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南京大学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南京大学校友:
1、凡曾在南京大学、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及其附属单位学习过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培训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外国留学生等;
2、曾在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中央大学、金陵大学等院校以及附属单位任教、任职过的人员;
3、南京大学授予和聘请的名誉博士、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南京大学董事会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董事等; 4、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5、凡虽非南京大学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南大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基金;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为便于工作,常务理事会原则上由南京大学和南京地区理事代表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中央大学和金陵大学不受此限制),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并决定有关问题;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按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条 为了大力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的开展,在母校按院系成立校友分会,在总会指导下进行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职务理事,如部门负责人有所调动,则理事亦相应
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校友基金为留本基金,其利息和其他经费一样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并报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2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简介
2010-05-17 16:42
辽宁工业大学从锦州工学院、辽宁工学院到辽宁工业大学走过近60年办学历程,从1978年复办以来,已向社会输送了近四万多名毕业生。现在这些校友遍布全国、在各条战线上为祖国建设贡献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加强学校与校友的联系,做好校友工作,学校于2009年5月成立了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宗旨是:继承和弘扬辽宁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加强母校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为保障校友会的发展壮大,学校建立健全校友总会的理事会,不定期召开校友理事会,吸取校友代表为母校提供的建议,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协助校友在国外、省外建立校友会,协助省内各地校友会做好换届工作,指导各地校友会开展各项的工作,加强校友间联谊、交流、合作。不定期召集校友企业到学校参加双选会及行业联谊会。
通过《辽工大校友》和辽宁工业大学校友网为广大校友提供一个服务平台。传播母校的发展变化及时事新闻,收集并宣传报导校友活动新闻及优秀校友信息。
通过平台为校友提供企业、产品宣传,供求信息交流,发布招聘需求,也为在校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求职通道。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总会在全体校友的关注与帮助下,定将走出一条特色的发展之路,将校友资源整合为庞大的社会资源,为校友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为母校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0-05-20 15: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辽宁工业大学校友会(Laon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LUTAA)。
第二条 本会为辽宁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本章程所指的辽宁工业大学包括:辽宁工业大学、辽宁工学院、锦州工学院及其前身。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优良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联谊辽宁工业大学历届校友,加强校友的友谊和合作,宏扬“砺器悟道”的校训精神,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及校友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工业大学的主管部门和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第二章 本会任务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 开展信息交流,成为校友及所在地区、单位相互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