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要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赔偿的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迫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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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一百八十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特别条款
1、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货物运输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本公司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相关利益方:包括各下属单位、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雇员、股东、合伙人、董事进行追偿的权利。相关利益方包括北京道路运输协会。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解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专属计划的有效期间内,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解除。
解约通知自向保险公司发出或由保险公司发出的第二天零时起满30天时开始生效。但是,对解约生效前,保险责任已开始的运输货物无效、 全面保障计划附加条款 1.临时仓储特约保险
保险双方同意,本保险计划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临时仓储期间(不超过30天),仓库工作人员对被保险货物进行日常物流作业(包括装卸、包装、搬运、理货等作业)时,非因故意及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被保险货物财产的损失。
特别说明:被保险货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的临时仓储期间(不超过30天),由于盗抢造成的损失,专属计划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扩展条款(绝对免赔额RMB20000元或保险金额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条款中有相反的规定,本公司同意负责赔偿以下损失: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被保货物的被偷、被盗和被抢需有明显盗窃痕迹,索赔时需提供公安机关相关证明;被保货物如遇整件提货不着损失,被保险人需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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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表 常规货物费率表
档次年度预计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基础保障一类1亿元(含)----5亿元(含) 0.060% 二类5亿元以上0.054%
全面保障一类1亿元(含)----5亿元(含) 0.078% 二类5亿元以上0.070%
注:年度内实际保险金额未达到预计保险金额,按照次一级保险费率标准计算调整。 特定货物费率表 类型保险费率
经常性每车次货运金额超过RMB100万元0.068% 特殊、超限物资运输0.078% 注:特殊、超限物资指大型物件。 第三章 会员专项优惠
第一条 当发生被保险事故引起被保险货物损失后,核定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请求垫付赔款的申请后与协会商定预付赔款。预付赔款的额度不超过估损金额的50%。 第二条 参保会员均享受由协会、保险人联合举办的保险与风险管理培训服务。经纪人将参与协助相关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计划由协会、和保险人、经纪人共同商定。 第三条 参保会员每季度获得由协会、经纪人、保险人联合提供的《会员保险快讯》。 第四章 其他
第一条 经纪人代收保费
会员保险费由经纪人代收,经纪人统一与专属计划保险人进行结算。 第二条 专属计划有效期限
本专属计划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协会(经纪人)和保险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续订保险计划。
第三条 专属计划保密协议
协会、专属计划保险人、经纪人三方均对本专属计划的相关 内容负保密义务。未经三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他方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保险人、其他保险经纪人、任何协会会员单位)泄露有关本专属计划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专属计划保险人不得单独向协会会员单位的同类/相似保险项目提供比本专属计划更优的承保条件,除非事先向协会通报并获得协会的认可。 第五条 指定公估人
在本保险计划下,保险人与协会共同指定保险公估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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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保险公估人进行理算,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条 保险双方对保险计划有争议时,保险人将充分尊重协会的意 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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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系统设备配置方案建议
1、 概述
本投标人推荐采用由溯高美索克曼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克曼公司)提供的UPS电源系统实现给广州地铁六号线民用通信覆盖系统设备采购及集成施工项目的设备供电。整个电源系统由索克曼NETYS RT系列UPS、非凡SPX系列蓄电池等组成。
本投标人所推荐采用的SOCOMEC NETYS RT系列UPS、非凡SPX系列蓄电池等是经城市轨道交通应用且成熟的产品,完全能够满足轨道交通专用信号方面的需要,本产品目前已规模应用于北京、上海、武汉、南京、苏州、郑州、广州等全国主要城市轨道交通线路。
本技术建议书将从系统功能与构成、UPS电源系统的主要特性、UPS电源系统的设备容量、UPS电源系统的接口、设备的通用要求与安装说明、等做详细阐述,系统网络管理详细说明、蓄电池的技术特性、电源线及地线、本系统仪器仪表的功能说明及本系统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分析说明等做详细阐述,本投标人确保能够满足对本项目信号系统的所有要求,并提供最完善的技术方案和优质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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