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探析

2018-12-29 22:47

对账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探析 范伟红 张卫清

关于一方当事人出具的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并不统一,有观点认为,对账单只是当事人业务往来中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也有观点认为,虽然对账单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但当事人对账的行为本身,则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由于诉讼时效可能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一票否决”的重要作用,而对账单又源自经济业务往来。所以,判断对账单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涉及到对诉讼时效中断和对账单的功能两个问题的理解。诉讼时效源自经济学中“权益的时间价值”,所以,从法经济学角度研究对账单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具有深刻的司法现实意义。 一、诉讼时效及其中断制度的法经济学目的

经济发展需要效率,需要安全,需要信誉。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臵是宏观经济有序高效增长的管理机制之一,具体目的有: (一)保障市场交易中财产动态安全

诉讼时效制度是确保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消灭权利的部分属性,使不符合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权利不受保护,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秩序结束,使财产的占有相对处于稳定状态,增强交易安全,社会关系的法律权属,事实状态得到相对的统一,保证交易的安全,使市场处于高效有序的状态。

(二)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信誉和偿债能力

诉讼时效制度使债务人的债务分为自然债务和法定有效债务,对自然债务不履行并不受到法律的强制力约束。债务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如对其履行,则会提高债务人的信誉。另一方面,债务人如负有多项债务,其中有的债务在诉讼时效期间,有的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有限的履行义务能力用于保障履行法定有效债务,有利于开展新的交易。

(三)有利于物的最大效益的利用

诉讼时效制度为民事权利的保护提供了一个保护期,而不再是无限地保护权利,促使市场主体在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活跃市场交易活动。

诉讼时效中断制度的法经济学意义是督促债权人加强债权管理,债权管理包括债权比例和债权规模的控制,债权回收速度的提高等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债权管理的水平是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所以诉讼时效中断制度有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对账单的功能和内容不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断构成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构成

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及法学的一般原理,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应包括四个方面:1.权利主体;2.主张对象;3.主张内容;4.主张的内容是

否实际到达义务人。以下简述之。

1.权利主体就是指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自然人和组织。这些自然人和组织应当是权利的直接享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

2.主张对象是指权利人向谁主张权利。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对象有以下几种:(1)义务人;(2)义务人的代理人;(3)义务人的保证人;(4)义务人的财产代管人。(5)其他相关部门。

3.主张内容是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根据主张对象的不同主张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义务人直接履行义务,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民事权利保护的,主张的内容应是要求有关进行调解,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解决纠纷。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内容不是上述内容,而是其他内容,如要求义务人进行对账、开具发票等,都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4.主张的内容需要实际到达义务人。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主张的内容,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主张开始说,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是否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是否知道权利人的主张内容,都不是重要的,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主张了权利,都可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已经完成,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二是主张到达说,认为权利人要想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必须证明自己主张的催告的意思传达到义务人。该观点的着眼点不仅强调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开

始行为,而且还注重这种行为的结果,即意思表示是否到达义务人,到达义务人的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不能到达义务人的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在民法中规定诉讼时效能够中断,不仅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有通过债权人主张权利,给债务人一种压力,促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义务以了结债权债务的目的。

(二) 对账单的本质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功能

当事人间的经济交往在较频繁的情况下,各笔业务的结算方式和清结的时空及数量往往是不一致的,各方的会计入帐核算的处理也不相同,所以,一定时期终了,当事人就要对账,对账的目的是: 1、厘定债权债务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一方面,防止或发现单位或有关经手人员在业务履行中发生的差错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另一方面,核定交易各方入帐核算的时间、数额的可靠性。 2、具有备忘功能,对账是一种确认结算行为,是辅助合同最终履行的行为,合同尚处于履行中,结算程序尚待进一步通过了结结算才得结束。对账单成为债权人主张清结的凭证之一。

对账单的内容一般包括截止日期当时往来款项的实际余额,分别列示本公司欠贵公司金额和贵公司欠本公司金额,同时确认债权债务两个方面。

应当注意的是,对账单中的债权与诉讼时效中断下的债权在外延上是不同的,表现在:

1、债权确认的时间起点不同

对账单中的债权与诉讼时效中断下的债权在权利确认依据上有根本的不同,对账单中的债权确认一般依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确认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下的债权确认依合同的约定、合同的实际履行及民商实体法的规定。两者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差异。如赊销产品,三个月后付款,销售方从赊销时就计算债权利益,诉讼时效的债权起算应在三个月后。 2、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对账单中的债权债务是截止某日交易往来款项的累计尚未清结余额,既包括法定之债,也包括自然之债。诉讼时效中断下的债权是法定之债。

(三)若认可对账单中断诉讼时效,将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1.对事实上已经起算诉讼时效的债权,可能因没有包含在对账单中,即使有对账行为,也得不到中断诉讼时效。

2.对账单中的某些债权,由于诉讼时效没有起算,就开始中断诉讼时效,不符合常理。

3. 若认可对账单中断诉讼时效,实际上认可了对账单隐含着催收债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银行及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账单中已经沦为自然之债的债权,债务人签署对账单的行为就是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起死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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