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考核。领导班子一把手要对精神文明建设负总责,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并要有两手抓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创建文明单位的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建立创建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单位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由职工代表大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使之成为本单位职工、家属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十五条 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融于经济和业务工作的全过程。根据创建目标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业务工作和创建工作同布臵、同考核、同表彰。同时要在单位内部开展文明机关、文明科室、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家庭、文明楼院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使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主管,各县(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协助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市、县(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按照中央文明委和省文明委的要求,协助管理好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
第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每届满两年的文明单位要重新申报、考核、认定,不参加评比或考核未能通过的,不再享有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如出现创建水平严重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文明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建议同级党委、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各级文明单位都要建立和完善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做到资料齐全、规范有序。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报材料、审批表,创建工作机构、创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创建工作年度总结、有关创建活动的文字记录、图片、音像及获得的荣誉
等原始资料,各类奖惩记录、各类考核记录、群众及社会反映等。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复查制。市、县(区)文明办分别负责本级文明单位的复查。
第二十条 建立文明单位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文明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等问题,经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后,必须将结果在一个月内向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如有单位名称改变、合并、撤销或变动隶属关系情况,按以下原则掌握:1、单位名称改变或变动隶属关系的,要在变动后一个月内向文明办申请更改名称手续,仍然保留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2、多个单位合并或分解改组的,其荣誉称号自动取消,下一届可按原
级别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成立文明单位协会。组织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讨、道德实践等活动;协调文明单位开展共建、联建活动;加强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深入开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明单位奖牌,设计要庄重,尺寸要规范,具体要求是:市级文明单位牌匾宽60厘米、高40厘米,县(区)级文明单位牌匾宽50厘米、高30厘米。牌匾上注明命名的时间及获表彰的年度。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应将获得的文明单位牌匾悬挂于单位办公楼前或办公大厅内醒目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文明单位只悬挂最高一级牌匾,其它级别文明单位牌匾留存单位荣誉室。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委托文明办收回当届文明单位牌匾。届期已满未被重新命名文明单位的单位,自动撤下文明单位牌匾留存于单位荣誉室。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各系统对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文明车站、文明医院、文明税务所等具体名称命名,但不得冠以“文明单位”称号。凡不符合本办法命名的文明单位,由原命名机关负责清理。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明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表彰决定和牌匾,并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的单位按其县(区)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国家级文明单位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荣誉,可分别发给单位在职干部职工人均半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奖金。奖励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文明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不得参加当年度评选:
(一)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有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的;
(二)发生严重经济案件、社会治安及刑事案件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四)经济严重亏损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
(六)发生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事件的; (七)在创建和申报文明单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九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县(区)文明办调查核实,形成报告,报市文明委审核,市委、市政府做出撤销其文明单位的决定。被撤销文明单位的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符合条件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9年印发的《南昌市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时,遵照中央文明委(办)和省文明委(办)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