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税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2)

2019-01-03 17:39

第十五条 法制员要认真分析总结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请本单位注意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本单位行政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于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在纳税人提出赔偿要求后,法制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提请本单位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义务,同时追偿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第五节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工作

第十七条 对本单位处理的涉税案件达到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应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涉税案件资料移送稽查局。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规定应由上级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将案件有关材料收集整理齐全。

第十九条 法制员应按照审理程序,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将案件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经上级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案件,法制员应当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六节 税收执法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法制员应结合实际,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或违法行政执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重大税收违法情况,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地税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等,法制员应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除要牵头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开展检查外,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并及时进行纠正。对于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七节 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总体要求,法制员要协助本单位认真研究、落实、细化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使执法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法制员对于通过各种执法检查、评议考核、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报经负责人批准,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节 法制宣传培训及税法公告

第二十五条 法制员应按照地税系统普法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开展本单位的税收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工作。开展“以案说法”讨论辅导,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带领大家共同提高税务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十六条 法制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活泼的税法宣传活动,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税收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法制员应及时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并定期更换公告内容。

第二十八条 法制员要协助本单位及时组织税务管理相对人对国家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辅导培训。

第九节 税收政策法制调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法制员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积极撰写、整理、上级调研报告、信息,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节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宝丰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1 月1日起施行。

具体行政行为审批表

报审人员 纳税人名称 税务执法 行为 基 本 内 容 报审人: 年 月 日 法 制 员 审 核 意 见 法制员: 年 月 日 主 要 负 责 人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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