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井喷失控,应及时向公司生产运行处总值班室汇报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地方政府,紧急疏散井场附近群众,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二)立即停机、停车、停炉、断电,夜间作业打开防爆专用探照灯,熄灭火源,组织设置警戒线。在警戒线以内,严禁一切火源。安全条件下对井口喷出油流进行围堵和疏导,防止井场地面易燃物扩散。
(三)设置观察点,定时取样,测定井场周围天然气、H2S、CO和CO2的含量,划分危险区域。
(四)由四通向井内连续注水,用消防水枪向油、气柱及井口装置大量喷水,防止着火或事故继续恶化。并将氧气瓶、油罐等易燃易爆物品拖离危险区,准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五)清除井口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充分暴露井口,已着火井要带火清障,同时准备好新井口装置、专用设备及器材。
(六)抢险中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按照SY/T6203《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换装新井口装置过程中,应不断向井内注水和向井口密集喷水,形成一个水屏障。
采用整体换装法更换新的井口装置,换装中要采取扶正导向等安全有效措施。
(七)处理井喷失控尽量不在夜间进行。在处理井喷失控施工时,不要在施工现场同时进行可能干扰施工的其它作业。
(八)在处理井喷失控过程中,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伤害。
(九)在井喷失控事故处理的抢险方案制定和实施时,要同时考虑环境保护,并同时实施,防止发生次生的环境事故。
(十)含H2S油气井井喷失控后,在井场作业人员、周边群众生命受到威胁,又不能迅速撤离到安全区域,失控井无希望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应按抢险作业程序实施井口点火。井口点火程序执行《新疆油田公司井喷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点火决策人由生产经营单位代表或其授权的现场总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九条 作业队人员要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及施工作业队伍资质管理规定》(中油工程字〔2006〕209号)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章 井控培训
第四十条 井控培训。由新疆油田公司指定取得集团公司颁发的井下作业井控培训资质的单位,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井控的取证、换证培训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井控操作持证者,每两年复培一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理论考试成绩70分为合格),取消井控操作证。
第四十二条 井控培训管理 (一)培训依据
井控技术培训内容执行《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矩阵》(工程〔2015〕44号)、《井控培训管理办法》(中油工程字〔2007〕437号)文件。
(二)培训对象
井下作业及相关专业共36类岗位人员组合为7大类岗位培训,分别是“管理人员、基层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层队技术人员、现场操作人员、井控设备服务人员、相关技术服务人员”。
(三)培训要求
执行SY 5742-2007《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及集团公司《井控培训管理办法》。
第八章 井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井控管理制度是做好井控工作的保证。 (一)井控分级责任制度
1.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都要建立分级井控管理网络,落实职责,定期活动。
2.公司主管井控工作的负责人是公司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
3.公司和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井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井控规定,制定和修订井控实施
细则和整个井控工作的开展。井控管理办公室负责井控装置和井控技术管理及检查工作。
4.井下作业单位、分公司(项目部)、作业队以及井控车间应成立相应的井控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井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井控工作。
5.作业单位应分级配备专(兼)职井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6.各级负责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恪尽职守,做到职、权、责明确到位。
7.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油气生产单位、井下作业单位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井控规定和制度。
(二)井控操作证制度 应持井控操作证人员:
1.公司领导:公司井控第一责任人,主管工程技术领导。 2.公司工程技术处:处长、副处长,井下作业工程管理科、井控与监督管理科各岗位。
3.开发处主管开发运行的副处长,开发管理科井下作业措施管理岗。
4.油藏评价处主管油藏评价试油的副处长,评价科试油管理岗。
5.公司直属机构:
安全环境监督中心:相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
新油监理公司:主管井下作业监督的副职、正副总工程师,工程监督科从事井筒技术管理的岗位,井下作业监督。
6.工程技术公司: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安全总监;生产、安全、技术科各岗位;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主管生产、安全副经理,生产、安全、技术办各岗位,地质办负责人,井队队长、指导员、副队长、技术员、班长、副班长、操作手、司钻、副司钻、架工。
7.油气生产单位:厂长、生产副厂长(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地质师)、安全(副)总监,安全、生产运行、工艺技术等部门与井下作业人员,工程、地质设计岗位,井下作业监督,基层单位主管经理、总监、安全员。
8.工程技术研究院:总工程师、主管井下作业业务的副总工程师,方案设计、现场服务各岗位。
9.其它井下作业单位:第一责任人、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机关从事一线生产、安全和监督管理人员、作业队副班长(操作手、架工)以上人员。
10.射孔作业单位: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射孔主管人员、HSE监督人员、射孔小队队长、技术员以上人员。
带压作业工作各岗位人员均应持井控培训合格证。 已取得钻井井控操作证的人员(小修操作证人员除外),视同具有井下作业井控操作证。
(三)井控装置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