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效管理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启动后,法官应重视对鉴定进程的管理,积极与鉴定机构及医患双方沟通,掌控鉴定进程,确保鉴定意见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事实。鉴定机构和医患双方应根据法官提出的具体要求开展鉴定工作。一方面,法官应与医学会积极沟通,了解鉴定节点安排及鉴定工作的具体进度,有权要求医学会在鉴定中遇到问题时及时请示,并由法官给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法官应参加鉴定会,对鉴定过程充分了解并予以监督。另一方面,法官应与医患双方积极沟通,了解医患双方对鉴定工作的具体意见,对与查明客观事实关联性较大的意见,法官应及时要求医学会作出有效回应。
(三)严格审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1.严格形式审查
以程序规制的手段完成对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鉴定意见偏离客观事实的风险。
(1)鉴定材料审查。法官应审查鉴定材料是否与医患双方合意送鉴材料一致,防止出现遗漏或超出范围的情况。
(2)鉴定流程审查。鉴定流程是否符合鉴定规范决定了鉴定意见的程序合规与否。法官应对鉴定流程中涉及的时间截点、参照标准、技术方法、场合、参与方等要素进行梳理,审查其是否与客观情况存在矛盾,或是否存在违规之处。
2.引入实质审查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并非要求法官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审查,而是使用有效手段,从逻辑、法律、经验等角度对鉴定意见是否符合逻辑规律、经验法则进行审查。
(1)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在现有医学会鉴定模式下,如医学专家到庭困难,人民法院应鼓励医学会指派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或酌情采取医学会书面释明、语音作证、远程视屏作证等方式完成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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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质证。
(2)推广专家辅助人制度。患方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可以弥补其医学专业知识的不足,在专家辅助下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法官也能通过这一环节对鉴定意见有更为理性、客观的认知。因此,法官对患方提出的相关申请应采取鼓励态度,不应把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质证视作增加庭审耗时的无谓环节。
(3)在案证据综合审查。鉴定意见是查明事实的重要依据,但绝非唯一依据。法官应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比对,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不合常理的明显冲突、与人类的普遍认知是否存在偏差等。此后,结合全案案情,确认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及采信程度大小。
(4)专业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作用即从非法律专业人士角度看待案件事实,评判是非曲直。人民法院在聘用人民陪审员时,可引进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合议庭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可安排具有相应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加,从而为法官提供一定的专业参考意见。
(四)增强生效判例的社会引导作用
生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例,在个案中起到了公平确定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效果,在社会层面,则承载了法律对此类社会纠纷的价值评判。人民法院应着力制作优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裁判文书,有效发挥其引导医患双方理性化解医疗侵权纠纷的社会作用。第一,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摆脱行文上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内容的过度依赖,在查明事实部分、说理部分应以法言法语表达法官对案件的理解,说理要详尽,裁判依据要准确,要让医患双方均能读懂其中的法律评判,使其服判息诉。第二,人民法院宣传部门应通过舆论平台向社会公布典型、新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例,使医患双方回归理性诉讼预期,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第三,人民法院应加大对社会管理的参与度,定期梳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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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问题,适时以案例通报、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鉴定机构等部门传递信息,为有效疏解医患纠纷提供权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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