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7.被拆迁房屋为共有产,拆迁人和部分共有产人签订协议,或部分共有产人以其余共有产人的被委托人身份签约,其余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经审查委托关系不能成立的,应予支持;部分共有产人以个人名义签约,并保证承担法律后果,但无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产人同意,其他共有产人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予以安置的,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置,但拆迁人又无法提供房源的,可参照回搬地区的同类房屋,判决货币安置。
8.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拆迁人的原因,致拆迁协议安置房源无法落实,应判令拆迁人另行提供房源安置或支付同等价值的货币。
9.私房所有人放弃保留产权,且户口不在拆迁范围内的,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私房所有人签订协议致引起诉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有效;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仅与房屋使用人签订协议致引起诉讼的,协议中涉及拆迁补偿部分无效。
10.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侵犯其他使用人应有的被安置权,其他使用人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安置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并判令拆迁人予以安置。
11.私房所有人和个体工商户不一致的,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处分个体工商户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就此起诉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或要求安置的,应予支持。
12.私房所有人的子女、亲属或其他同住人非经私房所有人明确委托,以私房所有人的名义签订协议,或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协议,处分私房所有人的财产并取得安置补偿,私房所有人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异议的,不以视为委托或授权为由驳回私房所有人的诉讼请求。
13.拆迁双方在房屋拆迁裁决未撤销的情况下,又签订拆迁协议,后以拆迁协议纠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以裁决未撤销作为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
14.拆迁双方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引发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以已过拆迁期限为由确认拆迁协议无效。
15.拆迁协议中明确不予安置或者未明确是否予以安置的被拆迁人提起诉讼,未要求确认协议效力,仅要求拆迁人进行安置的,审理中可就其应否安置作出判决,而不审查协议的效力。拆迁人因此而要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16.拆迁协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17.协议对延长过渡期的过渡费约定低于有关规定的,按规定;高于有关规定的从约定。
事前征询制度:
在地块改造前,将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市民群众改造意见。
第一轮,解决“愿不愿改造”的问题,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当同意改造户数超过规定比例后,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
第二轮,解决“如何改造”的问题,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如果第二轮征询中,同意户数未达规定比例,则中止拆迁。今后如果再改造,仍然要实施征询程序。
“数砖头加套型保底”:
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将以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套型补贴主要是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而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纳入住房保障解决。
增加就近安置方式:
在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以兼顾部分居民故土难离的情结。根据要求,各区在本区域范围内尽可能建造一些紧凑型、小户型的就近安置房,供居民选择。 杨浦
从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到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至“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市民改善了居住条件。全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90年的6.4平方米,提高到2008年的16.9平方米,增长了1.64倍。今年2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了今后几年旧区改造的目标、机制、政策和要求,并提出采取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动拆迁补偿“数砖头加套型保底”和增加就近安置方式等三项新机制,加快推进上海旧区改造工作。
事前征询制度采取两轮征询办法。第一轮,解决“愿不愿改造”问题。由街道牵头,征询居民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90%以上,进入第二轮;第二轮,解决“如何改造”问题,由改造单位牵头,征询居民改造方案,在一定期限内签约居民超过三分之二,协议生效,启动改造。
动拆迁补偿“数砖头加套型保底”制度,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套型面积补贴和价格补贴,并折算为货币补偿金额。在此基础上,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或与货币安置等同价值的就近、异地等安置方式。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实施托底解困,解决居住问题。
增加就近安置方式,在完善现有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方式的同时,各区应因地制宜、挖掘潜力,在本区域范围内尽可能建造一些紧凑型、小户型的就近安置房,供居民选择。目前,中心城区各区都在规划选址,杨浦、闸北、徐汇、普陀等区就近安置房项目已开工建设。
本市旧区改造情况以及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主要精神。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区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居住房屋补偿安置“数砖头+套型保底”政策和提供就近安置方式等新机制试点,旧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去年,中心城区共拆除二级旧里以下房屋100.4万平方米,受益居民3.6万户。
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增长、调结构与惠民生的重点工作,有计划地全面推进。最近,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精神和上海旧区改造工作实际,2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把改善群众的居民条件作为旧区改造的根本目的,重点加快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使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下一步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目标任务:2010-2012年中心城区完成约24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完成约350万平方米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其中:长宁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等基本完成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同时,郊区城镇应对房屋结构差、安全隐患多、公共配套设施不全的危旧房实施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