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工作,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法制员(以下简称法制员)的基本职责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具体和抽象的税务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监督检查和具体办理有关涉税法律事务。法制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层地税机构领导、税务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协助法制员开展税收法制工作。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第四条 对于收到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法制员应及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书面提请发文单位进行纠正,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 征税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税务机关通过检查,对纳税人作出补缴税款的行政行为。执法人员检查终结后,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连同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纳税)等文书资料,报送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检查、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底稿记录是否清楚,被检查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三)文书使用是否正确,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合法。 三、法制员收到执法人员移送案卷等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问题的,退检查人员纠正重审;正确的,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限期改正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于责令期限改正行为,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提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文字表述是否正确; (二)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三)限期改正种类是否适当。
三、法制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错误的,退执法人员纠正重审;正确的,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税务行政处罚的审核把关
一、按简易程序进行的税务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做出简易税务行政处罚后2日内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连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陈述申辩笔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资料提交法制员审查备案,发现有问题,拟定必要的补救措施,报本单位处理。
法制员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简易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和程序;
(二)文书制作是否完整;(限改、限缴、处罚等文书) (三)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四)处罚是否符合《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法制员应在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局法制机构备案,并报送《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陈述申辩笔录》、《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资料复印件,执行完毕后及时报送《完税证》或《缴款书》复印件。
二、按一般程序进行的税务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后,应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制作《税务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税务行政
处罚告知书》,连同检查工作底稿、证据等资料,一并交法制员审核。
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 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真实可靠、资料是否齐全;
(三)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四) 拟处罚意见是否适当,处罚是否符合《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载量标准》的相关规定。
(五)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 (六)文书使用是否得当;
(七)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制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发现问题的,退还执法人员更正;未发现问题的,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将案卷材料报送县(区)地税局法制部门预审。
县(区)法制部门预审结束后,法制员应及时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审意见表》传递到相关执法人员手中,并指导执法人员按照预审意见进行补充调查或者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第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于税务行政许可行为,执法人员应予以受理后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连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延续或变更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提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申请的行政许可种类、条件、程序是否正确,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补正告知、许可受理、延期告知、延续、变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法制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重审;正确无误的,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相关文书交执法人员执行或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第九条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行为的审核把关
一、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执法人员填写《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并将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条件是否具备;
(二)冻结、扣缴纳税人的存款是否与应纳税款、税款滞纳金相一致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价值是否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
(三)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是否有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是否有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四)引用的税法条款是否正确;
(五)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手续是否齐全。
三、法制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重审;正确无误的,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对减税、免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一、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执法人员应填制《具体行政行为审核表》,连同减免税(税收优惠)调查报告等其他资料一起报送法制员审核。
二、法制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二)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要求提供齐全的减免税(税收优惠)资料:
三、法制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发现有错误的,退还执法人员纠正重审;正确无误的,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法制员对所有审核把关均应签署翔实(详细)审核意见,并对所在本单位制作的税务执法文书除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外,还要设置专门台帐,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及赔偿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通知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有关材料; 二、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 三、作出行政复议的答复,制作《答辩书》; 四、做好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收到上级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认真执行。对于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对于撤消、变更的,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履行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自收到上级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诉讼的通知书及行政诉讼起诉书副本当天,法制员要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10日内,法制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法制员应对原告的起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收集整理与诉讼相关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如对起诉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诉讼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应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政策法律依据;
三、对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制员应协助做好上诉各项资料准备工作;
四、协助做好参加行政诉讼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认真协助本单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