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2)

2019-01-05 11:29

并报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各区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旧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资金计划、房源供应计划,加强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旧区改造有序推进。

(三)鼓励各方参与。在旧区改造过程中,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和民政、信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街道,共同参与和监督旧区改造房屋拆迁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宣传,帮助有关单位和市民群众正确解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旧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让市民群众及时了解旧区改造的实际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解读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前天,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了民法、行政法方面的专家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简称新条例)的修改意见。比起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条例或将增加几大亮点,如政府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和补偿;有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等。

昨日,重庆社科院法学所丁新正研究员在解读这些亮点时说,拟新增的亮点凸显出法治的进步,比较充分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能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

解读

亮点1

拆迁中拟先补偿再拆迁

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记者:这样做对被拆迁人有何好处?

丁新正:目前,我市还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的先后顺序,拆迁中先斩后奏的事情时有发生,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实行先补偿再拆迁,被拆迁人将有更多谈判筹码和选择余地。

记者:会不会因此出现更多“钉子户”?

丁新正: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私权)时,如何限制私权滥用也很重要。目前,在我市的“城中村”和城郊拆迁中,个别被拆迁人的要价超过市场价两三倍,有的动辄就要求赔五十万、上百万元,有关方面应当加以研究,如何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亮点2

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记者:此举的作用何在?

丁新正:这有利于相关人员集中精力,更专业地解决拆迁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同时防止有关部门推诿塞责。

亮点3

拟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

记者:修公园或建酒店,在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面前,补偿是否会出现差异?如何防止打着公共利益旗号损害被拆迁人权益?

丁新正:补偿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地块的用途,开发前就有公示,市民可以监督。同时,市民可去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如果有变更,可向规划部门投诉。如果违法变更,利害关系人还可要求相关责任人担责。

记者:专家们现在研究探讨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问题,那如何维护集体土地上村民的合法权益?

丁新正:目前,一些地方的村组治理比较混乱,村干部“一言堂”现象普遍存在,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村民利益时常受到损害。建议学习河南“4+2”工作法,即“四议两公开”:党支部会提议、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结果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亮点4

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起诉

记者:采取这种途径维护权益的人多吗?

丁新正:现在的拆迁中,被拆迁人因为不满意而采取诉讼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比例较少。新条例若明确此途径,发生在拆迁领域的维权行为将更加合理、有序。

一、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一)城市房屋拆迁的普遍性

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使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必然,近年来,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各地加大了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九五 ” 期间,全国城镇累计拆除房屋约3.3亿平方米,比“八五”期间增长了近一倍。北京市“九五”期间拆除房屋总量415万平方米,拆迁户近14万户,被拆迁人数近50万人。上海市1991年8月至2000年共拆除居住房屋2830万平方米,拆迁65万户居民住房,拆除了6907家单位的房屋。明珠地铁二期工程,一个项目就拆迁居民7000多户,拆迁面积21万平方米,拆除单位190个,面积15万平方米,拆迁资金29个亿,占项目总投资的22%。

大量的房屋拆迁,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加快了旧城改造的步伐,也保证了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但在拆迁问题中,同时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矛盾。近年来,我国房屋拆迁已演化成为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本应彰显政府关爱、较易赢得群众拥戴的“民心工程”,近年来在某些地方却变成了以赢利为目的、动辄不由分说予以强制执行的“扰民工程”,这种现象不容忽视。

二、 三).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立法及其弊端

1991 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以下简称旧《条例》)。旧《条例》的对拆迁补偿的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主要是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旧《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实行作价补偿的,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而对房屋的使用人则实行现房安置。两相比教,房屋所有人得到的补偿可能远低于房屋使用人,导致房屋所有人对拆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同时,旧《条例》对拆迁单位的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出现由于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抽逃资金,导致安置房不能及时建设、补偿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

针对这些弊端,2001年11月1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实施。到目前为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拆迁评估随意性大的问题。拆迁评估是否准确,决定了拆迁补偿是否公平、公正,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证。一些评估机构违法操作,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与拆迁人串通,做不实评估;甚至有些城市拆迁评估为独家经营,缺乏监督,评估实际难以达到市场价格的标准,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而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时难以得到合理解决。

直击上海拆迁新政

以往要实施旧区改造,总是政府一方在推,老百姓被动接受;而今,上海的居民也可以通过新的征询制度,主动要求实施改造,真正将“要我迁”变成了“我要迁”。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事前两次征询制度和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政策。

这被称为上海拆迁新政。与之前的拆迁最大的不同是,新政更看重折迁前的两次征询。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最重要的一条则是:如果第一次居民同意改造比例或第二次居民签约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则停止改造工作。

,查询电脑一直安放在大厅内,每天都被居民围着,触摸屏上内容很丰富,包括安置房源公示、已签协议公示、居住困难家庭认定结果等等。点击进入“已签协议公示”一栏,能查到每户已签约居民的安置清单,包括现住房屋的权证人、认定面积、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以及所得的面积奖励费、签约搬迁奖励费、就近安置购房补贴等等,记者看到,安置补偿精确到了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二轮签订含附加生效条件的安置协议征询启动。

让张乐临没想到的是,一些为了选到好房子的居民4月25日就开始前来排队等候。张乐临和同事在大厅中安置了椅子,让他们在屋里排,夜间也留工作人员,准备矿泉水、方便面,陪着他们等了两天两夜。4月27日,第一天的签约率为“29.73%”,第一周的签约率为“45.95%”,每天的数字都在更新,而这些都在动迁信息触摸屏上真切显示。

5月25日下午1时,动迁信息触摸屏上显示签约率为“67%”,随着第246户居民在动迁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建国东路390地块第二轮征询提前14天获得通过,超过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了动迁方案,这也意味着这一地块的旧改将正式启动。

上海经过1992年启动“365”危棚简屋改造、2001年启动新一轮旧区改造、2006年启动“十一五”旧区改造,成效显著。从1992年至2005年,两轮拆旧改造共拆除旧房6900万平米,平均每年拆旧近500万平方米。尤其在最近十年,每年动拆迁居民7万~8万户,直接带来住房刚性需求约800万平方米。可见,旧区改造或动拆迁除了有力刺激了房地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以外,还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又提升了城市面貌和综合实力,也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与住房保障结合的试点,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并予以支持。在规范拆迁补偿口径的同时,对住房面积小、收入低、无力自行解决居住困难的旧改地块家庭,开展由住房保障政策托底、通过住房保障解决“数人头”问题的试点;特别是要为更好地落实旧改地块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因地制宜地创造

条件,按照小户型保障型住房的标准,在动拆迁区域范围内建设与动迁安置适配的房源,用于动迁居民的就近和就地安置。在补充安置标准市场价值相同的前提下,提供货币安置、异地安置和就近安置等多样化的安置方式,给动迁居民更多选择,使中心城区的社会环境更趋和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

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2008-02-24 20:10 - 阅读:294 - 评论: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0年12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次会议原则通过) 沪高法(2000)687号

1.本意见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因城市房屋拆迁而发生争议,从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要求安置补偿纠纷,及要求拆迁赔偿等案件。

未取得拆迁许可,由于村镇建设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而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拆除房屋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民事案件。

2.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履行协议中关于搬迁义务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拆迁人根据拆迁有关法律规定,依程序向区、县房管局申请限期拆迁,由区、县房管局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

3.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安置补偿的,应告知其根据拆迁法律规定,申请房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

4.房屋拆迁民事案件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或被安置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5.审理中,对于涉及拆迁协议中未起诉的私房产权人、公房使用权人的,应将其列为第三人,但原告未就拆迁协议起诉,仅要求拆迁安置的除外。

6.拆迁人委托拆迁,被委托单位以自己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拆迁人承担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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