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二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我国对于仲裁员的责任采取的有限责任理论。仲裁员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我们看到,这种规定并不明确,尤其是仲裁法中对于“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的法律责任,到底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由于这种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了在事实上仲裁员是免除责任的。因为,我国法院、仲裁庭在做出裁决时,是要有法有据的,而仲裁员在发生上面所述的情形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就无法做出具体裁决,导致实际结果就是仲裁员是没法律责任可以承担的。另外,仲裁委员会只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国家机关,仲裁员也只是以个人名义从事仲裁服务的普通人,其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也并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因此,根据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对仲裁员除名的责任也并非是行政责任。那么以此推论,仲裁员如果要承担责任,那应该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无论如何,我认为仲裁法把仲裁员责任明确加以要求,是值得肯定的,“尽管这些规定比较粗疏,但对于我国仲裁业的发展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了。”[8] 对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1)使仲裁员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会对仲裁员产生一定压力,但另一方面有助于促使仲裁员谨慎小心地履行其职责,从而仲裁质量得到提高。而且我们前面讨论过,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是契约性的,仲裁员有很大的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导致权力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会侵害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立法上规定仲裁员对因其滥用权力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
(2)仲裁员仲裁责任制度作为一种对仲裁当事人的救济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日趋完善,但如果要真正成为一种成熟的制度,就必须让其行为人承担责任。
(3)仲裁员因其过错而承担个人责任,也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享有决断当事人利益的生杀大权,以及取得优厚报酬的权利,就必须谨慎小心,并及时履行其义务,如果违反了其义务,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从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来看,“我国的仲裁立法也应当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以免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处于不确定状态所造成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的
10
尴尬。” 4.2立法建议
从上面我们看到,我国在仲裁法中明确规定,仲裁员由于其不适当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是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但我们也同时看到,这一规定还存在很多不明确、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继续改进,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4.2.1细化对仲裁员责任的规定,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仲裁法》第38条对仲裁员只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仲裁员免责与承担责任之间求得一种适当的平衡,既保证仲裁员负责、公正地行使职责、减少滥用仲裁权;又保持了仲裁独立性,使其不受司法干扰。但《仲裁法》的规定未免过于笼统和简单,不利于在实践中实施。特别是入世后,在中国涉外纠纷可能增多的情势下,仲裁员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不加以明确规定,“足球黑哨”现象会不会在仲裁界上演不得而知,众所周知,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司法介入足球扫黑正面临着尴尬的局面。
学术界对仲裁员承担责任多数观点倾向于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即仲裁员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其在仲裁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享有豁免权,但是对由于仲裁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仲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学者观点并不代表法律的具体规定,世贸组织对成员国法律有透明度要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在法律上应该增强其透明度,以便与世贸规则接轨。
中国仲裁制度正在发展壮大,随之而来对仲裁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个别文章批评“仲裁员软刀子杀人”不是无的放矢,正是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仲裁公正性的怀疑。仲裁员是保证仲裁公正的核心,而公正不是良心、品德所能完成的,最主要还是法律机制的约束。
同时,随着我国加人WTO,法律要遵循透明度要求,而我国这种模糊的规定将不能符合我国对加人WTO所做出的承诺。同时也不能满足我国发展仲裁的需要,因为对仲裁员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将有包庇仲裁员责任的嫌疑,使外国当事人不能充分相信我国仲裁的质量,这将必然阻碍我国仲裁走向世界。 4.2.2重新修订仲裁法 扩大仲裁员承担责任的范围
我国仲裁法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体制问题。仲裁本身私法性较浓,仲裁员
11
[9]
较法官无权威性,在法律活动中,应充分利用好其私法性,使其成为争议当事人普遍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即可发挥仲裁的优势,又减轻了法院的负荷,尤其是涉及合同的经济纠纷,仲裁相对于诉讼更简便快捷。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有专门的法律约束,而仲裁员作为司法领域不可或缺的一员,却将仲裁员责任只规定到仲裁庭的组成中,其相关法律规定又很少,仲裁的权威性、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我认为中国应针对自己的国情将仲裁员及其责任单列出来并分别规定仲裁员违反其应尽的义务应承担那些责任,明确的规定会促使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而非诉讼,这样更有利于仲裁的发展,充分发挥仲裁的效益性、公正性。因此建议专设仲裁员一章或一节,强化仲裁员的重要性。
仲裁法第38条中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仲裁员仅对两种情况承担法律责任:(1)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2)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不够的。建议根据仲裁员的责任再增加几项。一是仲裁员在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时,没有按要求申请回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仲裁员接案后没有及时裁决,无故提前退出仲裁的,应承担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三是仲裁员违反了保密义务,泄漏了在仲裁中获得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是仲裁员没有尽到专业小心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2.3建立对仲裁员的考核评估机制
“我国的法官法、律师法对法官和律师的考核评估均有相关规定,而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法规对仲裁员的约束却很少,仲裁员作为法律服务人员的一种引入市场机制,改变这种现状,建立对仲裁员的考核评估机制无论是对仲裁员本身还是对仲裁事业的发展都是有好处的。” [10]仲裁员实行聘任制而非终身制,因此,对仲裁员在聘期间的考核就成为其是否能被续聘或解聘的基础。一般而言,各仲裁委员会都规定了仲裁员的行为规范,见于仲裁规则、办案细则以及仲裁员守则中,仲裁员行为规范是对仲裁员在具体行使仲裁权过程中行为的约束,具体规定了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仲裁员行为规范的制定,能够有效的提升仲裁员的道德与职务行为素质,尽可能的保证仲裁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增进仲裁的公信力。而对仲裁员的考核标准就是根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的行为规范要求而来的。通过对仲裁员的行为规范来约束仲裁员的仲裁活动,通过对现任仲裁员的考核制度,来监督仲裁员的仲裁活动,对在仲裁活动中表现不佳或违
12
反仲裁员行为规范的仲裁员,可以予以续聘或者除名。仲裁委员会从仲裁员聘任、续聘方面严把质量关,能够有效的保证仲裁员的自身道德和专业素质,从而保证仲裁的质量。
结语
在当今的跨国经济活动中, 日益增多的国际商事争议涉及的利益也日趋多层次化,这就使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得到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为了适应世贸组织的要求和经济全球化,中国在仲裁制度的改革过程中,要多注意仲裁员的责任制度,对此问题应尽早在法律中做出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在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的前提下,使仲裁员提高义务意识,做到仲裁公正。
13
参考文献:
[1]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0.
[2]罗绪礼、戴峰.议国内仲裁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厦门仲裁通讯,2003,(03):3-8.
[3]沈伟.仲裁员责任论[J].仲裁与法律通讯,1996,(06):3-5.
[4]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5-59. [5]徐前权.论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J].荆州师院学报,1996,(03):4-6. [6]杨良宜.国际商务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60-165. [7]徐前权.仲裁员的法律责任之讨论(上)[J].仲裁研究,2006,(9):4-5. [8]何绍军.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J].中国律师,2004,(06):7-9.
[9]肖永平,胡永庆.加入WTO与我国仲裁制度改革[J].中国法学,2001,(02):5-8. [10]阎铁毅,梁淑妍.关于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思考[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01):5-7.
14
On Arbitrator's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e department of economy and law Specialty law 0301402053 Zhai Fengbo Tutor Kuang Lingyun
Abstract: China has entered WTO and some laws including 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RC need to be amended and improved. The liability of arbitration provided for by the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RC is very simple Analysis of three kinds of theory on liability of arbitrator. Analysis of some provisions of arbitration law. It maintains that the arbitrator could enjoy the liability immunity within the certain limits. Otherwise, he should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rbitrate liability. On this base, the article also gives that arbitrator bears limited civil responsibility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rather th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for his improper arbitration. In the end, the article also gives some valuations and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about the relative prescriptions in the law of Arbitra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 Arbitration ;Arbitrator ;Legal liability ;Arbitration act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