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9-01-05 11:34

案例:

宋玉芬,女,23岁,一岁时被其生母陈元玲的姐夫陈元清之妹陈琼收养。现宋玉芬与陈元清之子陈春生(现年25岁)自由恋爱,并持有相关证件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

问:

分析宋玉芬与陈春生之间是何种亲属关系?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准予其办理结婚手续? 案例:

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为母女关系,1999年3月,原告刘某因赡养问题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将王某养大,现自己年老无生活来源,要求王某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数年前因刘某反对王某婚事,经王某夫妇与刘某谈判,双方一致同意由王某支付刘某3万元买断母女关系,以上事实有证人在场可做证明。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吴济仁的父亲与杨秀兰的母亲是堂兄妹关系。吴济仁与杨秀兰自小在一起上学,并在同一单位工作,在较多的交往中相互产生了爱慕之情,并准备登记结婚。两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身体也都健康。但他们到单位开具婚姻情况证明时,有关工作人员说他们是近亲结婚,法律不允许,不给他们开证明。

问吴济仁与杨秀兰能否结婚?为什么?

案例分析

宁健与李菲系表兄妹,二人从小关系密切。长大后,更是情投意合。他们不顾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坚决要求结婚。2001年7月,宋健大学毕业后去南方某地工作,同年10月,李菲也去该地。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领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二人向亲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双方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非常着急,遂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们可以依法申请宣告二人的婚姻无效。另外,宋健与李菲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案例

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问:(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案例】夫妻财产的约定

王丽,女,1996年其父母因遇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王丽继承了父母的全部遗产,包括一幢房屋,10万元现金以及房屋内的全部陈设。

1998年沉浸于失去父母之痛的王丽在偶然的机会与肖雄相识、相恋,并迅速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丽父母遗留的房屋内。

1999年,王丽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出版,王丽获稿酬费5万元,存入银行。因王决心秉承父志,潜心协作,不同意生育,与肖雄发生矛盾。遂双方书面约定,今后采取分

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归各自所有。

2000年,王丽的一部小说创作完毕,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遇车祸,造成严重损伤,住院治疗。肖雄一直陪床达2个月。后肇事单位同意赔偿王丽医疗费、住院期间收入的减少以及预计未来收入的减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2002年,王丽因在生育上和肖雄意见不一,同意与肖雄离婚,但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界定与划分未达成协议。

【 问题】

分析以上各项财产的性质如何? 以上财产应如何进行分配,请说明理由。

【案例】妻子有权分得奖金吗?

黄谨因丈夫陈贵荣嗜酒几乎没有一天不喝醉,于1998年10月开始分居,并要求离婚。2000年1月离婚判决书下达,黄谨对其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内容不服,于2月1日又上诉到上海中级法院。2月28日,二审没判下来,黄谨就从电视上得知,陈贵荣买彩票中了15万元的大奖。黄认为这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她应该得到一半。遂向二审法院提出对陈贵荣中的15万大奖予以分割。

这时,陈贵荣的父亲站出来说,彩票和大奖是他的,儿子只是代买彩票,代为领奖。 【问题】

1、夫妻在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对方可否主张权利? 2、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3、陈贵荣父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例】浅析离婚的标准

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

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一旅店当上了经理后,因事务繁忙常不回家。后来在单位与女秘书祝春通奸被贾鹤发现,夫妻关系紧张。范庭遂以夫妻双方性格不和、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而是由其父母包办为由,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贾鹤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

范庭看了婚姻法,认为离婚原因中由于与人同居就可以认定感情破裂,干脆不在回家住,在旅店里公开与女秘书居住,甚至带女秘书来家鬼混,以达到羞辱、逼迫贾鹤的目的。贾鹤知道范庭的目的,还是不同意离婚,认为自己不能便宜了范庭。范某从2002年5月后就没再回过家,也不向贾鹤和女儿交生活费。贾鹤靠自己的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的生活,还向亲戚借钱给孩子交学琴、学外语等费。

2002年8月,范庭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贾鹤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可以和好,坚决不离。

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1998年从范庭单位购买的集资住房,交购房宽8000元,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空调等,在分居时,范庭因生意赔3万元,带女秘书出去游玩欠债2万元,外债共计5万余,贾鹤为生活所欠债5000元。

【问题】

1.本案中法院准否范某和贾某离婚?为什么? 2.如判离婚,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4.贾鹤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救助?

案例(四)

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89年结婚。

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

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

1990年儿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

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生活开支基本由完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

2001年丁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感情恶化,王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

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3、双方都要求抚养王元,而王元则主张与祖母一起生活,那么王元的抚养问题该怎么解决?

(五)付雅,是制鞋厂的女工;童小东,男,是县机关干部。付与童二人于1965年结婚,生育一子。1968年2月,童小东被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在童小东服刑期间,付雅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法院于1970年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付雅扶养。分给童小东的那部分财产,交给付某作为儿子的扶养费。

1980年4月,童小东得到平反,恢复了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补发给童小东服刑12年期间的工资14400元,全部存入了银行。1984年5月份与付雅复婚。1995年3月,因童小东与自己办公室一位女秘书关系密切,群众有议论。付雅要求组织做做童小东的工作,注意影响。童小东认为付霞在自己最困难的时候提出离婚,现在又故意损害他的名誉,对付霞十分不满,夫妻间产生矛盾。1995年5月,矛盾进一步恶化。1995年6月,童小东以付霞干涉他的正当自由、散布谣言、夫妻关系长期不和、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1995年7月分居。被告付霞认为夫妻感情不和,是第三者介入造成的,原告童某的作风败坏,要求予以处理,对离婚表示不同意。1995年10月13日晚,童小东在某市学习时与一女子同宿,被告付霞通过其母等5人将他们二人送到派出所,为此原告童小东受到组织上免职和记过处分,夫妻关系更加恶化。因付霞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加之法院认为佟小东在夫妻关系产生裂痕上有明显过错,判决不予离婚。

1995年底,拿到判决书的佟小冬离家到南方朋友的公司工作。直到2002年7月再次提出离婚期间,再未回家看过付霞。在法院开庭审理中,被告付霞提出,原告在1985年2月,背着被告在某市买旧房一间半,价值8550元,并有有关单据,查证属实,对此1间半房和存款14400元应由二人平分。而原告童小东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用复婚前四年的工资购买的,14400元是补发的工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所以两项财产都应该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夫妻平分这两项财产。另外,佟小东于2000年在南方买了一套住房,加上房内的设施,价值已过50万,付霞要求对进行分割。付霞同时主张童小东几年来一起自己,要求同小东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佟小东认为付霞有退休金,无所谓遗弃。

问题:

1、请对上述争议财产加以分割?

2、付霞关于遗弃的损害赔偿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二)赵刚,男,26岁;郑永,女25岁。赵刚与郑永商定于2001年春节结婚,并共同积攒了1万余元作

为结婚的费用。2002年夏,赵所在的城市的三家企业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赵刚听说购买原始股无风险,绝对发财,就拿出准备结婚的积蓄购买了面值1万元的股票。但半年后,仍不见股票上市,因原定的结婚期限将至,他不得不找两个哥哥各借款5000元,筹备结婚事宜。

结婚时,购买了家具以及1台18吋的彩电。双方还用余款请客以及外出旅行。婚后不久,三家股票相继上市,且行情日涨,赵刚抓住机遇,以平均1:1.5 的比例抛售了全部股票。此举不仅还了借

款,还购置了高档电视、组合音响、电冰箱各1台。又将余款投入了股市,继续炒股。但此次出乎赵刚的预料,股市直线下跌,且跌势惊人。赵刚购进的股票全面大亏,且较长时间内不见回升。赵刚追悔莫及,并导致精神失常。经精神病医生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新婚不久的妻子郑永因而向法院提出离婚。

?问题:

1、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方可以提出离婚吗?

2、双方在婚前购买的家具、彩电以及因请客以及外出旅游所花费的费用如何处理?

3、赵刚第一次购买股票所得应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郑永能否要求分割用此款购置的财产?

4、如果赵刚第一次购买的股票即亏本,郑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 5、对于第二次炒股的损失应由何方承担?

刘秀与宋达于1998年结婚,婚后一度感情很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刘秀为了生育子女,便背着宋达,于2000年与谈某发生婚外性行为,生一男孩取名为宋江。2002年,刘秀与宋达因生活琐事争吵,刘秀气愤中无意透露了宋江不是宋达的儿子的事实,宋达经过追问,弄清了事实真相,即要求与刘秀离婚。刘秀同意离婚,宋达就将刘秀母子赶出家门。就宋江的抚养问题,刘秀曾找到谈某,遭到了谈某的拒绝。谈某认为当初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知道刘秀怀孕,谈某还给了刘秀一笔钱让他做人工流产,事后刘秀告诉他已经作了手术。把孩子生出完全是刘秀自己的事情,与自己毫无关系。刘秀只好带着孩子在朋友家暂住。在朋友的鼓动下,由刘秀做法定代理人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达对宋江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秀和谈某因婚外性关系生育宋江,双方对宋江负有抚养义务,法院应判令谈某承担抚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江是刘秀与宋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宋江与宋达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可以视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考虑,宋达可以作为养父,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谈某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宋江是刘秀与宋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宋江应推定为宋、刘二人的婚生子女,由宋达承担对宋江的抚养义务。 【问题】

1、你同意哪一种意见?请说明理由。 2、宋达可以向刘秀和谈某索赔吗?

李金龙、李金虎、李金豹是三兄弟。李金豹在33岁那年,妻子怀孕,李金豹小心照顾,翌年,妻子生下一子李波,但妻子却因难产而死亡。李金豹的精神受到了刺激,整天不是在外面乱跑,号啕大哭,就是呆呆地坐在儿子的床头看着儿子。根本不能照顾孩子。为此,李金龙、李金虎申请法院宣告李金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认李金虎为监护人。

李金虎照顾李波1年后,同村的张嘉夫妇多年无子,欲收养1男孩,李金虎得知后就与张嘉夫妇达成协议,将李波送养给张嘉夫妇。李金龙得知后,大骂李金虎,让李金虎将孩子抱回来。

【问题】

1、李金虎可否送养李波?为什么? 2、李波应当由谁抚养?

王家和夫妇的独生女不幸车祸身亡,两人悲痛之余决定再收养一个孩子。几番打听,收养的5岁的男孩陆军。

陆军生父去世,生母改嫁后3年未曾回来看过陆军。70多岁的爷爷是陆军唯一的亲人,爷爷身体不好经常闹病,已经在无力量抚养陆军。王家和夫妇经与陆军爷爷商量,收养了陆军。王家和夫妇对陆军百般疼爱,视若己生。

陆军长至9岁,它的生母突然出现,得知陆军被王家和收养后,要解除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

养关系。王家和夫妇不同意,陆军的生母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理由是收养未经过她的同意。

1、收养和送养的条件有哪些?

2、王家和夫妇和陆军的收养关系成立吗? 3、收养解除的后果有哪些? 4、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谭林、秦华夫妇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其子谭彦,于1991年将送其给林华夫妇收养,并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林华夫妇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其他子女,家庭条件好。自收养后对谭彦生活上关心、教育上尽力,将其送到附近一所小学读书。谭彦学习成绩很好,对林华夫妇也以父母相称,双方建立了很深的感情。谭林、秦华1992年开始经商,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成为拥有几百万家产的富人。1996年夫妇俩商定解除收养关系,要回谭林。

[问题]

1、林华夫妇的同意或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态度,对该案有什么影响?

2、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林夫妇补偿全部抚养费?为什么? 3、现在解除收养关系,将来林华夫妇是否可以要求谭彦尽赡养义务?为什么?

乔万嵘与王倩原系夫妻,于1996年3月16日经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婚生男孩乔梦宇(时年3岁)由王倩抚养,乔万嵘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元。1998年3月,经朋友介绍,王倩背着乔万嵘,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潮夫妇收养,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收养协议并且经过公证。3个多月后,乔万嵘得知此事,于1998年7月8日,以王倩不尽抚养义务,擅自将乔梦宇送给他人抚养为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将乔梦宇判归自己抚养。王倩不同意乔万嵘的请求,并表示要将乔梦宇领回自己抚养,但未履行许诺。

海淀区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乔万嵘与王倩婚生男孩乔梦宇由乔万嵘抚养,王倩自1998年8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乔万嵘向受诉法院申请执行。因乔梦宇仍在收养人王森、杨潮家生活,王倩与王森、杨潮之间对送收养关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收养人拒绝交还乔梦宇,致使执行工作未能进行。

1998年12月8日,原审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提起再审。再审时,将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杨潮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再审中,乔万嵘坚持主张变更乔梦宇由自己抚养。王倩辩称,将乔梦宇送他人收养,对其成长有利;如解除收养关系,所需费用乔万嵘应负担一半。王森、杨潮称:乔梦宇是其母王倩自愿送与我们收养的,我们对孩子很好,彼此间已建立起感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要求补偿孩子生活费9000元。

【问题】

1.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2.王森、杨潮的主张是否有理? 3.再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

李雄与王英原系夫妻关系,1982年育有一女李娟,后双方协议离婚,李娟岁王某生活。 2001年8月,李娟考入某大学,缴纳学杂费12970元。2001年9月,李娟以自己上大学,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李某应负担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及学费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给付其200元生活费并负担起学费的50%。李某则辩称自己无固定工作和收入,还需要赡养父亲养育儿子,李娟身体健康,可以自己挣钱上学,不同意李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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