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19-01-05 11:34

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在1999年印发的《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本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由县(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考核审定,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三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检

查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做出贡献。

(二) 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三)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

的生活方式。推广普通话,规范语言文字用语。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交通、质量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 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达标

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明显,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六) 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独立核算的工商企业,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中央、省、外地驻

昌单位,驻昌部队,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七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国家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逐级晋升、提档升格原则。

(一)县(区)级文明单位,由县(区)文明办考评,县(区)文明委审核,县(区)委、政府命名。

(二)市级文明单位从最近一届县(区)级以上文明单位中产生。 (三)省级文明单位从最近一届市级以上文明单位中产生。 (四)国家级文明单位从最近一届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在市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单位,经县(区)文明委同意,可以破格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考核推荐、进行公示、命名表彰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申报文明单位条件,有创建活动规划,按照基本标准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单位,均可自愿向所在地县(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考核推荐。考核推荐工作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格考核、择优推荐的程序进行。各县(区)文明委对申报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组织初审,并统一征求县(区)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推荐单位,以当地党委、政府名义向市文明委推荐上报。被推荐的单位需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并附详细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县(区)文明办汇总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对县(区)推荐的单

位进行考核,在征求市纪检监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文明单位候选名单。

(三)进行公示。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必须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命名表彰。公示期满后,文明单位候选名单报市文明委审批同意后,市级文明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推荐上报。

第十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平时和年终、自查和复查、明查和暗查等考核方法,通过听汇报、看材料、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申报期间,要将创建目标、内容张榜公布,让职工群众广泛参与、了解,同时公布市、县(区)文明办的电话及地址,便于职工群众反映问题。张榜公布时间自本单位申报之日起为期一个月。届时县(区)文明办要逐一检查,市文明办抽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文明单位评选、命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具有文明单位参评资格的所有单位,要将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中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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