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典型案例看施工合同履约证据及其管理(3)

2019-01-05 11:22

度依赖和使用鉴定意见,需要充分理解司法鉴定的初衷,正确认识鉴定意见的地位与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1、鉴定意见作为证据,需要经过当事人的有效质证。鉴定意见作为一类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的有效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具有相对较高的证据地位,法院也通常会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所以鉴定意见能否有效质证与当事人的利益休戚与共。而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要求当事人具有较高的诉讼意识和诉讼能力,否则鉴定意见一旦出现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那么该当事人就会试图采取申请重新鉴定的方式来争取对己方的有利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司法鉴定效率低下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组织鉴定意见的质证应有妥善的制度管理,引导当事人正确的对待司法鉴定意见,能够就鉴定人是否适格、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是否遵循客观事实进行质证。

2、法官应在司法鉴定程序中起主导作用。这里说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的掌控,主要是指在程序方面的掌控。包括对司法鉴定启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鉴定机构的客观选择、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是否确有必要、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鉴定意见能否采纳等,都需要法官结合案件的事实情况予以决定。司法鉴定是借助鉴定人的专业素养对专门问题进

行鉴别判断的活动,在建设工程纠纷中,法官作为建工领域的“非专业人”,要想实现合理采纳鉴定意见,正确作出研判,突破“以鉴代审”的现实困境,就需要强化法官的司法鉴定支配权,加强对鉴定程序的掌控,决不能借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专业化程度高为由过分依赖鉴定意见。

3、鉴定并不当然决定审判,作为证人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过去的很长时间里,由于“以鉴代审”的问题存在,造成了“鉴定决定审判”的错误认知。从法理和现实出发,鉴定都不能当然决定审判,鉴定意见不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唯一凭据,对案件的客观审查和判决均需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性的考量。鉴定意见是证据中的一类,相较于其他类证据,也不具有特定的优先性,法官仍需要审查后结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案件事实,避免鉴定人代替法官的尴尬局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也对鉴定人的出庭义务予以明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鉴定人确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为鉴定意见的有效质证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核认定。“以鉴代审”问题反映出当前司法审判水平不高、司法鉴定管理滞后的问题,要处理这一问题需要从司法理念的树立、管理制度的改革、诉讼程序的完善等来共同解决。如果遇上这种情况,就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必须主动帮助提醒法官应如何审核认定。我归纳了以下四种常见的鉴定错误及应对思路:第

一,鉴定意见超出委托鉴定范围的,应当提请法院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人拒不更正导致鉴定意见无法予以采信的情况下,还要注意提醒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并说明理由。若是我方已经预交了鉴定费用,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机构拒不返还的可以另行起诉鉴定机构。第二,鉴定人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当事人应主动要求人民法院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应要求鉴定人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应主动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补充鉴定、申请专家证人审核甚至重新鉴定等。第三,鉴定人对合同或者其他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或者对当事人责任承担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合同效力或者当事人责任承担不应由鉴定进行认定,而应由法院审理认定。当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与鉴定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人拒绝对鉴定意见进行更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启动补充鉴定的程序。第四,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就此要求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因为许多鉴定机构实际上会让鉴定人的助理参与完成鉴定的主要工作,甚至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质证时要格外留心核对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的身份,只要不是在

鉴定报告上盖注册执业章的造价师本人出庭作证,都可以不予认可。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并说明理由。若是我方已经预交了鉴定费用,可以要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机构拒不返还的可以另行起诉鉴定机构。

综上可以看出由于是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由法院决定,鉴定单位对委托鉴定的法院负责。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鉴定意见一旦形成,否定司法鉴定意见非常困难。但是鉴定意见并不是一定必须采纳的结论,更不是一锤定音的科学上的、案情事实上的“审判”,而是作为证据的一种,接受合议庭审查,接受双方质证,最后参与整个合议庭对事实的认定。当事人要充分利用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有理有序地把握好这最后推翻鉴定意见的时机,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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