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公法)案例汇总(最全)(2)

2019-01-05 12:15

八、“露斯坦尼亚号”案

问题: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会引起哪些后果? 答: 德国击沉“露斯坦尼亚号”在战争法上引起两个后果:

(1)禁止攻击非武装商船,根据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潜水艇在对商船的行动中,必需遵守水面军舰所应遵守的国际法规则:不得在预先安置旅客、船员和船舶文书于安全地方以前击沉商船或使其不能航行。”“露斯坦尼亚号”是一艘非武装商船,德国击沉该船是应承担战争法责任的。

(2)不得伤害中立国国民。根据传统的中立法,中立国的人或货物应受到保护,德国应该赔偿128名美国国民的损失。总之,德国滥用潜艇用鱼雷造成不分皂白的大量伤亡,是战争法所禁止的。

九、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问题:

1.什么是战犯?战争犯罪属于什么性质?

2.为什么说纽伦堡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发展了战争法? 3.纽伦堡法庭审判德国战犯的根据是什么? 4.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定了哪7项原则? 5.确立战争罪行的概念及意义是什么?

(1)答: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战争犯罪性质,联合国宪章等文件规定,战争犯罪是对全人类的最严重的侵害,是严重的国际犯罪。因而战争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一罪行不适用法定实效的规定,任何时候国际社会都可以对这一罪行进行惩罚。

(2)答:它综合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一系列国际宣言、法令、条约中所确定的规则,在实践中确认了一项国际法原则:发动侵略战争是严重的国际罪行,有关国家和个人必须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并应受到惩罚。这对国际法,尤其是战争法和国际责任法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3)答:关于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就主要战犯协定》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答:一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二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三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四是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五是集体协助原则六是普遍遵守原则七是不干涉内政原则。

(5)答:战争罪的概念:违反战争法规定和惯例的战争行为,如杀害平民、奴役平民,出于其他目的而杀害战俘、海上人员、人质,掠夺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破坏城镇、农村,除军事需要之外的破坏等行为视为战争罪行。其意义:有效惩治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是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

十、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问题:美国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答:不符合。禁止使用武力侵犯别国主权和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普遍适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本案中,美国派人在尼加拉瓜的布拉夫等港口布雷及封锁了港口等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的行为已构成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美国应对此承担国际责任。

十一、1979年烟花案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

1975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1977年7月2日美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其友斯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20码外的他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炸伤了他的右眼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狭恩·斯考特父母)委托律师于1979年6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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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600万美元其中100万为人身损害赔偿500万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我拒绝美国法院声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缺席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请思考以下问题:

1、原告能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之一为什么

2、美国能够作出“缺席判决”能否依据判决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 为什么

外国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states 一般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从司法上说,指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这一实践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也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尊严或者出于礼让的考虑,一国不应对另一国行使管辖。 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就国家行为享有免于被诉、免于执行的权利。但对国家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大体上是美国等国家主张国家私行为(大概指那些商行为和民事行为)不于豁免,我国认为国家行为不论公私,都应予以豁免。 1、不能。因为我国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 2、不能执行我国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彼此相对独立,即使我国出庭(国际法上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权),在我国为明确表态的情形下仍然享有财产免于执行的权利。

一、1996年1月8日下午,美国驻华使馆空军副武官弋瑞雷和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司前谷宪治在海南省擅自闯入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摄像活动,被中方有关部门发现并予以制止。同年1月11日上午,弋瑞雷和前谷宪治又潜入广东湛江市附近一军用机场再次刺探军事情报,当即被有关部门发现其予以调查。为此,1月13日,中国外交部分别召见美、日驻华使馆负责人,向两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要求两国政府于11月19日之前分别将弋瑞雷和前谷宪治调回本国 问:试用国际法有关理论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本案中,弋端雷和前谷宪治均是外交人员,虽然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但也不能直接由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审讯和惩处,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抗议,要求派遣国限期调回。

2、外交人员的活动必须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法律。外交人员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同时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如不得在驻在国从事特务、间谍活动,不得危害当地社会秩序和驻在国安全,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 国安理会通过第6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661号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的第678号决议。但该决议通过后,伊担克发表声明,称这一决议是非法的并拒绝接受。1991年1月17日,由美、英、法、意等28个国 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了军事行动,结束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 问:本案涉及哪些国际问题?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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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要点:1、伊担克入侵科威特,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侵犯了科威特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了世界和平与安全。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不仅不能取得领土变更的法律效果,反而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 本案涉及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和作用。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采取行动并作出对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尤 其是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一、1986年6月,当北京反 革命暴乱平息后,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嫌疑的方励之、李淑娴夫妇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所谓的“保护”,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给予所谓“庇护”。为此,我国政府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强烈抗议,认为这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美国应采取明智的作法,以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迅速将方、李二人交我有 关当局依法处理。1990年6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与美国大使馆商定,决定将方、李二人遣送国外。 问: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的所谓“庇护”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规则:

答案要点:1、美国驻华大使馆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庇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法,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不能作为政治庇难所,这种“庇护”即外交庇护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这一行为是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外交人员及其机关在驻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同时,也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3、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美国使馆的所谓的“庇护”,使我国政府无法正常地执行法律和有效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二、1978年中美建交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自中美建交后,美台之间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 但1979年1月26日,美国卡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同年4月10日生效。该法律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规定继续向台湾出售武 器,并表示“以和平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及美国严重关切的事”。公开制造“两个中 国”、“一中一台”。

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违背了国际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侵犯了 我国主权和领土过完整,干涉了我国内政。《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既侵犯了我国对台湾的主权,又 妨碍了我国完成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大业,违背了国际互相新生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并且,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部事务。我国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台湾问题,纯属我国内政。美国的所谓“严重关切”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

2、《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承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 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的旧政权或旧集团。因此,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 府的国家,就不能再承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更不能向其出售武器,支持其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只能与其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 非官方关系了,《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以国内法破坏国际法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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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86年7月23日,北京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的翰。伯恩斯于6月底7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北京国家安全局在查明况后,于1986年7月22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7月23日伯恩斯离开我国国境。 问: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任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因 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否则,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

2、伯恩斯属于一般外国人,在我国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未能的有关规则,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均处于所国管辖之下,必须遵 守所在国法律。因此,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对伯恩斯进行处理,是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具体情况,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四、二战期间曾在A国犯有反人道罪的X,战后居住在B国达数址年之久。A国获翻后要求B国予以引渡,遭到了B国拒绝。A国逐派武装人员到B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B国抗议A国侵犯其主权。但A国认为,X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问:1、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到A国?2、如果B国既不引渡,又不追究X的罪行,是否有违反国际义务?3、A国把X绑架回A国审判,是否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

答案要点:1、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以条约为准,在未订立条约的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引渡,由该国自行决定,因此,B国是否有责任把X引渡给A国,要看AB两国之间有无包括战争罪行在内的引渡条约。

2、根据纽伦堡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战犯不受法定时效限制和不得请求庇护的决议,以及战犯应受普遍性管辖的国际规则,B国有责任对X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战争罪行。B国如果既拒绝引渡,又不对X进行审判,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3、A国把X绑架回国审判,构成对B国主权的侵犯,惩办战争罪犯不是作为侵犯他国主权的理由。

五、1989年5月1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所谓西藏问题通过一项决议,肆意歪曲在同年三月份拉萨发生的骚乱事件以及此后事态发展的真相,对此,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于5月19日对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所谓西藏问题所通过的决议发表的声明中指出,拉萨所发生的事件真相,绝不是什么宗教,民族和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主义分子蓄意制造的骚乱,是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一场暴乱,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问:用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对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鼓励、纵容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是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2、我国对西藏发生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允许其他国家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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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国会参议院利用所谓西藏人权问题通过决议,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违反了国际法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案情:光华寮案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年9月29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1978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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