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该记录已被认可,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9.4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如又发现质量问题,丙方须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重新检验
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丙方应按要求配合,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不合格,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施工与检查
21.1 丙方应遵守国家及北京市关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监理单位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21.2 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及其它承包方均不得要求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1.3 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环境保护及防火工作,如因施工期间的不当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罚款,丙方全数负责该项罚款以及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及损失。
21.4 工地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因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2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目标
22.1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仍不能免除丙方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丙方承担。22.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丙方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出现事故时仍不能免除丙方责任),由丙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3本合同中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及消防保卫目标为杜绝死伤。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为达到上述目标而采取的必要和有效的措旋,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于现场进行清理、对现场安全设施进行捡查整顿等的工作。
22.4如果由于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未能达到上述目标,丙方除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的违约罚款之外,还应承担乙方可能依据总承包合同遭受的业主对于乙方的罚款以及其他损失。
23、事故处理
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丙方应立即组织抢救且首先支付相关费用,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3.2 甲乙两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的调整: 24.1 合同价款
24.1.1甲乙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方式作如下约定:
(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若由于业主方原因导致须调整合同价款,则应以业主方确认的洽商单中所确定的数量执行合同预算中综合单价。
(2)单价确定执行本合同条款第29.1.2款的约定。
(3)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中,涉及到工程价款的变化(但解决图纸缺陷或为达到施工规范要求的洽商变更均不予调整),单项单次洽商费用在5000元之内(含)的不予调整,单项单次洽商费用超出5000元以上部分据实调整。(费用额度据实填写)丙方应在每月25向监理及甲方提交当月洽商台帐(按甲方提供格式)。
(4)由于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取消,涉及的措施费和其他费用相应
调整。
24.1.2 本合同价款包括完成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分为实体部分费用和非实体部分费用。
(1) 实体部分:综合单价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国家法定收费及综合考虑承包期内各项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政府调价。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2) 非实体部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含全部非实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及按丙方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所需发生的为完成本工程必须投入的技术措施费、系统调试费、扰民及民扰费、检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非实体部分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但出现本合同条款第22.1.1条款第(4)项情况的除外。
24.1.4 在合同期内,所有因水费、燃料费、电费、运输费、任何税率、税种、货币汇率升降、工资、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材料价差等原因引致的价格波动将不会影响合同价格。
24.2 丙方应在22.1款情况发生作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及甲方,经双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依据,待工程结算后一并支付或扣除。遇有重大调整,提交时间另行商定。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丙方应在每月 日向监理单位提交上月15日至本月14日的完成工作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甲方,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25.2 对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5.3 因丙方原因,当月进度拖延5天以上(含5天),并在下月的工作中未能挽回上月进度的, 则拖延部分工作量所涉及的工程款甲方将不再予以支付,此部分工作量以监理工程师审核为依据。
26.工程进度款支付
26.1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26.2 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格式及第24.1款确定的时间提交当期完成合同价款的请款单,同时提交包括第10.2款中月度报告在内的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或其他证明文件。配以适当的目录和区分。
26.3 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由丙方支付,按照丙方承包工程总价(扣除设备费后)乘以甲乙双方确定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费费率计算。丙方若成为某项甲方指定分包项目的承包人,则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26.4 在甲方暂时无法支付进度款时,丙方承诺不影响工期。 26.5 款项扣除:
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义务的,甲方有权酌情暂扣工程进度款,直至丙方更正。 甲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有关违约金、罚款等款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甲方采购材料设备
27.1本合同中的材料、设备由甲方采购的包括:
28、丙方采购材料设备
28.1 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甲方要求、有关标准及投标报价中相关内容进行采购,并在采购前30天将采购申请单报甲方确认,申请单中的材料设备的供应商、厂家应不少于三家供甲方进行选择,甲方在接到丙方的申请单后,五日内给予确认;当甲方认为申请单中的供应商、厂家不符合要求时,在三日内将丙方上报的申请单予以退回,丙方应在收到退回的申请单后三日内向甲方报送新申请单,直至甲方确认。丙方应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产品合格
证负全部责任。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由三方进行检验和清点。
28.2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丙方负责。
28.4 监理工程师在发现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本合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要求丙方修复、拆除或重新购置的丙方必须执行, 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8.5 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 28.6 由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参与质量把关,价格应报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指定供货厂家。
28.7 丙方必须根据国家政府和行业的要求,正确选用和使用各种建筑材料。保证甲方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收费等各种押金能够及时足额收回。如因丙方原因致使甲方所交费用不能如期收回,则在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费用。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丙方发出变更通知。丙方按照甲方及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