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利益在于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企业的利益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企业缺乏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动力,企业动力的来源就是经济刺激,而森林认证可以给予企业这一经济刺激动力——利润与市场。强有力的市场在敦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森林认证。认证能为企业带来各方面的收益,这是企业开展森林认证的动力。
从长远看,森林认证通过市场的力量,促进森林经营单位向可持续经营方向转变。根据森林认证的要求,森林经营单位首先要引进先进的管理体系和经营体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森林认证将推动企业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进行森林经营,不仅会提高森林的生产力,而且有益于保护森林资源。
从眼前看,森林认证可以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保持现有市场份额或进入新市场;森林认证还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高出非认证产品一定比例的市场销售价;通过森林认证,企业将获得经济效益,他们会自觉地将森林经营活动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内,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环保形象。通过森林认证,企业感到有利可图了,原先被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环保事业一下成了摇钱树。由于企业为了申请森林认证,竞相采用先进的森林环保治理技术,森林环保治理技术的需求极大增加,这又为技术开发提供了动力,有助于森林环保的良性循环。
有了“森林认证”这个“中间人”,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经营企业的关系自然得到了缓和,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时常以执法者的身份向企业施压要其遵守法律法规,甚者给与法律的惩罚。在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场合,人们是被迫才遵守法律的,其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无从谈起,很难保证法律得到充分的实施。而且,运用国家强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就提高了法律运行的成本,不符合法律的效益原则。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如果有必要将主要依赖政府强制力作为实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失灵而不是肯定其效力与功效。”①正如美国Collins Pine公司 B Howe所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抱怨政府令人窒息的规章制度,而认证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内在动力,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努力达到一定的结果??单纯靠法律法规却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②
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充分考虑了以林为生居民的生计问题,以及森林提供的娱乐、文化和其他社会价值。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可以将造林绿化、发展地区林业经济、农民脱贫致富,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森林认证可以促进与森林认证有关的各权益相关者参与森林保护和森林可持续经营,可以使各权益相关者在森林法律体系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并实现了。也可以说,森林认证有利于森林法律法规社会效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的实现。
(三)从推动森林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角度。
1、森林认证将强化我国森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能实现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几乎没有意义。③FSC 10条原则的第一条明确要求,“森林管理应尊重所在国的所有相关法律以及所在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世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最近的一份关于认证对企业和政策影响的研究报告指出:森林认证将提高企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识;获得森林经营认证的企业将对其它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森林认证将强化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④
因此,有些国家将森林认证视为执行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手段。 例如,对于中国以采伐限额为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体系来讲,基于市场和自愿原则的森林认证体系可以成为政府开展林业行业管理的有益补充。单一的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贡献总是有一定的局限,多种制度配套运转,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就可以提高每个制度的运转效益,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效益,并且可以节省各种制度的社会成本。
2、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要求不同程度地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包括了更多的因素,如环境方面。改善森林经营是所有森林认证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森林经营不仅要达到森林认证的要求,而且还要求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包括改善经营体系、规划和档案,以及采取预防和缓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目前,森林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法律法规已经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说,作为高标准严要求的森林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我国的森林法律体系引领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另外,森林认证的发展将参与林业的各方联系在一起,使利益各方的地位合法化,并让他们参与法律法规的讨论,可以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法律实际运转的效益,也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3、森林认证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法的实现之所以有时变得很困难,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化作为其实现的土壤,人们还不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知法”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的第一步,法律宣传又是让人们执法的最基础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但是一般性的法律宣传,收效并不尽如人意。在这方面,森林认证又成为法律宣传的良好媒介。森林认证早期的主要影响是认可良好的森林经营,因为森林认证标准是建立在良好的经营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从目前的森林认证实践来看,认证的森林没有或极少数处于毁林或退化的状态。森林认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其它森林经营者的示范效应,认证的森林提供了一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典范和模板。表明通过了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良好。因为增加了真实的利益驱动,相对与单纯的法律宣传,这种榜样的示范性效果更加明显,促使森林经营者和林产品企业自觉的遵守森林法。森林认证不仅考虑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强调了公众广泛的参与性,森林认证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途径,有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有关森林认证立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森林认证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森林法律法规实施与完善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需要在全面、系统研究全球现有森林认证体系的基础上,吸取各体系的优点,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套中国的森林认证的体系,而且还应该将森林认证法律化,换句话说,就是为森林认证立法。
(一) 森林认证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防止因法律法规的缺位而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立法的需要自然也就产生了。同时也是对现有森林法律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有利于提高整个森林法律体系的效益。例如,南美洲的玻利维亚,该国林业政策与法规参照森林认证的有关原则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标准与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融为一体,在吸收国际森林经营宝
贵经验的同时,促进了森林认证的发展。①
另一方面,森林认证立法是森林认证制度健康发展的保障。如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优势一样,每一种制度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森林认证当然也不会例外。由于森林认证不具备强制性,而是遵循自愿原则,并通过商业认证机制,借助市场对“可持续产品”的需求来推动实施的,它在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以及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作用显著,相对于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言,被形象的称为“软政策工具”。②森林认证不是万能的,其本身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并不能单独的、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解决所有的森林问题。在下列条件下,森林认证就有可能鼓励和导致不良的森林经营:一是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没有完全考虑到适合当地可持续性的因素;二是森林认证机构没有充分了解当地的情况,从而错误地引导了森林经营;三是森林认证是一个自愿的进程,需要兼顾生产者和各方的利益,但就森林认证活动本身来说,它也是一种市场机制,是一种企业行为,在市场和利润的诱惑下,难免会染上市场经济的某些顽症。例如,一些森林经营单位认为其经营水平达不到认证的要求,或无能力承担费用时,可能将产品转向无环境意识的消费者,从而恶化森林经营,甚至可能会导致毁林。
如何避免、减少或者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呢?法律在这方面就可以发挥其独有的魅力了。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法律还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我国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具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3、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在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的运行有了可靠的保障。国内外有些学者认为,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①如果为森林认证立法,就可以通过国家制定并认可,将森林认证机构、森林认证的管理办法、科学的认证标准等因素纳入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中加以规范,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并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还可以根据其可诉性寻求法律救济。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②森林法律法规就是保护森林环境、合理开发森林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森林的关系。将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政策工具”与森林认证的“软政策工具”相互兼容,形成开放式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这样可以引导、规范、监督森林和森林产品的经营者遵照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为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双重保险。
(二)森林认证立法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为了确保森林认证的有效性、权威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证森林认证质量,促进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我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蒙特利尔进程等相关国际进程,③逐步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国的
森林认证市场,加快相关森林认证立法的进程,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森林认证法律体系。 1、 森林认证立法应该以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以提升中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基本取向;应该体现森林认证自身的特点,应该考虑到全部利益的群体,符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标准,保持透明度,依据环境的准则进行运作等基本内容,以科学、可信、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2、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2000年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到2010年,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森林认证法律制度应当是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内在需求的法律,体现市场经济下森林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森林经济快速发展与森林保护的良性循环。
3、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在诸多可能的制度中进行立法和实施成本最低而实施收益最高的制度选择。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实现在森林资源可持续供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整体的、长远的效益最大化。
(1)在开放程度上。现行森林认证体系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和标准是世界各国森林经营宝贵经验的结晶,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经营的公开性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吸纳。我国的森林认证体系应定位于开放的体系,减少来自发达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森林问题的责难,不应只局限于某一特定体系,要与国际接轨,争取得到国际市场的承认,为我国森林认证获得多体系的认可创造条件,保证和开拓国际市场。
(2)与中国国情的契合度上。由于我国的森林管理体制、森林的所有权、经营模式以及经营方向不同,我国的森林认证活动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森林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遵循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还要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考虑到环境、经济、社会、森林经营、林产品加工与贸易等各个学科和领域,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体系及森林认证体系。比方说,为了使森林认证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相关标准的示范工作相结合。我们可以选择2~3个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或森林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进行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审核示范。示范认证可以为制定我国的森林认证标准和建立森林认证体系提供依据。
(3)在追求制度创新及其与现行制度的协调上。以前的诸多经验和教训表明过于注重追求制度创新,常常会忽视所创设的制度与现行制度间的协调。应特别注意借鉴现行相关制度在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并促进其与现行制度体系之间的兼容和协调。建立森林认证法律体系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与国家相关林业政策的实施结合起来,如限额采伐制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基金补偿制度以及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这些政策的实施,或者提供一种机制。
① 相关论述可参见雷加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推进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www.tianbao.net(2004年6月14日访问)。
① 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2004年6月8日访问)。 ② www.livelong.com.cn/chinese/changshi.htm. (2004年6月8日访问)。 ① 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2004年6月8日访问)。 ②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12页。 ①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6页。
② www.forest-trends.org/whoweare/pdf. (2004年6月8日访问)。 ③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65页。 ④中国社科院生态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森林认证介绍》,www.fon.org.cn(2004年6月8日访问)
①蒋敏元、伊铭、李继军:《推进我国森林认证的若干思考》,载《林业经济问题》,第23卷第6期,2003年12月出版。 ②相关论述可参见祝列克、智信:《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版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8—93页。 ②蔡守秋:《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
③李启岭、于玲:《我国开展森林认证的总体设想》,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 (2004年6月8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