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绰号往往能概括而又形象化地突出人物的个性,洛阳令董宣的绰号“强项令”是汉光武帝给起的,这一绰号十分形象地突出了董宣不畏权势、严格执法的刚毅性格和他骨子里的凛然正气。
董宣为官正直,不避豪强,严格执法,为此而不惜生命。从湖阳公主纵容包庇家奴杀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时京城权贵的横行、治安的混乱和法制的废弛。董宣是京城地方官,其职责是保一方安宁,他必须打击这股恶势力。治乱世当用重典,董宣是恪守这一理念的典型代表,他抓住这一事件,依照法律,有理有据,狠刹歪风邪气,他不仅抓得准,而且具有过人的胆识,大刀阔斧的手段。他认死理,严格执法,敢于触犯皇亲国戚,连皇帝的威势也不惧怕,为了维护法律,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他不惜开罪于皇帝。面对拥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汉光武帝,他倔犟地不肯低头,得到了“强项令”的绰号。董宣在天子面前能“强项”,在不法豪强面前如“卧虎”,树立了一个正直廉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公正称职的官吏的形象。这使他不仅得到汉光武帝的信任和重用,也受到了当时人的称颂。
汉光武帝在这一事件中的所作所为也值得肯定。董宣的事迹能够名留青史,与汉光武帝能够在法律和公理面前遏制自己的私欲,不滥用权威有很大的关系。他气度恢弘,知错就改,起初听到公主告状后勃然大怒,后来听了董宣的陈述后为他的凛然正气所动,再后来看到董宣不肯低头,不仅没有发怒,反而称誉他为“强项令”。 他面对董宣的“强项”,作出了可贵的让步,既成全了贤臣的正义,也增加了自己明君的光辉。如果没有他的肯定、支持,董宣的强项精神也难以坚持。董宣能把豪强林立的京城治理得井井有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光武帝的支持。
澳门房屋局一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规定案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澳门廉政公署揭发房屋局一名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规定,指出涉案的房屋局人员涉嫌自2009年2月起,与其一名非担任公职的朋友共同开设工程公司,专门承接房屋局于同年3月推出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工程,在过程中该公务员没按法律规定回避,又私下窃取部门文件,让自己的公司从中得益。
经调查发现,涉案公务员数十次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程序中必须回避的情况下不回避,亲自替自己的公司撰写承揽工程的申请书,同时又以房屋局人员的身份建议批准有关申请及发放资助款项,此后更在工程进行和完成阶段亲身巡查,仿如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
案情显示,至2010年底,该公司共承接超过一千多万元的屋宇维修工程,而涉案的公务员在每宗由其负责跟进的工程里皆收取公司的报酬,同时定期与其它股东分红。 侦查期间,廉署在该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及计算机内发现属房屋局的内部文件及计算机档案,有人承认未经上级同意,私下窃取该等文件及计算机档案存放于工程公司内,作为帮助及便利该公司物色更多超过30年楼龄的大厦,从而上门宣传及推广以取得更多有关的工程,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典》的滥用职权罪及违反保密罪。案件完成侦查后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廉政公署亦向房屋局通报,促请其加强人员的廉洁意识,提高人员的守法水平,完善人员的管理及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及透明,避免同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问题:
1.澳门廉署办案时搜查了有关公司的办公地点和计算机并调看文件,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 2.澳门廉署的通报行动有何法律依据?
答案略,请参看第三章澳门监察制度的特点内容。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1月24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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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票,赞成票不远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会上,衡阳中院被部分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通过。
两天后,衡阳市中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茶馆124家,法庭10个,审查案件196件,查阅诉讼收费票据197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部分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
3个月后,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被人大代表评价为“态度端正,认识到位,措施过硬,效果明显”。2007年4月29日下午2点,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了15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4月,罗荣安退休。2008年6月25日,罗安荣即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带往长沙。随后,衡阳市检察院对罗安荣以涉嫌巨额受贿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月11日罗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在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当天表决衡阳中院报告的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反对票36票,弃权票45票,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应通过中院报告。但第一轮点票过后,一些人大代表要求清点赞成票数,如果赞成票数不过半就不能通过中院报告,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与衡阳市市委书记徐明华商量后,同意了代表们的意见,故举行了第二轮表决,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未过半数。
案例评析:
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
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属于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督促人民法院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2.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1)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多,故代表讨论、审议报告时都分组进行,报告机关的代表应分别参加各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并就与报告相关的问题回答代表的询问。
(3)意见的整理与报告的修改。大会主席团及相关的办事机构对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并交给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代表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必要时可就报告中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出专门的说明。 (4)主席团的审议。在报告机关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会议主席团对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进行表决,如主席团认为报告仍不成熟而不同意提交大会表决,则由报告机关根据主席团的审议意见进行再次修改。 (5)大会对报告进行表决。对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的工作报告,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则须由报告机关再次进行修改后,再付诸表决。如报告获得通过,大会须形成决议,对工作报告做出评价。
本案中,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衡阳市人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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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报告工作后,经过代表的审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代表意见对报告进行了修改,经主席团决定提交表决,但经举手表决,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赞成票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的通过。应注意的是,目前法律规定的听取与审议报告监督方式仍有不足之处,如未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当天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中院报告几乎涉险过关。直到经代表抗议后举行了第二轮表决,并直接清点赞成票174票,才最终明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报告未获得过半数通过。
3.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包括总体监督、决策监督、绩效监督、廉政监督和人事监督等方面。
(1)总体监督。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进行的面上监督,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在监督方面的体现。
(2)决策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决策活动是否依据宪法和法律实施,是否体现执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人民的意愿和本地区实际而进行的监督。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它对这些事项不可能事无巨细都作出决定,而必须将大部分具体事项的决策权都由其他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同时对其他机关的决策权进行监督。 (3)绩效监督。指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相应职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他们是否切实履行了相应职责、取得了何种实效所进行的监督就是绩效监督。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根据上述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承担着执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职责,而它到底是否依法实施社会发展规定和国家预算,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等等,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监督。 (4)廉政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真正做到清正廉洁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
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存在假公济私、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的行为;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敲诈勒索等行为;监督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和陷害无辜人员的行为,等等。 (5)人事监督。指对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事监督包括三个环节,即任前了解、任命表决和任后监督。其中任前监督主要是了解和公布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使代表在投票表决掌握相关信息,做到前心中有数,避免盲目投票或表决;表决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决和任命的过程,表决和任命同时也是一种监督,是对提名人实施具有否决权的监督;任后监督主要是对已经上任的有关机关工作人员的守法情况、履职情况、廉政情况等进行监督。
郑州市人大否决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一)案情
多年以来,河南郑州市不少贫困农民、市民向人大代表刘慕华反映,当前药费、检查费太贵,老百姓看不起病,出现了不得不“小病扛、大病弃”的现象。刘慕华认为,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严重不足,无力完全负担医院的经费,导致大部分医院为获取经费来源,发放医务人员工资,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收费项目,追求利润,追大求新,最终使老百姓的医疗费负担过重,看不起病。
为使公立医院将主要精力从关注钱转变到关注病人上,在2006年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刘慕华联合11位代表提出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议案稿,建议政府将公益性医院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像对待教师那样确保医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所收费用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并选择三五家医院作为试点,探索这种管理模式。同时,加快农村合作医疗改革步伐,制定出具体改革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的监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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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切实解决好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议案稿受到大会主席团的重视,被立为正式议案,交由市政府办理。
2006年10月24日,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高度重视,加大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为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农民医疗保障体系;三是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市民提供低廉的医疗服务;四是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是建立城区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在对《报告》进行的分组讨论中,有代表认为,《报告》比较笼统、原则,对存在问题分析不够透彻,改进措施不够具体,例如市儿童医院、市妇幼保健院迟迟不能搬迁等问题,只字未提。最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结果19人投了赞成票、6人投了反对票、11人弃权,赞成票未超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报告未获通过。
对此情况,郑州市政府高度重视,于2006年11月1日召开了由卫生、财政、发改委、劳动保障、民政、残联和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就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制定改进措施,拿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初步方案:
——随着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将逐年加大财政投入,使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更加突出。近期将制定和发布《郑州市城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郑州市城区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郑州市城区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全市250万城区居民和80万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之中。
——将市第二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至航海路,补充市内南
部地区医疗机构的不足;将市第七人民医院整体搬迁至经济技术开放区,解决市内东部地区医疗机构缺乏问题;从2007年起,市政府决定在预算中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计划3万至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居民步行15分钟即可获得医疗服务。
——推行新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模式,积极整顿药品流通领域秩序,重点解决好医疗机构按时回款及药品价格管理问题,加大治理商业贿赂,有效削减药价,使惠民措施落实到位。
——在全市医院推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避免重复检查;严格落实一日清单制和价格公示制,遏制医疗乱收费问题;推行单病种最高限价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近期再增加几家低保定点医院,为弱势群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
(二)问题
1.本案属于什么方式的监督?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2.这种监督方式在实践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3.你是否还关注过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其他此种方式的监督?
答案略,请结合第四章人大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来回答。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北京市海淀区区长周良洛受贿案
2007年年初,北京市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海淀区区长周良洛在海淀土地审批过程中存在重大的受贿嫌疑,涉及多家房地产公司。2007年3月23日,按照中央纪委、北京市纪委和北京市检察院领导的指示,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抽调骨干力量,成立了“3·23”专案组,着手对周的好友王少一进行调查。周良洛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多年为官的社会经验,具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并对纪委的调查似乎有所警觉,案件查处相当困难。专案组以涉嫌行贿罪对王少一立案侦查,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通过夜以继日的艰苦工作,专案组终于获取了周良洛伙同其妻鲁小丹收受巨额贿赂的关键证据。在不断出示的证据面前,周良洛开始交代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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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随后,鲁小丹、刘军、戴迪、周海冰、李平等十多名犯罪嫌疑人陆续浮出水面。经过纪委、检察院同志长达一年的不懈努力,周良洛案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2008年3月2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庭审理查明:周良洛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1998年至2006年的8年间,收受贿赂款共计1672万余元,其中1500多万元涉及土地审批和房地产项目,占整个贿款的90%;其妻鲁小丹参与受贿889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良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鲁小丹以相同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两人的个人财产被依法没收。周良洛没有提起上诉,鲁小丹在几天后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周良洛核准死刑缓期执行,对鲁小丹维持原判。
促进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保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
(3)查处违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查处党员的违纪案件,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廉政建设。
(4)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党员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同时,在党内享有特定的权利,党章对党员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党员的权利,任何一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无权擅自剥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工作中,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负责保护党员享有的党员权利。
在本案中,周良洛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朝阳区常务副区长、以及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等
资料来源:《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9年1月上半月刊 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1998年至2006年8年间,收
案例评析:
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指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处分。按照党章第43条、《党内监督条例》第8条的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行使监督、检查、调查、建议、处分等职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和纪律的严肃性,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具体现在: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正确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保证党的纯洁性与先进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党关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要求,监督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党内的政治生活得以正常和健康地开展,通过加强对党员的教育,
受贿赂款共计1672万余元,违反了党的纪律,也触犯了刑事法律,中共北京市纪委与司法机关一起,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查处工作,并最终将其送上审判台,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体现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有的监督作用。2.本案所体现的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通过案件检查和案件审查方式进行的监督。案件检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方式之一,指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党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开展的相关活动。案件审理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调查结束的党员违纪案件所作的审核处理,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处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除了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方式之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还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党内监督:一是宣传教育。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在党内开展的以提高党员遵守纪律自觉性为主要目的的、有组织的和经常性的思想引导活动。通过宣传教育,特别是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的防拒腐防变能力。二是信访处理。开展信访处理工作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体现,也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信访的受理范围包括: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有关党纪党风的问题。三是其他监督方式。如对下级党的组织的决策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参与党的其他组织和部门的监督活动,对特定时期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和处理,开展与其党内监督职责有关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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