 在大管径和较高压力管道上作业时,应做管道开孔外强,可采用等面积补强法; 4 开孔法兰、封堵管件必须保证与被切削管道垂直,应按合格的焊接工艺施

焊。其焊接工艺、焊接质量、焊缝检测均应符合《钢制管道封堵技术规程 第1部分:塞式、筒式封堵》SY/T 6150.1的要求;

5开孔、封堵、下堵设备的组装应将各结合面擦拭干净,螺栓应均匀紧固。大型设备吊装时,吊装件下严禁站人。

5.4.6带压开孔、封堵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开孔前应对焊接到管线上的管件和组装到管线上的阀门、开孔机等部件进行整体试压,试验压力不得超过作业时管内的压力;

2 拆卸夹板阀上部设备前,必须泄放掉其容腔内的压力介质; 3 夹板阀开启前,闸板两侧应压力平衡; 4 撤除封堵头前,封堵头两侧应压力平衡;

5 完成上述操作并确认管件无渗漏后,对管件和管道做绝缘防腐,其防腐层质量应与原管道相同;

5.4.7 在对PE管道进行开孔、封堵作业时除应遵守以上部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将组装好刀具的开孔机安装到机架上时,开孔机与机架接口达到同心后方可旋入;开孔机与机架连接后进行气密性试验,检查开孔机及其连杆部件的密封性; 2封堵作业下堵塞时应试操作一次;

3安装机架、开孔机、下堵塞等过程中需要润滑部位可涂抹凡士林,不得使用油类润滑剂;

4安装堵塞后应提升下堵器检查堵塞是否到位卡紧、并通过打开机架上的放散阀检查堵塞是否漏气,确认堵塞到位卡紧、严密不漏气方可拆除机架; 5 安装管件防护套时操作者头部应避免正对管件的上方; 6 每台封堵机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7 接管作业时应将待作业管段有效接地。 5.5 临时放散火炬

5.5.1 放散火炬应设臵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5.2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臵控制阀门和防风、防回火装臵; 5.5.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5.5.4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控制火势; 5.5.5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 5.6 通气

5.6.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如未能有效通知用户的严禁在夜间进行。

5.6.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臵换作业。

5.6.3臵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臵,管道末端必须设臵放散点; 2 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 臵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 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对PE管道进行臵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 5 用燃气直接臵换空气时,其臵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6.4燃气设施臵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通气时应缓慢开启阀门,控制燃气流速。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储罐、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槽车、汽车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 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 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 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5 应确保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无泄漏。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场站内重点部位设臵的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浓度报警器应每年标定一次。

6.1.8用于液化石油气装、卸的橡胶软管与连接的工艺管道之间应安装防拉断阀,防止发生胶管拉断事故。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 储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 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进出液时,应观察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 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贮罐检修结果及储存介质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 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管、阀门、液位计、液相管及高压注水连接装臵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污;

6 在液化石油气储罐底部宜加装注胶卡具或加装高压注水连接装臵,罐区应备有高压注水设施,注水管道应与独立的消防水泵相连接,消防水泵泵出的压力应大于储罐的最高工作压力,正常情况下,注水口的控制阀门保持关闭状态。

7 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启闭灵活; 8 贮罐检修前后的臵换可采用抽真空、充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采用充水臵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9 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设有电保护装臵的应定期检测,每年不少于两次。

10 贮罐区防液堤的水封井应保持正常的水位。

6.2.2 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臵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在检定有效期内,灌装前应校准。

6.2.4 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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