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根本否定,完全背叛了中国和中国人民。三是对西方反华势力和各种敌对势力的谄媚讨好。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不遗余力造谣滋事、诋毁中国。中国加入世贸,举办奥运会,“法轮功”邪教极力阻挠;西方反华势力在国际人权大会上提交反华议案,“法轮功”邪教为其提供“炮弹”,并组织力量在国际人权会议上闹事;利用“明慧网”等反动宣传媒体炒作国内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成为西方反华势力的马前卒。四是不断进行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利用互联网发布指令,传递反动宣传品;利用手机短消息功能传播反动信息;利用自动传真机群发反动宣传品;拨打IP电话散布反动言论;张贴、散发、邮寄、投放反动标语、传单和光盘等。
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已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邪教组织,而是国际反华势力所豢养,以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反动政治组织。
13?境外“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大打文化牌,以传播中华文化为招牌,以其组建的“神韵艺术团”为核心,大搞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每年在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巡回演出,极力掩盖其邪教本质。
第二,组织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攻击我党和政府,围攻我驻外使领馆。
第三,干扰我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出访活动,在我党和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参加重大国际活动期间,调动世界各地的“法轮功”分子,举行游行示威,围追堵截,大肆干扰,损毁我国的国际形象。
第四,企图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我周边国家打造成向我境内实施渗透的“桥头堡”,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大肆进行滋事活动。
第五,在我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在境外大搞反华反共活动,煽动境内人员进行违法活动,显示其利用价值和实力,谋求西方支持。
第六,利用“明慧网”、“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等反动宣传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电话公司提供的网络即时语音交流工具,炒作我热点敏感事件,散布政治谣言,蛊惑“讲真相”,对境内发动反宣渗透活动。
14?境内“法轮功”邪教活动方式主要有哪些?
第一,进行反动宣传煽动。主要以制作、传播、散发反宣品,喷涂、张贴反宣标语,拨打骚扰电话,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反动信息;借助人民币的流通特性,在人民币上书写、盖印传播邪教歪理邪说和《九评》、“三退”等反动宣传内容并进行传播。 第二,组建地下组织。依托“明慧网”构建地下组织体系,直接接受境外指挥,利用互联网串联,进行邪教违法活动。
第三,与境外“法轮功”组织勾连实施捣乱破坏行为。在境外“法轮功”组织的授意下,大肆搜集有关地区热点、敏感事件及社会负面消息,编造所谓“事实”、“证据”,在境外“法轮功”反动宣传媒体上攻击我党和政府,威胁、恐吓、咒骂我党政干部和反邪教人士,在境内秘密发展成员,大肆进行反宣破坏活动。
15?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有哪些反动宣传媒体?
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出于反华反共的需求,极力构建其反动宣传媒体,进行造谣煽动和反动宣传。如“明慧网”、“欧洲圆明网”、“亚太正悟网”、“澳洲光明网”、“正见网”、“新生网”、“放光明电视台”、“台湾放光明”、“明慧广播电台”、“明慧周报”等媒体,主要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法轮功”总部指令。“大纪元时报”、“新唐人电视台”、“阿波罗网”、“人民报”、“看中国”、“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神州电影制片厂”等媒体,主要负责搞反华反共宣传。“明慧网”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专业性网站,负责传达李洪志及总部指令。“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曾经强调:“重大问题看明慧网的态度。”“明慧网”是境外“法轮功”邪教总部指挥境内外“法轮功”组织活动的重要渠道。“大纪元时报”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最重要的报纸和网络媒介。总部位于美国纽约曼哈顿中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用多种语言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免费发放,自称周发行量达百万份。“新唐人电视台”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全球拥有多个记者站,每年花费高达数百万美元租用四颗卫星,用英文和中文在全球播出。“新唐人电视台”雇佣演艺人员组成“神韵艺术团”,在全球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名进行“法轮功”歪理邪说的宣传和巡演。“新唐人电视台”自称是“服务于全球华人”的“独立公众媒体”,事实上是由“法轮功”邪教组织一手操控,传播邪教和进行反华宣传的工具。“希望之声国际广播电台”总部设在美国旧金山,在加拿大、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拥有地方分台,以电台为依托的电台网站则开通汉语、越南语、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韩语等语种子网。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除了拥有上述这些媒体外,还有“博大出版社”、“博大书局”、“明慧学校”等配合及辅助这些媒体进行宣传活动的组织和机构。
16?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演出是在传播中华文化吗?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神韵”晚会原来叫“新唐人电视台全球华人新年联欢晚会”,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扩大影响、宣扬邪教、募集资金的一个舞台。自2006年起,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不断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推出“神韵”演出。其演出的内容除少量的中国传统文化节目外,大量的是宣扬“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和诬蔑中国政府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节目。可以看出,完全是“法轮功”邪教组织打着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幌子在招摇撞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歪曲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为“神传文化”。 代表作是“神韵”晚会的开篇节目《开创五千年文明》,宣扬的内容完全是在践踏中华五千年的传统文化。二是宣传“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在大量的节目中,无一例外地歌颂了李洪志的“伟大”、“法轮功”的“神奇”,这完全是不折不扣地为“法轮功”邪教歪理邪说进行的宣传。三是污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如舞剧《在迫害中我们屹然走在神的路上》、《威严与慈悲》、《了解真相是得救的希望》等均在编造“法轮功”练习者“受迫害”的故事,对中国政府和执法机关进行丑化。由此可以看出,所谓“神韵”演出根本就不是在传播中华文化,而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以传播中华文化为幌
子进行反华宣传、扩大影响并聚敛钱财的政治工具,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玷污和歪曲,是对观众的欺骗、愚弄和毒害。
17?什么是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目前在我国活动的有哪些?
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在我国,先后有20余种冒用宗教名义邪教组织在活动。分别是:“门徒会”、“全能神”(又称“实际神”或“东方闪电”)、“呼喊派”、“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全范围教会”、“灵仙真佛宗”、“被立王”、“圆顿法门”、“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华南教会”、“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简称“血水圣灵”)、“常受教”、“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能力主”、“天父的儿女”、“达米宣教会”等,上述邪教有些基本停止了活动,有些转变或派生出了新的变异组织。目前,活动突出的主要有“全能神”、“门徒会”、“呼喊派”、“血水圣灵”、“观音法门”“全范围教会”等。
18?冒用佛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佛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假借东方宗教文化,摘取佛教经典词句和形象符号,肆意曲解,编造邪说,模仿佛教的修炼方式,如打坐、坐禅、食素等,刻意营造崇拜“教主”的神秘气氛,采用各种手段聚敛钱财,企图实现其狂妄目的。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主要从佛教信徒中发展吸收成员,通常没有固定节日和活动场所,只有聚会;二是经常举办培训班,宣扬传统佛教“过时”,要信“神”才能消灾避难,蒙骗信徒,神化“教主”,对其成员实施精神控制;三是敌视政府,把政府和不加入其组织的老百姓当成“魔”,散布谣言和反动言论;四是“教主”利用各种名义聚敛财物;五是传播人员行踪诡秘,聚会时鬼鬼祟祟、神神秘秘。
19?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活动有哪些特点?
冒用基督教名义邪教组织通常打着基督教旗号,盗用基督教经典,断章取义,编造邪说,模仿基督教教义教规,如祷告、家庭聚会等,极力营造基督教的活动氛围,以此迷惑群众。通常有以下特点:一是宣扬“世界末日”就要来临,只有“入会”,才能解除病痛、祈求幸福保平安;二是鼓吹“信基督”就有饭吃、有衣穿、有钱用,蛊惑人们荒田荒地、不生产、不发展经济;三是采用拉拢、诱骗、威逼、色情、暴力等手段发展控制成员,鼓动其成员抛弃家庭、亲情,外出“传教”;四是“教主”以各种名义聚敛财物,欺骗、威逼、奸污女成员,传播人员行踪诡秘,与人交往时不说真名,多采用单线联系;五是恶意攻击政府,以各种名义诋毁政府,煽动被裹胁群众抵制党和政府的政策,插手基层政权。
20?如何理解反邪教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
反邪教斗争具有长期性,是因为邪教的滋生和蔓延将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客观存在。同时,社会经济成分的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贫富差距的拉大、社会矛盾的激增和复杂等,使邪教得以生存和传播。受境外邪教组织指挥煽动,境内邪教成员和一些打着宗教或气功幌子的其他邪教仍在暗中活动。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加之当今世界邪教泛滥以及西方意识形态渗透等大背景,客观上为邪教的滋生和发展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
反邪教斗争具有复杂性和尖锐性,主要是既有敌我矛盾又有人民内部矛盾;既有现实活动又有网络渗透;既有国内一些人为达到某种诉求和欲望的故意捣乱破坏,又有国外反华势力为西化、分化我国而对邪教组织的纵容支持,可谓是各种矛盾相交织,各种利益、诉求相混杂。同时,邪教组织为了对抗政府的打击处理,会不断衍生出新的变异组织。另一方面,邪教“教主”通常隐藏在暗处,出来活动的大都是被裹胁并受邪教精神控制的群众,他们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完全受自我意识支配。因而,在处理邪教问题时要找准原因,分清情况,把握政策,区别对待。
邪教“教主”都具有政治野心,以谋取政权为目的。平时,为了显示其存在的价值,会从事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并极力发展组织。在组织规模壮大、经济实力雄厚、野心极度膨胀的情况下,邪教组织必然会跳出来闹事,公开与政府对抗。显现出斗争尖锐、激烈的特点。
二、依法惩治邪教
21?邪教组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邪教“教主”把自己视为“神”,将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拒不服从国家法律,肆意践踏国家法律。邪教组织无视国家法律所进行的集会、结社、游行等一系列非法活动,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公然对抗,是对国家宪法的严重违反。
22?哪些邪教活动应以犯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司法解释,具有下列邪教活动之一的应以犯罪论处:
(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
学和科研秩序的;
(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六)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
(七)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 (八)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 (九)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
(十)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十一)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
(十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十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
(十四)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十五)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邪教犯罪?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还可以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邪教?违法活动有何处罚规定?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5?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黄某,男,42岁,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24日,黄某纠集数十名“法轮功”顽固分子,到某市人民法院附近“发正念”,公开进行邪教滋事活动,企图“营救”正在接受审判的“法轮功”被告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明知“法轮功”是邪教,仍积极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干扰审判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26?利用邪教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了批评“法轮功”的报道。李某等4人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开会,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5月27日至6月1日,李某等人直接组织北京“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在北京电视台非法聚集示威,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1999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在李洪志的直接策划、指挥下,李某等4人组织各地“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一直持续到当日23时许,严重扰乱了中央国家机关和周围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人民法院依法以李某等4人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一年。
27?利用邪教煽动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连某,女,38岁,中专文化,工人。连某伙同他人于2000年1月至2月间,先后多次组织数十名“法轮功”人员非法聚会,鼓动“法轮功”人员“要恢复集体练功、学法”,“学员要站起来、走出去”。并在某市先后密谋策划、相互串通、勾结境外人员,组织煽动“法轮功”顽固分子到天安门广场公开进行邪教活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某勾结境外人员、非法聚集、策划邪教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连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8?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进行活动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苏某,男,47岁,高中文化,农民;马某,男,40岁,初中文化,农民。马某、苏某加入“门徒会”邪教组织后,被委以重任。他们在全国多省、市到处流窜活动,秘密聚会、串联、建立机构并大肆进行“门徒会”宣传活动,极力发展成员,扩大“门徒会”队伍,严重危害社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分别判处苏某、马某有期徒刑十年。
29?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 以及印制邪教标识或带有邪教标识的其他物品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案例】王某,男,58岁,高中文化,退休干部。1996年至1999年4月,王某先后12次从各地通过程某等人购进《转法轮》、《法轮佛法易解》、《法轮佛法大圆满》、《在美国讲法》《在悉尼讲法》、《精进要旨》、《法轮佛法典》、《法轮大法》等各种“法轮功”书籍、练习录音带、讲法录音带、李洪志相片、练功条幅及徽章。其中购进各种书籍共计?37 600?余册,录音录像制品?25 610?盘,相片?12 500?张,练功条幅400条,徽章100余枚,共计价值人民币?506 720?元。1997年10月至1999年5月,王某先后8次销售给刘某等人各种“法轮功”书籍共计?11 758?册,录音、录像制品650盘,徽章120枚,练功条幅40幅,共计金额人民币?153 000?元。1999年4月底至5月初,王某印制《精进要旨增补篇》?2 000?余册,非法获利人民币?40 000?余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0?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光盘、录音、录像带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丛某,男,66岁,大学文化,退休研究员。2002年8月以来,丛某伙同其妻子于某,借住他人房屋,购买毛笔、即时贴、油漆等物品,制作“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等内容的即时贴宣传标语2492份。2002年8月至10月,丛某等人先后在某市多条公路的电线杆和沿路墙壁上张贴“法轮功”即时贴宣传标语1139份。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丛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丛某有期徒刑八年。
31?利用人民币进行邪教宣传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人民币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吴某,男,49岁,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3月以来,吴某使用刻有“法轮大法好、世界都知道”和“生逢此世不一般、请你快把九评看”字样的2枚原子印章,在不同面值的纸质人民币上加盖并传播。2010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手机家电维修店内查获上述纸币187张。
人民法院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
32?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苏某自2000年9月起,通过计算机登陆境外“明慧网”网站,并下载“法轮功”信息资料。2002年4月至6月,苏某在网吧设立两个个人电子信箱,利用互联网向300余个电子信箱地址群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信息资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
33?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信件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范某为了达到传播“法轮功”邪教的目的,2009年2月至7月,冒用上海市某中学、某电视台等名义,将打印和手写的83份“法轮功”宣传品分装在28个信封内,向该市报社、学校、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小区活动室以及四川省成都市、广东省广州市、河南省漯河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等地的不确定人员进行邮寄传播。 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三年。
34?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利用电话、传真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刘某,男,48岁,初中文化,个体从业者。2004年11月至12月间,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500余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利用手机编发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35?在学校课堂上公开宣扬邪教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让学生画“法轮功”图案。付某还将宣扬“法轮功”邪教、恶毒攻击政府的刊物、光碟,先后散发给学生传看。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关某,女,52岁,大学文化,中学教师。2005年6月至7月间,在学生上自习课时,向学生播放“法轮功”光碟;2006年2月至3月间,在学生晚自习期间,向学生宣扬“法轮功”。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某向学生传播邪教信息,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五年。
36?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受到何种处罚?
根据“两高” 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即分别构成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汤某,男,37岁,高中文化,农民;李某,女,56岁,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7月15日,形迹可疑的汤某、李某被巡逻人员依法询查时,发现二人的包内装有《九评共产党》等“法轮功”宣传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租住场所进行