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平台;研讨领军人才培养规律,总结培养工作经验,促进领军人才成长。
第六章 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对列为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省财政按每人50万元标准予以专项资助。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比例不得低于1﹕1。
鼓励培养对象通过竞争与合作争取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匹配经费与资助经费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培养对象及其团队的业务和科研活动,包括业务条件改善(10万元以下科研用设备及器材)、科学研究、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内外进修学习等。按规定凡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省级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下达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经费下达进度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各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办法须报省中医药局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须将本年度专项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报送省中医药局。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江苏省中医药局与纳入培养计划的中医药领
军人才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明确培养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实行动态过程和目标管理。建立支持领军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从专科、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领军人才担任相关专业学会职务。同时加强对领军人才组织、管理、协调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其带队伍、领团队、育人才的作用。
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发挥领军人才的自主性和领衔作用,在学科(专科) 发展、人才团队建设、学术交流、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障,并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条件和成长环境,同时为他们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和进修提供必要支撑。
中医药领军人才应注重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提高,积极参与国内外竞争,尽快掌握本学科核心关键技术,取得标志性成果,成为标志性人才,进而带领和推动本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培养周期原则上定为5年。培养期间,培养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省中医药局每年对培养对象业务情况和所在单位项目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培养对象年度考核成绩排在末位的,停拨下一年度省资助经费,所需培养经费由单位承担,下一年度考核结果不在末位后继续拨付;考核成绩两年排在末位的,取消培养资格,终止培养。培养对象所在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经费匹配和任务进度等要求完成培养任务的,暂缓拨付下一年度省资助经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到位后继续拨付;拒不整改的,将撤消该单位所有培养合同,终止培养经费资助。
项目结束后,省中医药局和财政厅将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完成培养目标,成效显著者,予以表彰;对无法完成培养目标,或违反科学道德、弄虚作假的领军人才,视具体情况追回已资助经费或调拨已购置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中医药领军人才发表相关论著及成果时,应注明“受江苏省中医药领军人才项目资助”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