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公法)案例汇总(最全)(3)

2019-01-05 12:15

案情:卓长仁动机案

(一)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9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航空器、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不仅提供了食宿,还组织了当地的观光。且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应认定,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规定的。 (二)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没有违反国际法。

根据《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174)中国和韩国对卓长仁等人罪犯行为都有管辖权,因为中国是被劫持的296民航登记国并且是6名罪犯的国籍国,而韩国是该飞机的降落地国,并且该飞机降落时卓长仁等人犯均在该机内。尽管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但由于公约并没有赋予其优先行使管辖的权利,因此只有在韩国将人犯引渡给中国的情况下,中国才能行使管辖要权。而韩国作为人犯的所在地国基于其属地优越权可首先行使其管辖权。因此,韩国的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并起诉卓长仁等人犯,其法院对他们进行了审判和处罚不违反国际法。 (三)中国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海牙公约》

关于对被指控的劫机罪犯的引渡,《海牙公约》原则上规定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视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它们之间的现行的和即将缔结的引渡条约中;若缔约国规定只有在定立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引渡,而其与请求引渡国间尚没有引渡条约,则可以本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缔约国没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可引渡,则可按照被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上述罪行为可引渡的罪行。我国当时虽与韩国没有外交关系,但两国均为《海牙公约》的当事国,我国是被劫持飞机的登记国和罪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因此向韩国提出了引渡请求。韩国与我国虽无外交关系和缔约引渡条约,但若它愿意引渡,可以按公约阐明的引渡原则,将人犯引渡给中国。但它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因为《海牙公约》并未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人犯的义务。

(四)“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这样《海牙公约》为发现罪犯而不将引渡的缔约国规定了一种绝对的起诉义务。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只要罪犯没有被引渡给其他国家,则罪犯发现地国就必须对其起诉。《海牙公约》所确定的这一原则为《蒙特利尔公约》及其后来其他反恐怖主义公约所采用,在国际刑法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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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海大陆架案 二、卓长仁劫机案 三、光华寮案

四、湖广铁路债券案 五、荷花号案 六、诺特鲍姆案 七、英伊石油公司案 八、“露斯坦尼亚号”案

九、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十、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十一、1979年烟花案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产品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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