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从而构成对银行的风险。此外,银行维权在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下也相当困难,往往是企业申贷时政府说好话,一旦出现风险政府就撒手不管,甚至还在银行维权时设臵阻碍。
银行对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
对上市公司的信贷风险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建立长效机制和社会诚信的大环境,这涉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各级政府、各类中介机构等多方面的配合,需加快相关立法,强化外部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而银行则必须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精神,强化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的管理。这里有些初步想法供探讨。
一、 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一)落实尽职调查制度是识别风险的关键
目前银监会已颁布《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建立全过程的授信尽职调查制度,规范相关程序和内容,分清岗位权利和责任,对防范上市公司的信用风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1.建立贷前调查规范
目前很多银行强调贷前调查,主要还是集中在规范贷前调查报告内容方面,对贷前调查的流程管理还是空白,对资料获取的途径、方式没有相应规定,而这正是保证信息真实性的基础。不能只听企业的一面之辞或相关利益方的溢美之辞,应制定贷前调查指引之类的细则规范,才能使贷前调查尽职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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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时审查
现在的贷款评审往往局限于授信业务本身,因此亟待建立评审尽职制度,对评审程序、评审人员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评审应引入对贷前调查是否尽职的审查,评审的重点除对授信本身外,还应对贷前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资料的真实完备性及资料与所得出结论的逻辑关系进行评价。评审尽职有赖于独立评审机制的完善,这也是评审体制发展的一个趋势。
3.贷后检查
银行的考核体系,可以考虑提高贷后管理分值的权重,引导经营主体合理地在业务拓展和贷后管理方面配臵时间和人力,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分类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制订贷后检查内容和现场检查的频度,作好风险预警和五级分类,及时合理地揭示风险,对关注类和已预警贷款加大检查力度。在统一授信情况下,还要加强授信的台账管理,定期核对,避免出现超额授信情况。此外,还应建立良好的退出机制。
(二)完善统一授信制度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措施 对客户开展统一授信既是监管部门的要求,也是银行控制风险的关键,这对那些股权结构复杂、关联方较多、地域分布广的上市公司或有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更是必需。银行目前统一授信主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净资产和行业情况,这样计算出的授信额度往往大大高出需求。公开授信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实力和主营业务发展需求,避免过度授信助长其资本运作和多元化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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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导致贷款挪用。
1.要考虑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企业的授信总额及其各子公司与母公司等关联方的授信情况,而不仅仅限于本行甚至本行各分支机构对其的授信。这就要求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利用外部平台综合分析大客户,加强与监管部门和其他银行的合作。
2.要将各业务品种都纳入统一授信范畴,从而更全面地反映对企业的授信风险。此外还应考虑按巴塞尔协议中对单一客户授信限额的规定,以及本行对客户所属行业总的授信额度规定,避免风险过度集中。
3.要考虑企业的或有负债及担保情况,尤其是资产抵押情况,这对银行拓展新客户尤为重要。由于企业已将其资产抵押给其他银行,所以没有多少实际资产可用于保证其后银行的贷款,这些后来的银行也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实际上银行在核定授信额度时,就应剔除或有负债。
4.尽量避免实质上的免担保授信。在现有授信体制下,子公司借款,母公司担保,实际上是给予母公司的免担保,且子公司占母公司的销售收入和资产比例往往很高,这样的担保更要打折扣。
(三)强化担保措施,减少关联企业的担保和互保 现在上市公司所能提供的担保主要有母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股权质押、资产抵押(银行担保除外)等,每种担保方式都存在弊端,因此需加强分析和管理,避免担保的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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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公司担保和关联企业担保。由于上市公司本身就是母公司的核心企业,在母公司的资产、收入、利润中占比较高,而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往往是以上市公司一定利益为保证的,不是下游就是上游企业,或其投资参股企业,或是互保企业,当贷款出现问题时这些企业也难臵身事外,因此它们的担保价值要打折扣。如果企业互保形成一个链条,一旦某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导致整个链条的断裂,如果贷款企业没有问题而担保人出现问题,反而会使贷款企业受到牵连。目前发生的上市公司互保案件,都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而且还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影子,必需关注。
2.股权质押涉及公告和登记问题,一般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不会采用,且程序复杂,定价也成问题。采用股权质押,无论是母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还是上市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股权往往是最后受偿的一方,一般是在其他优先受偿方包括抵押处理完后才轮到股权持有者受偿,那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已大打折扣,且清偿时质押的股权是否连带承担了股东义务还说不清楚。
3.资产抵押应是最有效的担保方式,但也存在风险隐患,如变现能力如何,再如倘若抵押人将资产恶意租赁出去,在租赁优先的制度下,变现能力较差,而抵押人能否按时、足额投保财产险以及抵押手续的合规合法性都是放款和贷后管理环节重点关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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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贷款操作风险的管理
银行的操作风险已逐渐为大家所认识,上面分析信用风险管理主要体现的是制度建设,从实务来看,信用风险的控制就转化为流程再造和对操作风险的控制。目前信贷中的“三查”已演变为“四查”,即增加了贷款审查,足见其重要性。
放款是银行和上市公司地位转化的一个拐点,也是风险高发环节。一旦放款,银行便由主动变为被动,现在很多银行放款环节尚未有完整制度约束,为完成余额任务,突击放款、未落实评审条件放款现象时有存在。对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控制应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强化合同签署审查。目前很多银行使用的是格式合同,但随着竞争加剧,银行和企业间地位已发生变化,有些强势企业并不会完全接受这样的合同,会提出相应修改。据有些商业银行反映,现在已有企业提出自己的格式合同让银行签署,因此今后修改条款或合同谈判会成为家常便饭。这是贷款发放前的重要环节,是保证银行权益的关键。
(二)强化贷款发放条件落实情况的审查。放款须在符合合同要求、满足审贷会提出的放款条件、各种手续文件均齐备时才能实施。以前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很多案例都跟银行未按规定落实放款条件有关,因此必须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及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来规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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